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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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解读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l-规定条款l第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l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节、经营主体合法第二节、经营主体合法l-规定条款l第35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l-责任条款l第12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
2、2015年年6月月17日,习近平从遵义乘车前往贵阳途日,习近平从遵义乘车前往贵阳途中到高速路旁看超市中到高速路旁看超市第二节、经营主体合法第二节、经营主体合法l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规定条款l第26条第1款第
3、5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食品过程的卫生要求。l备注:GB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015-5-24实施)l第33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
4、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l(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l(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l(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
5、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l(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l(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l(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
6、其他要求。l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责任条款l第12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7、剂、食品相关产品l-规定条款l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l(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l(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剂、食品相关产品l(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l(五)营养成分不
8、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l(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剂、食品相关产品l(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l(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l(十二)国家为防病等
9、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l(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l-规定条款l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l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
10、者应当召回。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l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l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l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1、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规定条款l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l(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l(二)成分或者配料表;l(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l(五)产品标准代号;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六)贮存条件;l(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l(八)生产许可证编号;l(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l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
12、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l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l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
13、符合规定l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l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l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l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责任条款l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应34条中的5种违法经营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14、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l(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5、;l(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l(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l(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
16、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l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应34条中6种违法经营行为和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违反对应63条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违法生产设备、原料等物品;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l(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l(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
18、添加剂;l(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l(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l(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除前
19、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应34条标签违法经营行为和67-71条关于标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20、,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l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
21、罚款。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应违反68条、72条的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l(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二章第二章 监管责任监管责任略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 食品食品l-规定条款l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六)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
22、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 食品食品l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l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 食品食品l-责任条款l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
23、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l-规定条款l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l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l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l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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