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集团财会人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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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集团财会人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程序和业务行为,促进财会工作规范化,建立财会人员工作的考核管理机制,客观反映其工作实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考核是对财会人员担负的财会工作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第四条 财会人员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月度和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记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职和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财会人员的工作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月度自我考核评价(见附件一)和年度自我述职报告,由主管部门综合考核评判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集团公司
2、财务部组织、指导、监督各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对各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以上人员进行考核,还负责对各公司考核结果的审核和确认;各公司负责对本单位主办会计及其以下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财务部副部长以上人员提出考核评判建议。 第七条 实行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允许被考核人申诉,进行解释,反映自己的意见,促进考核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改进。 第八条 各公司对财会人员的半年度和年度工作考核情况表,以及年度的述职报告都要在12月底报一份送集团公司财产部备案,装入财务会计人员档案。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公司财务部对本单位主办会计及其以下人员按其所在岗位的考核内容及标准,逐岗进行
3、考核。2、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以上人员按其所在岗位的考核内容及标准,逐岗进行考核。 3、记录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通报被考核人。 第十条各公司对本单位主办会计及其以下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担任考核人。 第十一条 对各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以上人员的考核,由集团财务部负责人或集团分管副总裁和所在单位负责人担任考核人。 第十二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时,允许向考核人申诉。第十三条 考核人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议,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可以变更考核结果,并通知申诉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考核结果,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者,可以向集团财务部
4、负责人再申诉,在申诉期间暂不改变原考核结果,待接到集团财务部通知后,再按通知执行。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分为岗位工作考核与基本考核二个方面,岗位工作考核占60%,基本考核占40%。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岗位工作考核,由各公司根据其担负的岗位工作性质制定岗位责任书(附件二),并报集团公司审定。对有一人多岗的财会人员,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确定各岗位权重,采取加权法计算被考核人得分。集团财务部还可根据各人承担工作的复杂程度与工作量大小,适当调整分值,每月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基本考核指根据各岗位共性内容所确立的考核,总分40分。由下列考核内容及标准组成:1、劳动纪律方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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