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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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U(重症监护病房)ICU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一、 医院重症ICU 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重症医学(Critical Care Medicine,CCM)是研究危及生命的疾病状态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诊治方法的临床医学学科。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症监护病房/加强医疗病房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它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是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的专业科室。ICU 应用先进的诊断、监护和治疗设备与技术,对病情进行连续、动态的定性和定量观察,并通过有效的干预措施,为重症患
2、者提供规范的、高质量的生命支持,改善生存质量。重症患者的生命支持技术水平,直接反映医院的综合救治能力,体现医院整体医疗实力,是现代化医院的重要标志。重症医学的学科建设和ICU 的组织与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遵循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综合性ICU 是独立的临床科室,是全院危重医学的临床基地。根据医院专科诊疗范围及收治危重患者的情况,可设置为特定专科服务的专科ICU(CCU、SICU等)病房。1、医院ICU 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试行)集中救治危重病人的ICU 病房,集中了医院先进监护设备和急救设施,对提高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ICU 病房诊疗
3、行为,提高医疗救治水平,当医院设置二个ICU 单元及二个以上时,应设置医院ICU 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必需加强对各类ICU 病房的管理。1.人员组成1.1 主持:主管业务院长1.2 成员: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管理与财务部门、药剂科、医学影像科、临床检验科、医学工程科、医院感染科等部门主任;各类ICU 病房的主任;相关临床科室主任。2.职能权限: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对工作情况提出协调与评价意见,保障ICU 工作临床正常运行。2.1 ICU 的设置与变更、人力资源的配置、设施设备配置。2.2 ICU 科主任、护士长、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的评价与权限认定。2.3 定期与不定期对ICU 工作情况
4、提出评价意见,重点是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持续改进。2.4 对ICU 与院内各科室、以及各类ICU 之间,提出协调意见。2.5 对ICU 临床技术的准入与培训提出意见2.6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它工作。3.工作要求:3.1 由医务处、护理部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3.2 有会议记录、内容纪要。3.3 对提出的意见,相关科室有具体整改措施,由医务处、护理部负责督导,并在下次会议上有落实的结果反馈。二、 ICU 病房医师与护士配备 (一)医师配备1. 根据工作量与工作性质而定,综合ICU 床位与人员之比为1:0.8-1,固定的重症医学医师,不应低于70%,确保能够实施三级医师查房与承担
5、独立值班。2. 应由从事重症医学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负责领导,非固定医师可定期轮换,但轮换期不应少于6 个月。3. 制定与实施岗前业务培训计划,经考核后方可上岗,进修与见习期人员不得单独执业。(二)护士配备1.根据工作量与工作性质、监护项目、监测项目、医疗技能的不同,合理确定病人与护士比例,综合ICU 床位与人员之比为1:2.5-3,固定的重症医学护士,不应低于80%,护师以上人员不低于50%。2.应由在ICU 从事重症医学五年及以上资历的主管护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领导护理工作,护师以下人员可定期轮换,但轮换期不应少于12 个月。3. 制定与实施ICU 护士岗前业务培训计划,经考核后方可上岗,进
6、修与见习期人员不得单独执业。4. 对ICU 在岗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技能培训实行分级管理。 (三)医院有重症医学医护人员应急调配的预案1. 医务处、护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有“ICU 医护人员应急调配的预案”2. 医务处、护理部适度安排其它临床骨干医护人员(主治医师及护师)接受ICU 培训/ ICU 临床轮转。(注释:ICU 常因手术季节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因素,员工妊娠、临产、生病等减员原因导致人员紧张,工作超负荷时间过长,护患矛盾、监护隐患、安全隐患凸显,致使医疗纠纷增加,护士流失增加,医院应随时调配人力资源,以确保每一位ICU 患者的安全。)三、 医院ICU(重症病房、加强医疗)
7、病房管理制度1. 入住ICU 病房的病人选择:1.1 严格执行收治标准: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重症医学科的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重症医学科严密的监测和适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重症医学科的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重症医学科的监测与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1.2 优先获得重症医学科诊疗:是当重症医学科的病床使用率较高不能满足患者需要时,符合“”的患者要比符合“
