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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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qA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n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n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管道布置、消防、电气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与原国家标准GB50160-92(1999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1)增加了“术语”一章,并对其他章节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
2、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一章,将其主要内容分散至相关章节,将各章节中有关管道设计的内容集中,新增一章“管道布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增加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的防火间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增加了相关内容。(3)章节更合理,内容更全面,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文,必须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n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n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n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n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
3、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n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n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n1.总则n2.术语n3.火灾危险性分类n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5.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n6.储运设施n7.管道布置n8.消防n9.电气1.总则n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目的)n1.0.2
4、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n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适用范围1.总则n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内容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物料及产品易燃、易爆的特性和操作条件高温、高压的特点制订的。n新建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严格遵守本规范。以煤为原料的煤化工工程,除煤的运输、储存、处理等外,后续加工过程与石油化工相同,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就地扩建或改建的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首先按本规范执行,当执行本规范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
5、门的认可。2.术语n2.0.1 石油化工企业n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n2.0.3 生产区n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或设施组成的区域。n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n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2.术语n2.0.3 本术语的设施包括罐组、装卸设施、灌装站、泵或泵房、原料(成品)仓库、污水处理场、火炬等。n2.0.4 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指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电信站、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环保监
6、测站、中心化验室、备品备件库、机修厂房、汽车库等。2.术语n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n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n第一类: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n第二类: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n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n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2.术语n2.0.5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n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的冷却塔等。n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主
7、要指区域性的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等。2.术语n2.0.8 明火设备n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n2.0.13 装置内单元n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n2.0.19 液化烃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2.术语n2.0.8 明火设备主要指明火加热炉、废气焚烧炉、乙烯裂解炉等。n2.0.13 装置内单元,如催化裂化装置的反应单元、分馏单元;乙烯装置的裂解单元、压缩单元等。2.术语n2.0.21 沸溢性液体n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
8、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n 2.0.33 火炬系统n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2.术语n2.0.21 沸溢性液体主要指原油、渣油、沸溢性液体主要指原油、渣油、重油等。重油等。n2.0.33 地面火炬分为封闭式和敞开式。地面火炬分为封闭式和敞开式。3.火灾危险性分类n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n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n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
9、,将其分为甲、乙两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3.火灾危险性分类n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n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n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火灾危险性分类n n(1)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可燃液体的蒸气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闭杯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3.火灾
10、危险性分类n(2)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加工和储存的重要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结合我国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n(3)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3.火灾危险性分类n(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2。3.火灾危险性分类n(5)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
11、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轻柴油的操作温度一般大于40,此时,轻柴油仍应按乙B类。3.火灾危险性分类n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3。n 3.火灾危险性分类n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例如汽油为甲B类,汽油泵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甲B。n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例如布置甲B类汽油泵的厂房,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确切的说为甲B类,但建筑设
12、计防火规范统定为甲类)。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n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出厂区,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2005年11月1
13、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发生爆炸,爆炸事故中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入松花江,形成了80公里长的污染带,污染带沿江而下,不仅给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渔业生产等构成了威胁,而且殃及中俄边界的水源。但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罐组应设的防火堤。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厂区,需另外增设有效设施。如设置路堤道路、事故存液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雨水监控池、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等设施,确保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厂外。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n公路系指国家、地区、城市以及除厂内道
14、路以外的公用道路,这些公路均有公共车辆通行,甚至工厂专用的厂外道路,也会有厂外的汽车、拖拉机、行人等通行。如果公路穿行生产区,会给防火、安全管理、保卫工作带来很大隐患。n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便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n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系指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此类管道若穿越厂区,其生产管理与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
15、管理相互影响,且一旦泄漏或发生火灾会对石油化工企业造成威胁。同样,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也会对输油、输气管道造成影响。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的规定。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注:注:n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
16、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n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n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执行;n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的规定减少25%;n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
17、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施的规定减少25%;n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n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n8.表中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1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n1)根据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
18、I RP521和一些国外工程公司关于火炬设计布置原则,可以考虑在火炬辐射热强度大于1.58 kW/m2的区域内布置一些设备和设施,但应按照表4的要求检查操作人员工作条件,以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n2)厂外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等公众人员活动的区域,火炬辐射热强度应控制在不大于1.58 kW/m2。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3)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比对人体高得多的热辐射强度。在热辐射强度1.583.20 kW/m2的区域可布置设备,如果在此区域布置的设备为低熔点材料(如铝、塑料)设备、热敏性介质设备等时,需要考虑热辐射所造成的影响;在热辐射强度大于3.20 kW/m2的区域
19、布置设备时,需要对热辐射的影响作出安全评估。n4)不仅要考虑火炬辐射热对地面人员的安全影响,也要考虑对在高塔和构架上操作人员的安全影响。在可能受到火炬热辐射强度达到4.73 kW/m2区域的高塔和构架平台的梯子应设置在背离火炬的一侧,以便在火炬气突然排放时操作人员可迅速安全撤离。n5)当火炬排放的可燃气体中携带可燃液体时,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60m至90m。因此,为了确保安全,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作了特别规定。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3 至相邻工厂间距: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由于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
20、,故防火间距的计算从石油化工企业内距相邻工厂最近的设备、建(构)筑物起至相邻工厂围墙止。当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相邻工厂围墙内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的设施,但应与相邻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n4 与厂外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国家或工业区编组站、高等级公路的安全,对此适当增加防火间距。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5 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火灾规模、扑救难度均大于生产装置,且发生泄漏后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之间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
21、。n6 石油化工企业的重要设施一旦受火灾影响,会影响生产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减少相邻工厂或设施发生火灾时对石油化工企业重要设施的影响,规定了“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当相邻工厂的设施不生产或储存可燃物质时,防火间距可减少。n7 石油化工企业与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参照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规定。n8 装卸油品码头系指非本企业专用的装卸油品码头。为了减少装卸油品码头和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相互的影响,规定了“与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间距”。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
22、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不少石油化工工业区,在石油化工工业区内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企业间不设围墙或共用围墙现象较多,这些企业生产性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消防设施的配备等类似,执行的防火规范相同或相近,因此在满足安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注:n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n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
23、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n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n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n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n6.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n4.2.2
24、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在山丘地区建厂,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厂区大多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若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则可能泄漏
25、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若漫流到下一个阶梯,易发生火灾事故。因此,储存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应尽量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如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罐也可布置在比受油装置较高的阶梯上,但为了确保安全,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如:阶梯上的可燃液体原料罐组可设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土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小于一台最大储罐的容量;罐区周围可采用路堤式道路等措施。)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若将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紧靠排洪沟布置,储罐一旦泄漏,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易进入排洪沟;而排洪沟顺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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