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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机关 都江堰市人事局(都江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职责:都江堰市人事局是主管人事人才工作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都江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都江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市人事局,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1、 负责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人才交流服务的行为; 2、 负责事业单位登记和年检,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的行为; 3、负责公务员监督,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 4、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监督管理; 5、负责机关、事业
2、单位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的监督管理; 6、负责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市人才市场的准入; 7、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都江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法职责: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的监督管理。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无)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6.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 施行时间:1996.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4.7.1)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8.10.25) 5、四川省人才市
3、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7.1) 6、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8.9.28) 7、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 工商管理总局 施行时间:2001.10.1) 8、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 施行时间:2001.5.14) 9、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 施行时间:1995.6.1)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审批(2项) 1、对“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行政审批”的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人事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以批准的决定。对
4、批准的,发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办单位作出局面回复。” 2、事业单位法人成立、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行政处罚(16项) 1、无许可证从事人才
5、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2、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擅自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止、终止等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 违反本条
6、第(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3、人才中介组织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超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违反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4、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7、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人事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违反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5、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
8、正当利益的。 违反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6、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未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未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等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人才中介机构服务组织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
9、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时,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
10、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不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改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构成犯
11、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10、涂改、出租、出借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11、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
12、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13、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事业
13、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证书或者伪造、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1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2)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
15、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 16、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8项) 1、人事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即法律专家组成。”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第三方调解。协商
16、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3)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人才流动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不用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人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
17、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4、取缔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一)项规定的,应予以取缔。 5、收取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工本费费用 依据: (1)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缴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职务资格证书、职称考试工本费” 6、收取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费费用 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条例“评委会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专款专用,凡擅自变相增加的,引起群众不满的,予以通报批评。” 7、收取事业单位管理费用 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缴纳事业单位登记、变更费用” 8、收取人事争议仲裁费用 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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