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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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上海银行 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Shanghai Co., 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联席主承销商 2016 年 11 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行股票将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
2、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本行”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3、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行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发行前累计持股超过 51%的股东为本行前十大股东。除桑坦德银行外,联和投资公司、上港集团、建银投资公司、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上海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上述股份。 桑坦德银行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自愿转让本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已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自愿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第三方行使,也不向本行回售所持股份。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前发生,则本承诺将不再有效。上海徐汇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从第三方处受让的本行股份,自本行股东名册就前述股份转让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闵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振兴粮油公司、上海杨浦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艺维修技术服务部和上海南升中外企业精品实
5、业有限公司承诺,参与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并认购本行新增股份,若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日至招股说明书刊登日不超过 12 个月,则该部分新增股份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日起锁定 36 个月;若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日至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超过 12 个月,则该部分新增股份自本行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报告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化情况,其持有的本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以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持有本行股份
6、的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照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股份锁定承诺。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已经根据上述规定出具锁定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本行 A 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行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持
7、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由本行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一)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联和投资公司承诺: “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公司因故需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上海银行
8、股份,本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声明转让股份。 一、 减持条件 1、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公司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 2、 本公司承诺的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 3、 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二、 减持数量 若本公司在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 10%。 三、 减持方式 在满足股份交易和转让的条件后,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
9、持。 四、 减持价格 若本公司在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海银行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本公司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上海银行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交付上海银行,则上海银行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交付上海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桑坦德银行承诺: “本声明为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出具。 本公司对上海银
10、行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目前的意向是拟长期持有所持股份。 考虑到以上因素,本公司承诺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若本公司因任何原因需自愿转让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已持有的上海银行股份(所持股份),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声明。 一、 减持条件任何对所持股份的自愿减持均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1、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适用于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 2、 本公司签署的关于自愿锁定所持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项下所载的自愿承诺的适用于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 3、 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使本公司不得转让所持股份的情形; 4、 所持股份减持
11、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二、 减持数量在遵守第一条项下所载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有或部分所持股份。该等对所持股份的减持应按本函下文所载方式有序进行,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三、 减持方式 在遵守本函所载条款与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所持股份,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四、 减持价格 若本公司在上述第一条第1和第2项下所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海银行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12、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和上海银行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所载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导致上海银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进行调整)。 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前发生,则本函所载的承诺将不再有效。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减持所持股份的承诺,本公司所持的其余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延长三个月。 特此承诺。以上承诺仅为上海银行的利益而作出,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方,且任何其他方均不得基于本函所载承诺作出任何决策或采取任何行为。 若在上海银行首
13、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公司在上海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低于 5%,则以上承诺将不生效。” (三)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上港集团承诺: “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公司因故需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上海银行股份,本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声明转让股份。 一、 减持条件 1、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公司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 2、 本公司承诺的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 3、 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二、 减持数量 若本公司在所
14、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 5%。 三、 减持方式 在满足股份交易和转让的条件后,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四、 减持价格 若本公司在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海银行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本公司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上海银行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交付上海银行,则上海银行有权
15、扣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交付上海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四)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建银投资公司承诺: “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公司因故需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上海银行股份,本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声明转让股份。 一、 减持条件 1、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公司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 2、 本公司承诺的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 3、 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二、 减持数量 本公司在所持上海银行股份
16、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上海银行股份。 三、 减持方式 若本公司在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在满足股份交易和转让的条件后,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四、 减持价格 本公司在所持上海银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下,以市场价格减持。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本公司减持上海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上海银行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交付上海银行,则上海银行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交付上海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三
17、、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对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部分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行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行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18、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行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部分同),非因不可抗力,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行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本行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上述第 20 个收盘价低于本行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简称触发日。 (二) 稳定本行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1、 本行回购股票 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
19、年内,本行应在触发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本行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行股票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措施稳定本行股价。如本行采用回购股票的措施,则用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 1 亿元。相关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票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本行董事会未能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在持股 5%以上的股东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使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则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在触发日后 20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提交增持本行股票的方案并由本行公
20、告;如本行董事会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未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持股 5%以上的股东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使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则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在本行稳定股价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之日的次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提交增持本行股票的方案并由本行公告。 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触发日后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以不低于触发日前最近一个年度自本行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 15%增持本行股票。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
21、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日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如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未能如期实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稳定股价方案应实施但未实施之日的次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行 A 股股票的方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后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期顺延为 N+10 个交易日内)增持本行 A 股股票,并且用于增持本行 A 股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于触发日上一年度
22、从本行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15%。 在实施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自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出现本行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23、 的顺序自动产生。 (三) 未能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本行董事会未能制订或实施应由本行实施的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如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能履行应由其履行的稳定本行股价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留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应由其履行的稳定本行股价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留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从本行所领取的税后薪酬,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等客观原因导致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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