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考试要点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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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合同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任何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不仅包括民事上的合同,而且包括行政法、劳动法和国际法上的合同;狭义的合同仅指民事上的合同。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 简述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根据书本作适当延伸)(1) 当事人
2、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 标的;(3) 数量和质量;(4) 价款或酬金;(5)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 违约责任;(7) 解决争议的方法。2、 简述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标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则合同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指和量。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标准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1) 由法律直接规定;(2) 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3) 由当事人约定产生。(这三点作适当延伸)3、 简述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特征:(1)合同债权是给付请求权(2)合同债权是给
3、付受领权(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4、简述合同的义务合同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合同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应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主给付义务以外的、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在合同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
4、的辅助义务。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本节非常重要,要重点、全部掌握)1、 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又称发盘、报价或发价,是指缔约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有:(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3)要约是向受要约人所作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希望和他人订立的合同的必要条款;(5)要约需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6)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可作适当延伸)2、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又叫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
5、要件有:(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作出。(可作适当延伸)(注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方式和过程,如果问合同成立的过程则要回答要约和承诺。还必须全面掌握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撤回和撤销、失效以及要约邀请等内容,要约和承诺出案例的可能性极大。)3、 简述合同生效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须具备以下条件:(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
6、)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根据书本内容作适当延伸)4、 简述无效合同的概念和原因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因下列原因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一定要根据书本作适当延伸)(注意:如果题目要求简要论述无效合同,则要把概念、特征和无效原因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全部答上)5、 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原因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
7、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其发生原因如下:(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 因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4)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一定要根据书本作适当延伸)(注意:如果题目要求论述可撤销合同,则还要简要回答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以及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6、 论述效力待定合同(1)概念: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同意方能生效。(2)具体情形: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处
8、分行为。(3)追认权、撤销权和催告权(一定要根据书本作扩大延伸)(注意: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可能会在案例中涉及,须全面重点掌握。)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1、 简述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除经债权人同意者外,债务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在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的要求下,全面完成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各自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贯彻
9、团结互助、相互协作的精神的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要从整体出发,要符合对方的利益和国家利益。(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2、 简述合同履行的规则(考试应该不会考,看书了解即可。)3、 简述合同履行的抗辩权(重点,可能单独出题,也可能在案例中涉及,需全面掌握。)概念: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三大抗辩权:(
10、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适用条件:须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且存在的;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无先后履行顺序;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适用条件:须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
11、待给付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且存在的;须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须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条件:前三个条件与先履行抗辩权相同;先履行方履行期限届至,但后履行方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法律规定有三大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注意:这三大抗辩权都有可能单独出题,尤其要注意不安抗辩权。)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1、 简述合同的担保(1)概念:合同的担保,实质上是合同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2)特征:从属性是指合同担保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权益,对于其债权的实现仅具有补充意义。保障性是指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权的实现。相对独立性是指合同的担保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存在(3)种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标准:担保财产的
13、形式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担保,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金钱担保,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由于金钱也是物,所以从本质上说,金钱担保也可归入物的担保。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标准:发生的根据约定担保,又称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标准:担保所保障的债务人的债务的范围一般担保,是针对以债务人为中心所形成的所有的债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殊担保,是针对单个的债务而
14、特别设立的担保。本担保与反担保标准:担保设立的目的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指在本担保设立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担保。2、 简要论述保证(1)概念: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做保证人。(2)种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标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性质一般保证,是指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一人保证与共同保证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标准: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的
15、大小将来债务的保证与既存债务的保证标准:设立保证时所保证的债务是否存在3、简要论述我国的定金制度(1)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2)特征:定金的惩罚性;定金的从属性;定金的实践性;定金支付的时效性;定金的双方担保性。(3)种类:根据定金设立的目的和发生的效果,其可分为以下几种: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4)定金的效力预先给付的效力。违约制裁的效力担保效力。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
16、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部分履行情况下定金的适用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情况下定金的适用证约的效力。(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考的可能性非常小,简单了解一下概念、种类和特征即可。)(第六节不作为考试重点,简单了解一下合同权利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即可。)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简要论述合同的终止(1)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在存在。(2)合同终止的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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