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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公司法最新修年公司法最新修改相关问题改相关问题 1、取消法定实收资本2、取消出资额登记制度3、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及缴纳期限4、取消非货币出资限额5、取消第三方验资一、取消法定实收资本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修改为:删去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一、取消法定实收资本意义:国家不再干涉企业实缴资本,对外信用责任由国家审查变为自主负责问题: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能否废除?2、政策前后如何衔接?二、取消出资额登记制度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修改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
2、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删除“及其出资额”二、取消出资额登记制度取消法定实收资本,出资多少取决于企业自主决定积极意义:积极意义: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缴纳出资消极意义:消极意义:实际认缴不再作为债权人信用担保基础,无论实缴多少,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三、取消最低资本限额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及缴纳期限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及缴纳期限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修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
4、出资额。删除该款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修改为:(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及缴纳期限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三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
5、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修改为: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删除该款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及缴纳期限1、除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
6、公司等外,其他公司不再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1元就可注册公司。2、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 由企业自主约定,实现私法自治。四、取消非货币出资限额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修改为: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除该款 四、取消非货币出资限额科技创新项目但缺乏资金的创业公司不再受30%货币资金的限制五、取消第三方验资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修改为: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删除该条五、取消第三方验资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三十条 修改为: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
7、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五、取消第三方验资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修改为:第一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款: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五、取消第三方验资法定注册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股东和企业责任自负,自然无须第三方对股东的出资真实性进行审核。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