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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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发生农机事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
2、的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第五条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重大农机事故,市、州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特大农机事故,省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处理下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的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六条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农机监理机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七条农机事故按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坏性事故三类。(一)责任事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负同等以上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称责任事故。(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山崩、路陷
3、、洪水等)或驾驶员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称意外事故。(三)破坏性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属于破坏性事故。第八条农机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轻微事故: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三)重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四)特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第三章现场处理 第九条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停机,当事人及
4、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并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第十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事故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肇事的农业机械、嫌疑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
5、证件。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第十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的机具、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作业环境等,应当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后,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四条农机事故造成死亡或者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丧葬费或者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其中一方预付,结案后再按事故责任分担。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垫付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时扣留肇事的农业机械。第十五条发生农机事故逃逸的,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家属预付;无工作单位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当
6、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预付。第十六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监理机构决定暂存的尸体,应当接受存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第十七条尸体经检验鉴定后,由农机监理机构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农机监理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出规定时间的存放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第四章责任认定第十八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完全因一方责任造成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主要因一方责任造
7、成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其他方也有责任的,负次要责任。责任相同的,各负同等责任。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接到重新认定申
8、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农机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三条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其他关系的,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鉴定和责任认定过程中,应当回避。第五章处罚第二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责任者,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至5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10至3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5至10元。(二)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80至10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50至8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30至50元;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至30元,并予以警告。(三)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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