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5-8资产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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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拟用于处置的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目 录第一部分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1第二部分 摘 要3第三部分 正 文5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评估报告使用者5二、评估目的6三、评估范围和对象6四、价值类型和定义7五、评估基准日7六、评估依据7七、评估方法9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0九、评估假设11十、评估结论12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2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3十三、评估报告日14第四部分 附 件16第一部分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我们郑重声明:(一) 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二)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
2、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三) 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四)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五)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职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六) 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及业务助理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七) 注册资产评估师
3、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八)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九)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亦不能成为有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也不为有关资产的权属状况承担任何责任,特提请报
4、告使用者注意。(十) 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本评估机构承诺: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将评估报告提供给无关单位或个人。(十一)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二部分 摘 要重要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委托方:*有限公司。产权持有者:*有限公司。经济行为:为配合广州市政府“退二进三”政策,根据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
5、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表有关内容,委托方拟打包处置资产。评估目的:本次评估是为*有限公司拟用于处置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残余价值提供参考依据。评估范围与对象:本次评估的范围和对象为*有限公司委估的用于本次评估目的的资产。 价值类型: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残余价值。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评估方法:市场法。评估结论: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委托方委托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为人民币陆仟叁佰柒拾捌万肆仟柒佰捌拾陆元伍角伍分(¥63,784,786.55元),账面净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肆万伍仟零贰拾柒元玖角(
6、¥12,545,027.90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叁佰肆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元整(¥3,491,240.00元);评估减值为人民币玖佰零伍万叁仟柒佰捌拾柒元玖角(¥9,053,787.90元),减值率为72.17%。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准则规定,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即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以内,才可以使用本评估报告。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一) 评估过程中,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二) 本评估结论以
7、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权属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为依据,并无逐项审阅相关文件的正本。根据中注协的文件要求,评估人员关注了本次评估所涉及的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问题,评估人员不对其发表意见,本评估报告也不能作为判断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依据。被评估单位应对其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三) 资产的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本次评估主要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的自重为基础,考虑了适当的拆卸等费用。(四)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委估资产处置时以处置日实际存量为准。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及评估价值进
8、行相应调整。以上存在的特别事项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评估结论的应用:评估报告书中摘要所披露的评估结论是作为委托方实现相关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依据,但并不保证相关经济行为的可实现性,仅限于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于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评估报告中假设、特别事项说明、限定条件和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除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以外,未征得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书面同意,本摘要内容不得摘抄、引用或披露公开媒体。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2014年3月10日。第三部分 正 文*有限公司拟用于处置的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书*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有限公
9、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专业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贵单位用于处置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工作。本项目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调证,对委估资产在2013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残余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一)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本评估项目的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均为*有限公司(以下又简称委托方)。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23号;注册号:4919;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帆;注册资本:贰亿陆仟壹佰肆拾陆万元;实收资本:贰亿陆仟壹佰肆拾陆
1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化学危险品凭许可证生产、销售)。专业咨询。工程设计。化学技术服务。组织技术及劳务输出。场地出租。办理化工工程项目开发。自营、代理除国家统一联合经营16种出口商品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14种进口商品以外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开发“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经营对销贸易及转口贸易。成立日期: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二) 评估报告使用者本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委托方以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11、二、 评估目的按委托方要求,为配合广州市政府“退二进三”政策,土地将被收归广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故根据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表有关内容,委托方拟打包处置资产。本次资产评估涉及的机器设备拟进行变现处置,本资产评估报告是作为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拟打包变现处置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残余价值的参考依据。三、 评估范围和对象鉴于本项目特定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纳入本项目评估范围的资产为*有限公司委估的搬运车、液压升降台、分散机、钢结构平台、空气压缩机、冷水机、电机组、变压器、轮动不锈钢调色缸、储槽、轴流风机、灌装机、球磨机、配电屏、干燥箱和防爆电机等合计2112项机器设备,委托方提供
12、的账面原值为63,784,786.55元,账面净值为12,545,027.90元,委估资产具体情况详见评估明细表。依据委托方介绍和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委估资产均安装存放在*有限公司广州制漆厂和*有限公司红云涂料厂厂区内,委估资产中价值量较大的生产性设备基本处于闲置停用状态,设备自动化程度低,技术状况较落后,且全部资产待将来打包处置,故无维护保养。经委托方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四、 价值类型和定义(一) 价值类型本项目采用的价值类型为残余价值。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二) 选择价值
13、类型的理由为了配合广州市政府“退二进三”政策,土地将被收归广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列入评估范围的大部分价值量大的生产性设备有地下基础、建设投产年代较久且专业性较强,及资产处置的时间限制等,考虑本项目综上的特殊性及委托方的要求,故选择残余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五、 评估基准日(一) 评估基准日本评估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二) 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1、 本次评估根据接受委托的时间及有利于经济行为的原则,因此选取该时间作为评估基准日。2、 评估基准日的选定是委托方、产权持有者与评估机构共同商定的。3、 本项目一切资产的评估计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以
14、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六、 评估依据(一) 行为依据1、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二) 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4、 国务院、财政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三) 评估准则依据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企200420号);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企200420号);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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