8、”、“”的患者优先获得重症医学科诊疗。只要可能,就应当使用评价疾病严重程度和预后的客观指标,对收治的患者进行分类管理。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2.1 在已有院级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各ICU 应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制度及细则,不断改进及完善本科室的诊疗常规,所有的医务人员均应熟练掌握。2.2 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病历书写制度、病历讨论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及会诊制度及消毒隔离等规章制度。3. 质量目标与指标:定期讨论在贯彻医院(ICU 部分)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4. 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的管理:4.1 诊疗
9、方案的讨论与制定4.2 院内感染监控4.3 抗菌药物及胃肠外营养的合理应用4.4 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等。5. 诊疗管理:5.1 ICU 的患者由ICU 医生负责管理,ICU 医生应该与原发疾病的专科医生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5.2 ICU 医师主要承担脏器功能监护和支持救治,患者原发疾病的相关专科情况,主要由原发疾病的相关专科医师负责及时诊疗。5.3 对重点高危患者,建立实行ICU 医师与负责原发疾病诊疗相关医师联合查房的机制。6. 高风险操作实行许可授权制:对危重病人进行高风险诊疗操作,实行许可授权制。7. 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危重病人出、入ICU 病房优先原则。8. 入住与出ICU 病房的
10、病人需进行APACHE II 评分,医务处定期对各ICU 病房及进行分析总结。9. 建立ICU 病房医疗质量月报制度:各ICU 病房按时上报ICU 病房医疗质量月报表。10. ICU 病房医疗仪器、设备应保持性能状态良好:保证及时有效的使用,消毒及维护有相应记录。11. 各ICU 病房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支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医疗、护理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调配医疗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危重病人救治的能力。12. 医院临床实验室可随时(24 小时7 天)为所有的ICU 提供服务:若不能随时提供此种服务时,则须在ICU 内或紧邻ICU 处,设置一小型实验室,最低限度必须能做化学和血液学检查,包括动脉血气分析
11、;13. 医学影像与药学部门(24 小时7 天)为所有的ICU 提供服务:随时(24 小时7 天)为所有的ICU 提供服务,要有可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四、 ICU 病人实施危重程度评分制度1.对入住与出ICU 病房的病人实施危重程度评分的目的是用于评价ICU 治疗效能、护理质量、预测死亡风险的状况,指导合理利用ICU 资源。2.入住与出ICU 病房的病人在接受监测和治疗前后最好进行危重程度评分。3.常用危重程度评分方法甚多,可根据各ICU 自身的性质与功能选用适宜的评分方法3.1 APACHE 评分(急性生理和慢性健康评分)系统3.2 或MODS 多脏器功能障碍评分3.3 或 MODS 多器官
12、功能失常综合症评分3.4 或ISS-RTS-TRISS 创伤损伤严重性评分3.5 或TISS-28 治疗干预评分3.6 或Glasgow 昏迷评分(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而昏迷的病人)。3.7 或根据自身ICU 的性质与功能选用其它认为适宜的评分方法4.评分的途径可有“实时”评分及“回顾”评分,有条件的ICU 可通过医院的“临床信息系统”实施“实时”动态的评分,无论采用何种评分系统都应严格遵循其规定的评分方法与程序,以确保科间、院际的评价信息比较可信度。5.评分工作在医务处领导下实施,综合ICU 与专科ICU 都应进行,定期将评分结果,报告院长和医院ICU 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用于医院ICU 资
13、源利用状况及对危重症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并可作为外部(第三方)评价医院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指标。五、 危重病人进行高风险诊疗操作的许可授权制度医师与护士为危重病人进行诊疗操作须承担极大的风险,为确保诊疗操作质量与病人安全,实行诊疗操作的资格许可授权制,减少诊疗操作的风险性。1.诊疗操作资格的许可授权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进行本诊疗操作的医疗与护理人员。无操作权的个人,除非在有正当理由的紧急情况下,不得从事诊疗操作。2.医院对操作危险性大、易于发生并发症的诊治操作项目应有明确的资格许可授权有规定,每项具体诊治操作项目都有操作常规,制定考评标准,全院各临床科室均应遵照执行。 3. 由医疗、护理管理
14、职能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资格许可授权体系。 3.1 由医疗、护理管理职能部门与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考评组织。 3.2 提供需要资格许可授权的诊治操作项目的操作常规与考评标准,并实施培训与教育。 3.3 应当结合操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对其熟练掌握程度进行认定。 3.4 所有资格评价资料都应当是可信任的,是书面的、详细的,并能随时可查。 4.诊疗操作的资格许可授权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二年复评一次,当出现下列情况,则应当取消或降低其进行操作的权力。 4.1 达不到操作许可授权所必需的资格认定新标准者。 4.2 经质量评价证明,其操作并发症的发生率超过操作标准规定的范围者。 4.3 在操作过程中明
15、显或屡次违反操作规程者,并发症发生率增加者。 5. 通常需由医师在危重病人诊疗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高危险性、高难度操作项目如下,但不限于。例如:经皮动脉置管术、各种途径的中心静脉置管术、肺动脉置管术、经静脉临时起搏器安置术、心律转复、除颤术、气管内插管术、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术、三腔管气囊填塞术。经皮气管造口术、环甲软骨切开置管术(Seldinger 法)、诊断性腹腔灌洗术、腹膜置管透析术、机械通气、持续动静脉血滤和透析、人工体外膜肺、人工心室辅助、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人工肝、血浆置换等、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规定需要授权的其它项目等。六、 ICU 的收治范围原则上ICU收治除CCU、PICU收治范围
