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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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法性污染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n 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n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n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n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 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n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n第七章 法律责任 n第八章 附 则n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n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n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
2、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n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n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n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
3、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n第十七条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n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第三章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n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n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
4、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n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n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n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n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
5、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n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n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n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n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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