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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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奇信股份 股票代码:002781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QIXI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江南名苑一、二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
2、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
3、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及其亲属叶秀冬、叶国英以及智大控股其他股东叶洪孝、叶又升承诺:自奇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4、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董事周新凱承诺:自奇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自奇信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其减持期间,如奇信股份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股东亚太投资、宏富创投、汇智创投、衡盈创投以及飞腾基金承
5、诺:自奇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长叶家豪、副董事长叶洪孝、董事周新凱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以上承诺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6、者道歉,并自违约之日起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如有)由奇信股份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其履行承诺或依法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并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股价稳定预案:(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 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 停止条件: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8、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本条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方案。 (3)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 通过开源节流、优化公司薪酬体系及股权激励机制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
9、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方案,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
10、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 (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 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
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履行股价稳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的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 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应以其最低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
12、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应以其最低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或分红(如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
13、人员。 (四)股价稳定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股价稳定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1、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
14、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1、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
15、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控股股东在奇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奇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公司控股股东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公
16、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
17、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及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承诺:如安信证券在奇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安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赔偿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发行人律师华商以及发行人审计和验资机构天职国际承诺: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智大控股、叶家豪、亚太投资、叶秀冬和宏富创投。 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数量的20%,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19、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在转让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奇信股份进行公告。 叶秀冬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数量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在转让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奇信股份进行公告。 亚太投资和宏富创投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0、要求的前提下,转让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其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其在转让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奇信股份进行公告。 以上承诺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约之日起,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如有)由奇信股份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其履行承诺或依法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五、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以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
21、争以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均未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二、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生产、开发、销售任何
22、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三、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奇信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
23、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四、 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奇信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奇信股份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均未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奇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奇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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