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学习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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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修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学习探讨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7-05-19 | 文章来源: 云南消防网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比较2005年修改前后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期对广大消防监督干部学习、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关键词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新增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至1995年起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建标1995265号文件),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废止。此后,高规经历了1997年6月(工程建设国家标局部准修订公告第8号)、1999年3月(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0号)、2001年
2、4月(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8号)、200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共四次局部的修改和增减变动。对修改前后的高规进行比较学习,不难发现对规范的修改是为了使其能够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更新变化成为适时的规范性条文,合理的指导和规范新时期高层民用建设防火的设计工作。一、高规的新增加内容、(一)术语增加修订后的高规增加了术语“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cubby”,商业服务网点以前的规范没有确切定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大量增加以方便人民生活,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所以加以规定以便区分。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
3、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而且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清楚的表述有利于消防监督干部在工程的建审、监督和验收中加以区分运用对应的规范条文,做到正确严格地执行规范。(二)对锅炉、柴油发电机燃烧供给管道的要求修订后的4.1.12款是对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新增的要求,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
4、散和油气扩散,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并切断阀、油箱设置及通气管、防油品流散设施及管道敷设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三)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第9.5条是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要求及功能说明等内容,1993至今以来,全国范围内共发生电气火灾起,占火灾总数近30%,在所有火灾起因中居首位。在重、特大火灾中,电气火灾占比例更大,19912002年全国公共聚集场所共发生特大火灾37起,其中电火灾17起,约占46%。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短路引发的,2002年鉴定的115起火灾,有95起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
5、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标准,增加了公共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规定。这些设备应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结合消防产品管理行动,确保质量安全。二、高规的补充变化内容(一)对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的补充规定首先,在对建筑分类中,将一类建筑中原“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米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以便理解和执行,明确执行过程。其次,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使耐火等级降低,埋下不安全隐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的耐火等级相同
6、均为不燃烧体2小时。再次,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原条文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新修订的3.0.8条这些地方做了合适的修改和补充规定。(二)对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的修订1、对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变化。第4.1.2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新增修改具体化了8项内容,包括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在高层建筑内的设置部位、安全出口、气体燃料密度、防火门窗、储油间总储量,锅炉容量、独立通风系统等的详细要求,同时强
7、调应使用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气体灭火系统,在新修订的规范中有3个要求使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地方都强调了这一点,因卤代烷对环境及大气层污染破坏严重,国家已限制生产和使用。2、对发电机房布置的要求变化。第4.1.3.1条对柴油发电机房在高层建筑及裙房布置时的位置及柴油的闪点作了新的要求,并要求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而其余对隔墙、楼板耐火极限、防火门和储油间的要求不变。3、对高层建筑内汽车停车库要求的修改补充。新修订的条文中明确了高层
8、建筑中汽车库的出口应与建筑物的其他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而由于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改为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新条文4.1.8中使用了新修改的名称。4、对防火间距的补充规定。首先,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新规范中补充明确了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极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其次,新规范将原4.2.7中对高层建筑与厂房的防火间距要求中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纳入新增的4.2.8条,要求以上防火间距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已有的规定执行。(
9、三)对消防车道的要求变化。原条文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时,都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修订后原4.3.1作了新的调整: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在建审、验收和检查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广大的消防监督干部应充分注意这一点。(四)与安全疏散有关要求变化首先,删除了原6.1.1.2和6.1.1.3两个条款的内容,因为前者要求单元式住宅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之间都要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在工程实践中难以以执行。后者不符合在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公共建筑内(地下室除外)的相
