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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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2013-07-29 浏览次数:16477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
2、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第三章 贷款范围第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一)购买商品房报
3、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二)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四)购买二手房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五)发生房屋装修报备资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六)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4、、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六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担保方式保证贷款的正常偿还。(一)房产抵押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进行贷款。(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保证,并缴纳贷款保证金;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定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贷款保证金比例为
5、贷款总额的5%-10%,其中手续齐备保证金比例为5%;手续在完善过程中,保证金比例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议,手续完善后,可将保证金比例调整为5%。以前年度收取的保证金可按本条执行。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求贷款户数需达到30户以上或贷款总金额500万元以上。(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各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 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
6、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四)担保公司担保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五)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六)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须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借款人(含配偶)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申请冻结并质押。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
7、押保证方式,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保证人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且至少1名保证人住房公积金预计缴存年限不短于借款人贷款年限的一半。第五章 贷款额度第七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一)按贷款范围:1、购房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2、装修类贷款。70平米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70平米(含70平米)至120平米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120平米(含120平米)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3、商转公类贷款。贷款额度在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及购房合同总价80%的前提下,可在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5万元装修贷款。4、拆迁房
8、类贷款。若拆迁面积不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20%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缴房款;若拆迁面积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贷款额度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拆迁面积)*平米单价,(平米单价=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二)按担保方式:1、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2、以质押担保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3、以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质押住房公积金的2倍。第六章 贷款年限第八条 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原则上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第九条 贷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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