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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第二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第三条 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电气焊作业。第四条 井下电气焊累计次数规定:每天不超过3次。第五条 井下需要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和矿山救护队员现场全程监督,并有项目
2、部分管机电或安全的副经理现场全程跟班作业。第六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只能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巷道内进行,严禁在回风巷、密闭前、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有瓦斯积存的地点、油脂等易燃易爆品存放的地点、有可能瓦斯积聚或突然涌出的地点、瓦斯或煤尘超标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第七条 严禁在带压设备、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八条 电气焊作业单位要提前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属地单位的机电、通风、安全、调度等部门审查,审查时,通风和安监部门指定专职瓦检和安监人员,然后由属地单位分管机电、安全、技术的主要领导共同审批(分管领导不在单位
3、时,可委托对应专业的副职审批)。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计划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可兼职)。火种只能由专职安监员携带。上述任何内容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第九条 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必须全程现场盯防,并在开始作业前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后确认签字;跟班矿领导在作业开始前必须组织最终验收,确认安全后现场签字,方可开始作业。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一份审批过的措施只能在作业地点使用一次。措施一式四份,审批完成后送安全管理科、通风科、调度室备案一份,施焊人员随身携带一份;审批完成并
4、递送各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业。第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可能影响到关联单位的设备或场所安全时,电气焊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正式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必须带完好的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检测仪,在作业前检查确认作业点气体符合标准时方可开始作业,作业中将仪器放在合适的位置,随时测量。第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前,措施编制人必须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到施焊地点所属单位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5、。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现场向调度室三汇报制度,即:电气焊作业前、电气焊结束时、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汇报内容:电气焊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确认现场相关人员全部到位,现场气体及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措施落实到位,具备作业条件,跟班矿领导已经现场检查确认,申请作业。电气焊结束时,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作业结束,清理现场情况,现场已按照措施清理完毕,留守人员为某某人。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由留守人员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电气焊作业结束。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0.2m3灭火沙,必须将供水管引至作业地点,管径不得小于25m
6、m,确认供水正常。第十六条 专职瓦检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电气焊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钢带缝隙、钻孔内等任何地点和局部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第十七条 专职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携带火种,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第十八条 进入煤仓、溜煤斗等容器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设置可靠的通风设备。第十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轻装轻放、固定牢靠,防止滚动。气瓶防震胶圈必须齐全
7、完好,搬运前确认安全阀已拧紧。第二十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地线必须固定到施焊部件上。割具和软管必须完好,连接可靠。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时,有专人负责喷洒水,且用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和焊渣;同时必须对作业点附近的设备进行保护。第二十二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要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第二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第二十四条 在井口房、皮带栈桥、选煤
8、厂房、装车塔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视同于井下作业,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电气焊作业完毕后,必须在8小时内将措施原件交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存。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投哈密一矿所属各单位及在国投哈密一矿施工的所有外委单位。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全部、矿安全通风科、调度室、机电科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科按月考核通报,鼓励矿井减少井下电气焊次数,对于执行差的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井下电气焊作业申请及
9、安全技术措施(点火票) 一矿 2013年4月16日井下电气焊作业申请及安全技术措施(点火票)审 批 栏施焊地点作业内容计划作业时间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施工作业单位措施编制人机电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矿审批部门/领导审批人签字审批意见安全管理科通 风 科机 电 科调 度 室通防副总工程师总 工 程 师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现场贯彻签字:组织贯彻人: 作业负责人: 施 焊 人员: 喷洒水人员: 焊后留守人: 瓦斯检查员: 安 监 员: 携带火种人: 焊前及焊接过程检查:瓦检员(签字): ,CH4浓度: % (检测时间: 时 分);通风情况: 安监员(签字): ,安全措施现场落实情况: 其它安全情况: 。作业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安监员填写)作业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焊后留守人填写)焊后检查:作业场所现场清理完毕,焊后留守人(签字) 观测1小时后,确认无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电气焊作业结束。结束后,作业负责人(签字) 应在 1小时内向施焊地点所属调度室汇报。备注:说明:各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环境制定详细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