10、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即使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即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也不允许扩大的新要求。修订后的相应条文内容根据实际对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元式住宅和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作了新的要求。其次,新规范在6.1.8条原基础上增加了对“公共建筑”的强调,更加清楚、具体的明确了此规定只是对公共建筑中房间疏散门数量的要求。再次,火灾案例表明,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多是由于业主使用普通门锁等人为锁闭疏散用门,致使人员不能安全顺利逃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新修订对疏散用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
11、任何器具即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五)对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的要求变化1、对消防给水的补充规定。首先,对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和高位消防水箱作了更详细的补充要求。为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可共用,共用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按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计算确定工程实践证明,高层建筑群可以共用高位消防水箱。当共用高位消防水箱时,要设置在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他建筑初期火灾的消防供水。其次,对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补充了可以只设一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的规定。单元式住宅的每个单元
12、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且各单元之间的墙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其火灾危险性与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基本一样,所以消防给水要求也可以是一样的。再次,对室内消火栓压力要求作了改变: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原为0.8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原为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火场实践说明,水枪的水压太大,一人难以握紧使用。同时,水枪的流量超过5L/s,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用完,对扑救初期火灾极为不利。所以规定栓口的
13、出水压力不大于0.50Mpa。当超过0.50Mpa时,要采取减压措施。2、对灭火设备的要求变化。首先,增加了对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普通住宅等部位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对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等部位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明确规定。据调查,游泳池、溜冰场尚无火灾实例,住宅火灾蔓延到相邻户及相邻单元的案例也不多见,所以新修订规范结合实际降低了要求。其次,补充了对二类高层和高层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详细要求,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初期火灾的早期控火能力。(六)对电气部分条文的修改补充第一,补充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消防用电规定,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由
14、于漏电可能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其供电能力直接关系火灾报警的可靠性,因此,其供电要求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执行。第二,对消防用电的设备及其敷设作了新的详细要求。矿物绝缘电缆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组成的电缆,具有良好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及有害气体,其综合性能优于阻燃电缆、耐火电缆。新条款对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敷设分别作了规定。参考资料: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2001年8月。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15、B50045-95 200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2005年8月。试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探讨性问题摘要: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执行中经常遇到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常见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分歧的一些探讨性建议。关键词:高规执行理解探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1997年、1999年、2001年几次局部修订,对于及时总结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和火灾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的需要、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起到了十分重要和积
16、极的作用。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规范的一些内容未明确规定或者执行确有困难,建设、设计、消防部门在理解和执行中出现分歧,导致标准尺度不一,给设计带来不便、给消防监督审核带来负面影响。现将在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来探讨,敬请批评指正。1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条规定“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1.1执行中遇到的问题:(1)规范未明确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的部位,一种理解是相邻单元楼梯间平台或前室相连,利于安全疏散,但影响建筑立面效果且住户之间存在干扰
17、,因而实施起来较困难;另一种理解是可以通过两个单元住户之间的阳台或凹廊相通,疏散须穿越住户房间,使用中该连通阳台或凹廊往往被住户封堵,实际上是一种假连接,不利于安全疏散。(2)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中,12层是一个界限,涉及到是否设封闭楼梯和设置两部电梯(包括设置消防电梯),因而在一些城市中修建11层跃12层的小高层较多,而按规范要求在10层、11层设置利于安全疏散的连通阳台或凹廊,实施的难度较大。1.2建议:鉴于单元式住宅一个楼梯户数、人数不多,是否可以考虑1018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在一定条件下单元间设或不设连通阳台或凹廊,以及设置连通阳台或凹
18、廊明确设置部位。(1)对10层11层的单元式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指每个单元标准层一个楼层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1500平方米、每个单元每层不超过4户、且楼梯为封闭楼梯间时,单元间可不设连通阳台或凹廊。每个单元每层不超过2户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的户门不应采用所谓的防火防盗门。宜设置两扇门,其中一扇为乙级防火门。对10层11层的单元式住宅,建议电梯具备消防电梯的功能。(2)对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一种措施是标准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每个单元每层不超过4户,从第十层起每隔三层在相邻单元楼梯间平台、前室设置连通阳台、凹廊或走道。另一种措施是每个单元按塔式住宅设计,单元间墙的耐火
19、极限达到防火墙要求、紧靠防火墙两侧或设在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的规定、且每个单元塔脚之间的防火间距或防火间距不足的防火处理措施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的规定时,单元间可不设连通阳台或凹廊。(3)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向屋面,且在屋面设置单元间的专用通道,不被屋顶绿化或私家花园占用。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0.1条建筑分类:“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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