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三讲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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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二三讲ppt课件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章 客观构成要件一、犯罪的分类(一)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二)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要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要素,有行为、结果、行为主体本身、主体的身份等。主观要素表明行为人的内心,有故意和过失,犯
2、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需要法官进一步就具体的事实关系进行判断和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麦茨格标准):1、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依法”。2、一般文化的、社会的评价要素:如“淫秽物品”、“猥亵”、“泄愤报复”、“住宅”、“不正当利益”。3、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三)积极的构成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素 积极的要素就是一般的要素,而消极的要素指的是犯罪的阻却要素,在
3、刑法中比较罕见,最典型的是第 389 条的第三款:在索贿的情况下,如果行贿人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犯罪。(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过失犯罪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以及一些目的犯。第一节 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主体概述 行为主体,首先是自然人。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主体,只要求是自然人。(二)身份犯
4、1、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身份犯又分为两种: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2、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 93 条,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在国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特征是:(1)代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单位进行行为;(2)行为具有“公务”的特征,即其具体范围并非由形式上的职务名称来定,而要看是否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即必须对其职务,至少具有一部分不经上司批准可以自行决定
5、的裁量权。3、其他身份犯:特定职业(第 304、335 条)、特定法律义务(第 201、261 条)、特定法律地位(第 305、306 条)、特定疾病(第 360 条)、持有特定物品(第 128 条)、参与某种活动(第 140、223、159 条)、居住地(第 294 条)、消极身份(第 336 条)。二、单位二、单位 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1)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4)司法实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
6、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行为特征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3、目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4、法律特征 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5、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二)单位犯罪
7、的处罚 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自然人。2、单罚自然人:(1)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396);(2)对单位的过失犯罪(第 137 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第 161 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4)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
8、力。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诉?第二节第二节 行为与因果关系行为与因果关系 一、行为概述一、行为概述 行为必须具备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危险的程度不同)。实行行为的特征:(1)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不是实行行为。(2)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的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二、不作为犯二、不作为犯 刑法理论将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作为(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承担的危险)与不作为与不作为(具有保护义务而不救助)。(一)义务来源 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保护义务):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保护义务
9、):(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此处的“法律”是广义的,但由于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具有抽象性,故难以直接成为具体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饲养动物的人负有防止动物致人伤亡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如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在登山时队员之间约定相互救助的情况,将弃婴领回家中的情况。(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10、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是其他的正当行为仍然可以引起保护义务,如紧急避险。(二)作为可能性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者对危险有支配控制力,不作为与最终结果的出现是有因果关系的。(四)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如发现火警不报告,不能认定为放火罪。三、对象与结果 1、对象指行为所作用的人或者物。2、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3、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
11、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其一,其一,基本犯为抽象危险犯,结果却出现实害。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其二,其二,基本犯是具体危险犯,结果出现实害。如放火致人死亡。其三,其三,基本犯为实害犯,行为导致性质相同但更为严重的实害。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四,其四,基本犯为实害犯,行为造成了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如抢劫致人死亡。(2)基本的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即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立法现象。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
12、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目的不是取代自然科学对于自然律的认知,而是在已经具备自然律认知的前提下,进行刑法上的价值判断。(一)条件说 中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采取的标准学界并不统一。从目前的实践和大陆法系学说发展来看,基本采取的是条件说。即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二)因果关系的特点 1、作为条件的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一般概率。(极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结果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时间发生的结果。(因果关系是具体的实行行为和具体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3、条件关系是客观联系,与行为人的主观预想无关。(
13、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内容)(三)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依据:1、一因一果:简单的条件说:“无 A 则无 B,A 就是 B 的原因”。2、多因一果: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具体的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等值理论)3、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要考虑介入要素异常性(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能否预测)的大小和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来判断是否隔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一般人无法预料的,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出现起
14、到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会隔断因果关系”。(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第三章第三章 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一般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相反:假想防卫。(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开始一般指的是着手,但并不意味着永远都是着手,如果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紧迫性
15、,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相反:防卫不适时。(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包括共犯中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相反:防卫第三人。(4)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有防卫的目的。防卫的目的指为了保护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相反:相互斗殴、防卫挑拨、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的情况。由于偶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在客观上保护了公众的安全,保护了更大的法益。如果采取
16、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则行为人可以成立犯罪未遂。但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与中国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致),其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当不法侵害人侵害他人时,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刑法不予保护),反而保护了法益,因而并不必然成立犯罪。(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指能被清楚、容易地认定。“必要限度”包括质上的限度和量上的限度。“重大损害”往往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结果。2、防卫过当 (1)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时,就成立防卫过当。(2)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个法定的量刑原则。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定性
17、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触犯什么罪名就定什么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罪过形式主要是过失,在为保护较小法益而使用严重暴力时也会出现故意。(二)特殊正当防卫(二)特殊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四款的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的出现需要满足三要素:(1)暴力;(2)人身安全;(3)达到严重程度。二、紧急避险二、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条件(一)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发生了现实危险。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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