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学第六章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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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教化法律一、教化法律及其作用一、教化法律及其作用(一)教化法的体系1宪法中有关教化的条款2教化法律(含教化的基本法律和教化单行法律)3教化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化法规5教化规章(含部门教化规章和政府教化规章)(二)教化法律对教化管理的影响 v教化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老师与学生等各方教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称这类规定为实体法 v教化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老师与学生等各方教化主体在教化活动中的行为程序,我们称这类规定为程序法 v教化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老师与学生等各方教化主体的侵权行为及其惩处与补偿机制 v教化法律规定了判定学校管理人员、老师与学生等各方教化主体法
2、律责任的方法与依据(三)依法办学与以德执教v依法办学是指教化管理者在教化管理实践过程中,以教化法律法规来规范学校管理者、老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在敬重与维护他们合法权利与权益的同时,要求他们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与职责。v v以德执教是要求教化管理者在教化管理实践过程中,用现实生活中的学校管理者、老师、学生的社会规范与规则来规范教化教学活动的整个过程。v v不管是依法办学还是以德执教,它们都具有教化教学活动过程中不行缺少的作用。二、教化法与教化行政(一)教化行政机关与教化行政行为1教化行政机关教化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特地从事教化行政管理的国家
3、机关。2教化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点 所谓教化行政行为,是指教化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对教化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有如下几个特点:它由教化行政机关作出它是教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行为它必需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教化行政行为的形式教化行政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化的法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通过教化立法可以把国家的教化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教化工作听从国家的指导,保证和促进教化事业的发展。教化行政监督检查:(XX教化局)序序号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承办承办科室科室1 1
4、 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检查、评工作的检查、评估估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人事人事科科 2 2 学校食品卫生安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导全管理督导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理规定第三条 办公办公室室 3 3 对教师资格认定对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督的监督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四条人事人事科科4 4 对国家教育考试对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组织工作的监督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四条 招办招办生生 5 5 教育督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暂
5、行规定第十四条 督导督导室室 v教化行政许可:教化行政许可是教化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赐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化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化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v它具有以下特征:v(1)教化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对方的申请,教化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例如,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就应具备相应的教化法律、法规、现规规定的条件,并向教化行政机关提出申办报告。v(2)教化行政许可是一种接受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由于教化行政许可是赐予相对方确定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如举办学校,就享有了招生权等相应的权利,这是除学校这一组织外,其
6、他个人、组织所不能进行实施的行为,那么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这一行为必需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主要表现在办学许可证v教化行政惩罚:教化行政惩罚是指,教化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有关教化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赐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v教化行政惩罚具备以下特征:v 教化行政惩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体表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让其履行新的义务。它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惩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惩罚由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是不能实施特定的行政惩罚。法律、法规授
7、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惩罚。如高等教化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警告,取消考试成果、停考一至三年的惩罚”。在这里省考委进行的行政惩罚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依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享有的。v 教化行政强制执行:教化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教化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教化法干脆规定的义务或教化行政执法主体所作出的行政确定,教化行政执法主体或人民法院应行政主体申请依法强迫相对人的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确定而实行的强制性活动。教化行政惩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教化行政
8、惩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教行申字()教行申字()第)第 号号_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人_年年_月月_日作出的行决字日作出的行决字 第第_号教化行政惩罚确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受号教化行政惩罚确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受惩罚人惩罚人_拒不履行拒不履行_的惩罚确定,的惩罚确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化行政惩罚暂行实施方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化行政惩罚暂行实施方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公章)年年 月月 日日三、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v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9、v v对于学校来说,只有拥有法人地位的学校,他在民事活动中表现的意志才具有法律效力v学校所从事的教化管理服务活动与教化教学服务活都属于民事活动,只有学校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才可能在这些活动中,依法独立地享有此类民事活动的权利和担当民事活动的相应义务(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 1学校的民事主体地位及权责分析v学校作为一种专业组织的民事主体,依据民法通则和教化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于其它民事主体来说,应当有着自己独立的财产全部权、债权、学问产权、人身权与办学自主权利。v学校独立的财产全部权、债权、学问产权、人身权受到教化法,但主要受到民法的爱护。v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
10、教化法的爱护。v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与其它民事主体一样,必需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v民事责任是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担当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侵扰债权人的债权而应担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扰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而应担当的民事责任。v对学校来说,主要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包括两种:一种是学校违反与老师间的劳动服务合同以及与学生及学生家长间的教化服务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行为;另一种是学校在教化管理过程与教化教学过程中侵扰老师和学生的非债权而产生的
11、侵权行为。2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及权责分析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及权责分析 v学校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并不自然地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只是因为接受教化行政机关的托付或者受法律、法规的授权,才具有确定的教化行政权,也才具有相应的行政主体地位。v v学校作为被托付组织而享有行政主体地位时,它因此而享有以下行政主体的权利: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依法行使被托付的职权和办理被托付的事项;取得履行职责所须要的经费和酬劳;恳求有关行政机关帮助解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向托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托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v学校作为被托付组织而享有行政主体地位时,它因此而享有以下行政主
12、体的权利: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依法行使被托付的职权和办理被托付的事项;取得履行职责所须要的经费和酬劳;恳求有关行政机关帮助解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向托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托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v当学校在享有以上行政权利的同时,还必需担当以下行政义务:在托付行政机关托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托付权限;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接受托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托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细致履行被托付的职责,热忱为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看法,接受相对人的监督。(二)老师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二)老师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 老师法律地位的
13、变迁学校与老师间存在过两种关系,一种是老师任用制下的行政管理关系,一种是聘用制下的民事同等关系。当前老师管理体制正在从老师任用制转向老师聘用制,这一转型并不仅仅是一种管理体制的转换,而是对学校与老师间法律关系的转换。在老师任用制下,学校与老师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对老师的管理主要遵循行政法律法规;在老师聘用制下,学校与老师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老师间不再是不同等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同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学校对老师的管理主要遵循民事法律法规,重点是劳动法律法规。2老师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老师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 v老师作为劳动者在签订老师聘用合同后所享有的劳动权利有:同学校依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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