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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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06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修订)。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贵州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有关部门请假,报到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2、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一)学生体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按国家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符合高校学生体检标准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二)由各学院查阅本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
3、报学校招生有关部门,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第四条具有学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不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书面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暂不具有学籍;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作退学处理。二 、学制、学期安排及学分第五条标准学制为4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3-6年内浮动,但不得超过6年(包括在校学习、休学时间)。毕业时学制均以4年计。第六条每学年设置两
4、个学期,每个学期20周,其中教学18周、期末复习考试2周。第七条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文科类174学分(含实践环节),其中体育类178学分(含实践环节);理工科类180学分(含实践环节)。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至少达到22学分,但不能超过30学分。三 、课程第八条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两大类,即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一)必修课程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及讲座与实践环节(实习、毕业论文、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学生应修完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以选修课程学分替代。(二)选修课程一般为拓展学生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学生
5、须在开出的选修课范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四、选课第九条学生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选课。第十条各学院应指导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个人修读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第十一条选课具体要求见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选修课选课细则(试行)教务字(2006)26号。五、免修第十二条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教学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自学完成,可申请免修。第十三条凡申请免修者,须在开课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免修考核或直接参加上一年级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在未取得免修考核成绩前必须随班参加该课程的学习。第十四条免修考核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同意免
6、修该门课程,给予相应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簿,由学院办公室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五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生产劳动课、军事理论课以及讲座与实践环节(实习、毕业论文、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不得免修。第十六条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上公共体育课的,本人申请,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疾病证明,经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转入保健班学习。六、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教学计划上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均应按教学计划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簿并归档。第十八条考核可采用考试
7、与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以百分制记分,成绩评定原则上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应占一定比例。考查以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评定方式可采用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考核成绩相结合的形式。公共选修课的考核应在十八周前(含十八周)完成。教育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五级制记分。第十九条大学英语、公共体育课和军事课等特定课程,其成绩评定按课程要求计算。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二
8、条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3小时。第二十三条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实际得分、学分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成绩换算标准:成绩优良中及 格不及格90-10080-8970-7960-6959分以下绩点43210(二)学分绩点、平均绩点、全学程平均绩点的计算: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2.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平均绩点= 该学期(或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3.全学程平均绩点= 各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4.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课程绩点
9、时,取至小数点后一位数(第二位数四舍五入)。第二十四条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适当抵充选修课学分,但抵充选修课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学分不重复计算。用创新成果学分抵充的选修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记入学生成绩登记簿。(一)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鉴定,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专利的学生,可奖励6学分(集体项目排名第一者给6学分,其余依次递减1学分)。(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给予2学分(集体项目不得超过5人,其中第一作者记2学分,其余成员记1学分)。(三)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体育、文学、艺
10、术、科技竞赛(包括大学生活动)等获得前六名者,每人分别给予6、5、4、3、2、1学分。(四)参加省级体育、文学、艺术、科技竞赛(包括大学生活动)等获得1、2、3名的,每人分别给予3、2、1学分。七、缓考、补考与重修第二十五条缓考。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并持有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书或特殊原因证明,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于每学期结束前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报教务处备案。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原则上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的次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随同补考学生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考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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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师范大学 本科 学分制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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