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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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日久光电 股票代码:003015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Rijiu Optoelectronics Jointstock Co., Ltd. (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东侧、园区大道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3、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26.6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承诺 “1、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否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在上述期限
4、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1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承诺。 5、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
6、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上述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收归公司所有。” (二)本公司股东兴日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1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
7、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4、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 本公司股东邬卫国、创盈天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 本公司股东深圳卓文、海宁海睿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 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吕敬波、赵蕊、徐一佳、张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21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 自公司股票上
10、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周峰、任国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
11、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七)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承诺 “1、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12、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 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
13、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股东兴日投资承诺 “1、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14、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 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15、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主要股东中泰齐东信息承诺 “1、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16、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17、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按首次公
18、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3、 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司法机构的裁判决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19、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3、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三
2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等收入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四) 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21、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22、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4467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 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
23、后 3 年内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3、 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24、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措施如下: 1、 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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