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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田开采电气单元和消防单元安全检查表1.电气单元表1-1 电气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电气控制室宜使用通用电气集中控制室或电机控制室,地面敷设电气线路应使用电缆槽集中排放。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SY/T5225-2005)第3.2.5条a)钻台、机房、净化系统的电气设备、照明器具应分开控制。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SY/T5225-2005)第3.2.5条b)2井架、钻台、机泵房、野营房的照明线路应各接一组专线。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SY/T5225-2005)第3.2.5条
2、c)3井场电力装置应按SYT 5957的规定配置和安装,并符合GB 50058的要求。对井场电力装置的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探照灯的电源线路应在配电房内单独控制。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SY/T5225-2005)第3.2.5条e)4井场距井口30m以内的电气系统的所有电气设备如电机、开关、照明灯具、仪器仪表、电器线路以及接插件、各种电动工具等应符合防爆要求,做到整体防爆。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SY/T5225-2005)第3.2.5条f)5发电机应配备超载保护装置。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SY/
3、T5225-2005)第3.2.5条g)6电动机应配备短路、过载保护装置。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SY/T5225-2005)第3.2.5条h)7井场配电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5727-2007)第3.18.1.2条8值班房配线应采用绝缘短线,进户线过墙穿绝缘管保护,并设防雨弯。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5727-2007)第3.18.2.1条9井场露天照明应采用低压照明和防爆灯具,井场照度应满足生产需要。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5727-2007)第3.18.6.1条10电取暖器应在配电箱设单独控制开关。 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5727-2007)
4、第3.18.7.3条11电取暖器防护罩要牢固完整。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5727-2007)第3.18.7.4条12电取暖器0.5m范围内不应放置和烘烤易燃物。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5727-2007)第3.18.7.5条13电缆架空敷设时走向应合理,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套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张力,电缆对地最小距离应大于2.5m。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5727-2007)第3.18.1.3条14井场使用电缆均不应有中间接头。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5727-2007)第3.18.1.7条15不应将供电线路直接挂在设备、井架、绷绳、罐等金属物体上。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5727-2007)第3.18
5、.1.8条2. 消防单元表1-2 消防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2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一)4机关、团
6、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二)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三)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四)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
7、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五)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六)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10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
8、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1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1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
9、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13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动火、动土、进入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按照作业许可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SY/T5225-2005)第812条14应编制防火防爆应急预案(其编写格式参见SY/T5225-2005附录D)并加强演练。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SY/T5225-2005)第813条15钻井现场消防器材配置执行SY 5876规定。作业、试气现场至少配备35kg干粉灭火器2具,8kg干粉灭火器4具,消防锹3把,防火砂2m3。在野营房区按每40m2不少于1具4kg干粉灭火器配备。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SY/T5225-2005)第842条16灭火器材的检查、维修与报废按GA95的规定执行。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SY/T5225-2005)第846条17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5727-2007)第4.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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