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奥传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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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OLIVE SENSORS HIGH-TECH CO.,LTD (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园路 15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二零一六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公司”、“苏奥传感”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
3、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宏庆先生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4、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汪文巧、张旻、孔有田 3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所
5、持有的股份。” 滕飞、陈武峰 2 位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自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6、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 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出具之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出具之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7、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 预案的有效期 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 预案的触发条件 在预案有效期内,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8、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 (1) 第一阶段 发行人应在发生预案触发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并按照规定公告。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9、 公司应在公告具体实施方案之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在二级市场回购金额不多于 1,000 万元的公司股票,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复到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2) 第二阶段 公司按照第一阶段预案回购公司股票金额已达 1,000 万元且公司股价仍然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控股股东增持义务,公司完成上述回购之日为控股股东增持义务触发日。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义务触发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金额不超过前一年度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复到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10、第三阶段 控股股东按照第二阶段预案增持公司股票金额已达前一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且公司股价仍然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完成上述回购之日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触发日。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义务触发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金额不超过前一年度税后现金分红金额,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复到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依次采取上述三阶段的措施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年
11、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发行人重复采取以上措施。 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时作出承诺,遵守上述预案的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二、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根据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就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如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公司回购股票等稳定股
12、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二、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根据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就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董事会会议,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且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时,本人承诺将在董事会会议上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公司回购股票等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
13、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四、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宏庆先生承诺:“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如确需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其中,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公司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
14、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汪文巧、张旻 2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如确需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公司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滕飞承诺:“本人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锁定
15、期满后,如确需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其中,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公司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五、 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 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导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
16、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二)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已进行了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实际需求安排上述资金项目继续投入,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2、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回报机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完善,规定
17、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并制定了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分红计划(2014-2016),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3、 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公司已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未来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增强公司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特别是传感器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公司未来将努力继续扩大
18、在国内市场的份额,并将加强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提高外销在产品销售中的比例。 此外,公司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实施科学管理,控制成本、费用,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发行人提示投资者:本次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19、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本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2013 年 1 月 20 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宏庆先生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
20、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 “二、本人今后也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三、如公司认定本人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公司。” “四、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人不
21、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规范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宏庆先生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不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或干预公司对货币资金的经营管理,保证不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1)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2)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使用;(3)
22、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4)公司委托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5)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6)公司代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二、 本人保证不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也不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会要求公司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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