气体灭火系统一般规定及安全要求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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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体灭火系统一般规定及平安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一般规定及平安要求气体灭火系统是传统的四大固定式(水、气体、泡沫和干粉)之一,应用广泛,灭火效率高,灭火速度快,保护对象无污损等特点。今天我们分享气体灭火系统的一般规定及其平安要求。一、一般规定1. 浓度确定1)采纳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用量或惰性设计用量,应按照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纳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纳灭火设计浓度。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
2、计浓度确定。2. 组合分配系统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纳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2)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3. 预制灭火系统1)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2)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4. 喷头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1)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以下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2)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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