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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 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运行管理,有效控制尾矿库各类风险,对尾矿库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工程程序与要求等进行统一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狮凤山铜矿。2 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2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2.3 AQ 2006-2005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2.5 AQ2007.5-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3 术语与定义3.1 尾矿坝:贮存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坝体构筑物,一般指初期坝和堆积坝。3.2 堆积坝: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充填堆筑而成的坝
2、。3.3 上游式(尾矿库筑坝法):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3.4 滩长:由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距离。3.5 最小干滩长度: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3.6 滩顶: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3.7 沉积滩: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3.8 总坝高:与总库容相对应的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3.9 安全超高: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3.10 最小安全超高: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允许值。3.11 堆坝高度或堆积高度: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顶的高差。3.12 尾矿库安全设施:直接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设施,包括初期坝、堆积坝、排渗设施、尾矿库排水设施
3、、尾矿库观测设施及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设施。4 职责4.1 工程测绘部4.1.1 负责尾矿库的运行管理,主要包括尾矿库排放与筑坝、水位控制与防汛、渗流控制、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及尾矿作业现场技术管理等。4.1.2 负责坝体位移、沉降及浸润线等监测。4.2 工程管理部负责尾矿库防洪工程、子坝、公路等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同时负责预结算工作。4.3 安全生产部负责尾矿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4.4 选厂协助尾矿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尾矿排放与筑坝5.1.1 尾矿输送系统包括尾矿浓缩池、砂泵站、尾矿输送管道等设施。5.1.2 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积、
4、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精心施工。5.1.3 在坝前放矿,不得随意从库后放矿。5.1.4 按顺序均匀放矿,放矿支管至少有两处同时工作,主管尾端应经常保持开放。尾矿排放要求达到:沉积滩面均匀平整,沉积滩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长度,放矿浆的流量和浓度应保持稳定,以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于尽快形成干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5.1.5 放矿口间距、位置、数量、放矿时间、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放矿过程中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尾矿坝滩顶高程必
5、须满足生产、防汛要求。5.1.6 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在沉积滩内不得埋有石块、废管件、支架及支模板等杂物。5.1.7 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每一期堆积坝充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按坡处理,按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5.1.8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尾矿坝质量。5.1.9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5.1.1
6、0 当坝坡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当处理。5.2 水位控制与防汛5.2.1 修筑库内排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显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水位、警戒水位和紧急水位。各子坝的排水沟、溢洪塔(道)应经常进行检查,保持畅通,如有杂物应及时清除,以免堵塞。雨季等特殊情况应加强检查,密切注意水位上升速度。应经常检查排渗井水位及水质情况,子坝坝面及初期坝浸润线的情况,发现跑跑浑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5.2.2 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确保尾矿库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
7、通。5.2.3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内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溃坝事故。5.2.4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5.3 渗流控制5.3.1 尾矿库运行期间加强观测,特别是汛期,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逸出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5.3.2 当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安全技术论证增设更新排渗设施。5.3.3 当坝面或坝间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流量增大或渗流水浑浊等现象时,采取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层,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或增
8、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5.4 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管理5.4.1 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进行安全技术论证,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时可采取以下措施: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对堆积坡进行削坡、放缓坝坡;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5.4.2 日常管理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地震后要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5.5 应急管理5.5.1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5.5.2 应急救援预案种类:尾矿坝垮坝;洪水漫坝;水位超警戒线;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其他。5.5.3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急
9、通讯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资金、物质准备;应急行动;其他。5.6 尾矿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5.6.1 电力线路管理5.6.1.1 设备能源部负责尾矿库电力线路的设计、施工、维护、检修、变更等工作。负责对尾矿库线路、电缆、用电设备的变革、检修、维护工作。5.6.1.2 涉及尾矿库库区临时用电单位,必须经设备能源部书面许可,由临时用电单位负责用电安全。5.6.1.3 每年应定期对尾矿库动力电源的电压、电流、功率因素等进行测量,若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处理。5.6.2 尾矿库照明管理5.6.2.1 尾矿库操作必须安全、节约使用照明,对照明灯具定期开展检查、保养。5.6.2.2 在设置尾矿库照明
10、设施时,必须将灯具的光线覆盖到尾矿坝、溢洪道等设施的重点检查、监测点。5.6.2.3 尾矿库操作人员夜间作业需要配备类移动式和手提灯具,以便对水位观测、坝体位移观测设施等进行夜间观测、检查及其他用途。5.6.2.4 应为尾矿库配置应急照明设备,以保证尾矿库库区断电或遇其他紧急事件时,为开展应急工作提供足够的照明。5.6.3 尾矿库安全警示标志管理5.6.3.1 安全警示标注的设置安全标志牌位置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的地方,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隐患排查出来的危险区域要在边缘部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治理之前保持完好。5.6.3.2 安全警示标注的管理尾矿库安全警示标志有安全生产
11、部负责管理;安全标志牌应电器清洗,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如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应及时修理或更换。5.7 变化管理5.7.1 建设项目设计变化(变更)时,其变化(变更)设计资料报设计审查批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设计重大变更(或关键部分变更),应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5.7.2 工作场地变化时,管辖单位应组织行政、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对变化对象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提出防范措施,更新防范、应急处理程序。5.7.3 生产作业变化时,应充分考虑流程要求、机械和电器设备安全及人机工效因素等,生产作业变化后,对变化后涉及到的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及其它相应人员应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5.7.4 尾矿库上游及下游工程引起的变化,应提出防范措施。5.7.5 应急处理措施、预案应组织审查和演练,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6 检查与考核6.1 每季度对尾矿库运行情况开展至少一次综合性检查,雨季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6.2 将尾矿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业务保安职责考核办法进行考核。7 附录7.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