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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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 千禾味业 股票代码:603027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QIANHE CONDIMENT AND FOOD CO.,LTD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城南岷家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味业”、“本公司”或“公司
2、”)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做到: 1、 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
3、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 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4、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本公司的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 5、 本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4、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2,000 万股,本次发行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6,000 万股。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伍超群、第二大股东伍建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5、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第七大股东潘华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伍学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宽街博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由他人代持北京宽街博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6、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眉山市天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眉山市永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德华、何天奎、徐毅、朱云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伍超群、伍学明、伍建勇、刘德华、何天奎、徐毅、朱云霞承诺: “(1)上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监
7、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任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8、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伍超群、第二大股东伍建勇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 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2) 本人应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 本人承诺遵
9、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 本人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宽街博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由他人代持北京宽街博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就减持意向承诺如
10、下: “(1)减持条件:符合中国法律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减持时间:本企业将遵守持股流通限制的相关规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 A 股股票; (3) 减持方式: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4) 减持价格:若本企业现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的,届时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 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一年内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股数的 70%;在锁定期
11、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股数的 100%; (6) 减持公告:本企业将在减持前提前将具体的减持计划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若本企业未能按照上述承诺事项履行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完成后,公司上市完成时历年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12、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五、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修订的议案,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股票以及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政策。 3、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13、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 公司优先主要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14、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规模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后,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7、 存在股东
15、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通过实施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上述稳定股价方式的
16、实施应当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按顺序实施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伍超群应在 5 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在 90 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收购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非出现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17、情形,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2) 公司回购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仍未出现第(1)种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发起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制定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公司在 90 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收购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非出现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不低于 3,000 万元。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
18、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伍超群、伍建勇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后,仍未出现第(1)种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5 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管增持公
19、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管在 60 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收购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除非出现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直接间接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及二次触发机制 在上述稳
20、定措施实施完毕前,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 继续回购公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不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因上述第(1)种情形终止稳定股价方案后,自终止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剩余资金额度内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及按顺序启动下一稳定股价措施
21、。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
22、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 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控股股东积极促
23、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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