16、之外的所有急性或慢性重症,包括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病种大致分以下二大类:(一)重要脏器功能监测与治疗1、各类休克2、由肺器官原因所致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ARDS、急性肺损伤与部分中枢性、神经肌肉麻痹性呼吸功能不全。3、各类急性脑功能障碍危重期。4、严重营养及代谢平衡紊乱。5、严重水电解质、酸碱紊乱。6、严重感染或
17、败血症。7、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二)特殊疾病的监测与治疗1、严重多发伤及复合伤。2、肾移植手术后、肝移植手术后、心脏、大血管手术后病人、普胸手术后病情不稳定病人、颅脑手术后病人、其它全麻术后未清醒病人,重大手术后呼吸、循环功能不稳定、危重特弱、高龄大手术后病人。3、原因不明的疑难危重病人。4、心肺脑复苏后需进一步生命支持。5、中度以上肠道菌丛失调合并胃肠功能紊乱。6、各类危象、非酮症昏迷等内分泌紊乱。7、妊娠中毒症、药物中毒危及生命。8、化学毒物、农药、药物中毒危及生命。9、其它如电击伤、毒蛇咬伤、溺水、自溢、中毒等。10、病情不稳定、麻醉医生提出需在ICU继续监护治疗的麻醉复苏后病人。1
18、1、其它需ICU监测和治疗的疾病。(三)不收入ICU的疾病范围1、精神病。2、急性传染病。3、脑死亡者、临终状态。4、中枢神经系统永久伤残(高位截肢,植物人)。5、无急性症状的慢性患者。6、恶性肿瘤的晚期。7、老龄自然死亡过程。8、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等。9、其它不需ICU监测和治疗的疾病。转出标准:1.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2.病情转入慢性状态;3.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七、 为病人提供非医疗技术方面的服务制度1. 收住ICU 的患者符合入住ICU 收住指征。2. 病人的诊疗知情同意权得到保障。3. 出ICU 的病人能够优先得到连贯的
19、医疗服务。4. ICU 患者转科的过程中能够得到合格的医疗护理人员监护。5. 病人的病历资料能随患者的转科而同时转移。6. 为清醒的病人提供心理方面的护理服务。7. 非清醒患者的隐私得到尊重。8. 主动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诊疗计划,实施高危操作应获得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9. 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拒绝复苏和放弃或停止维持生命治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10.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患者确切病情,并给予他们支持和安慰,适时提供接近患者的机会。八、 ICU(重症病房、加强医疗病房)医疗工作制度(一)病历书写制度病历是临床医生诊疗工作的记录和总结,可作为病人进一步诊治的参考,也是临床教学、医学科研的素材和法律工作的
20、重要依据。同时现医疗质量和学术水平。 1.新入院患者1.1ICU 病历书写制度原则上与普通病房一致,并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2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庭史、个人生活史、月经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由书写医师签字。1.3 客观如实反映病情。1.4 病历内容要求完整,重点突出,次序分明,条理清楚。1.5 病历摘要据概括性和系统性,能确切反映病情特点,可作为初步诊断的依据。1.6 入院24 小时内完成入院病历书写。1.7 格式与内容同普通入院病历及首次病程记录。2. 转入ICU 的记录要求 2.1
21、转入ICU 不足24 小时的患者仍需有的转科记录。 2.2 转入ICU 首次病程记录应在入科4 小时内完成。 2.3 记录内容与普通病房的转科记录基本一致,应包括 2.3.1 因何种疾病(手术名称,术中发生特殊情况)入科及入科方式。 2.3.2 转入时给予何种处理(或处理原则),处理后的反应。 2.3.3 病人现实情况(生命体征等)。 2.3.4 需要继续观察的项目。 2.4 化验回报单应按时间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2.5 病程记录 2.5.1 病程记录的书写每天至少12 次,病人病情遇有重大变化及短期调整治疗应及时记录。 2.5.2 记录内容包括:病人病情变化
22、,检查结果、鉴别诊断、上级医师病情分析查房意见,诊疗过程及治疗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录处理及治疗后的效果,要记明施行时间和方法,对病情变化的简单分析,需要值班医生关注的项目等。书写者应为主管医生或代管医生。如进修医生的记录应有主管医生或代管医生的签名认可。3.转科记录要求与医院统一要求相同。4.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均按医院要求完成。(二)ICU 会诊制度1. 凡遇疑难病例,或本专业范围以外的专科情况突出时,应及时申请多科会诊或转科。2. 原发病诊疗科室负责诊疗的医师应保持日常查房,不属会诊范围。3. 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非急诊会诊,会诊医师应在24 小时内完成
23、,并写会诊记录。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应在30 分钟内到位进行会诊,并写会诊记录。4. 院内多科会诊:由科主任提出,商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ICU 主治医师主持,必要时科主任主持,需要时应请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参加会诊。 5. 院外会诊:本院诊治有困难的疑难病例可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出,经ICU科主任、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同时将病历摘要寄发有关单位,确定会诊时间。 6. 远程医疗咨询会诊:一般由高年资的副高职以上医师参加,接到远程医疗咨询通知的医师,应事先熟悉病例资料,按时间准时参加。会诊结束后认真填写咨询会诊意见。 7. 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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