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销售与租赁(修改)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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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销售与租赁不动产销售与租赁(修改修改)培训课件培训课件目 录一、征税范围二、税率与征收率三、一般计税方法四、征收管理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六、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特殊规定一、征税范围(一)税目范围1、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
2、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一、征税范围(一)税目范围2、不动产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一、征税范围(一)税目范围2、不动产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将建
3、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征税范围(二)“境内”的界定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一、征税范围(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行为。二、税率与征收率 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和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规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和销售不动产的征收率分不同的
4、情况适用5%、3%和1.5%。三、一般计税方法(一)销售额1、一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三、一般计税方法(一)销售额(续)2、销售不动产销售额的特别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简称“差额销售
5、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三、一般计税方法(一)销售额2、销售不动产销售额的特别规定(2)以下4种情形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简称“余额销售额”):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以下简称“试点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
6、人销售不动产);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该住房所在地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三、一般计税方法(二)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1、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项)(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
7、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项)(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
8、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项)(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3、不动产抵扣的特
9、别规定(3项)(1)新增不动产的抵扣2016年5月1日后(以下简称“试点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试点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3、不动产抵扣的特别规定(3项)(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
10、余额。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3、不动产抵扣的特别规定(3项)(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三、一般计税方法(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四、征收管理(一)增值税
11、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四、征收管理(二)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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