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诗宋词选读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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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5-10公布 2006-07-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4)5.1 企业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5.2 企业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4)5.3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5.4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6 证
2、书和标志 (12)6.1 证书(12)6.2 标志(13)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8 收费 (15)9 工作人员守则 (15)10 附则(15)附件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
3、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抽油杆及其接箍(抽油杆短节、光杆、接箍和异径接箍)、超高强度抽油杆和空心抽油杆三种产品(详见表1)。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
4、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 电 话:(0716) 传 真:(0716) 电子信箱:pmtlab联 系 人:文志雄、张 斌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邮政编码:电 话:(0716)传 真:(0716)网 址:电子信箱:pmtlab 联 系 人:文志雄、张 斌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敦煌路155号 邮政编
6、码: 电 话:(0931) 传 真:(0931)联 系 人:移月红、李 哲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
7、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按标准要求应做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8、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
9、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10、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2.4条)
11、,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
12、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
13、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备案标准(见表1)。5.2
14、 企业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企业应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表2)。5.3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表1 企业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单元必备标准相关标准备注1抽油杆(抽油杆短节、光杆、接箍和异径接箍)SY/T50292003抽油杆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30.1-2004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 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T 4340.1-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30
15、77-1999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YB/T054-1994 抽油杆用热轧圆钢SY/T5643-1995抽油杆维护与装卸推荐作法仅生产光杆或者仅生产接箍和异径接箍的企业应按本单元 取证 2超高强度抽油杆SY/T6272-1997 超高强度抽油杆SY/T5029-2003 抽油杆SY/T 5643-1995抽油杆维护与装卸推荐作法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T 230.1-2004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231.1-2002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3077-1999 合金结
16、构钢技术条件 YB/T054-1994 抽油杆用热轧圆钢GB/T5617-1985 钢的感应淬火或火焰淬火后有效硬化层深度的测定*:仅要求生产HY型超高强度抽油杆的企业必 备。3空心抽油杆SY/T5550-1998 空心抽油杆SY/T5029-2003 抽油杆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31.1-2002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6397-1986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 3452.1-1992 液压气动O形橡胶密封圈尺寸系列及公差表2 企业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名称必备设备和工艺装备必备检验仪器抽油杆及
17、其接箍抽油杆*平锻机及模具*中频加热设备*摩擦焊机热处理设备杆头螺纹加工机床校直机抛丸机滚丝轮测温仪标*和*的二组设备,必备一组。洛氏(布氏)硬度计*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抽油杆螺纹环规塞尺RA规、RC规游标卡尺百分表探伤设备接箍和异径接箍立式铣床下料机钻床车床挤压丝锥喷涂设备*标*为SM级接箍的必备设备*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洛氏硬度计抽油杆螺纹塞规游标卡尺塞尺百分表显微硬度计(SM级接箍)接箍轴线偏移量测量芯轴光杆砂带磨床喷涂机床*标*为喷涂光杆的必备设备粗糙度仪涂层厚度仪*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光杆螺纹量规以上标注*可委托检验。承担单位应是能出具公正数据的质检机构,且签订正
18、式协议,并逐批开展检验。超高强度抽油杆超高强度抽油杆*平锻机及模具*中频加热设备*摩擦焊机热处理设备、杆头螺纹加工机床 测温仪滚丝轮校直机抛丸机标*和*的二组设备,必备一组。洛氏(布氏)硬度计*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抽油杆螺纹环规塞尺RA规、RC规游标卡尺百分表探伤设备*X射线应力测量仪(HY型)显微硬度计(HY型)*可委托检验。承担单位应是能出具公正数据的质检机构,且签订正式协议,并逐批开展检验。空心抽油杆空心抽油杆*平锻机及模具*中频加热设备*摩擦焊机热处理设备杆头螺纹加工机床校直机抛丸机测温仪滚丝轮标*和*的二组设备,必备一组。布氏硬度计*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抽油杆螺纹
19、环规塞尺RA规、RC规、游标卡尺、百分表探伤设备试压装置*可委托检验。承担单位应是能出具公正数据的质检机构,且签订正式协议,并逐批开展检验。5.4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分为三个产品单元,每产品单元按公称直径划分为二个检验批次:产品单元抽油杆及其接箍(抽油杆短节、光杆、接箍和异径接箍);超高强度抽油杆;空心抽油杆。检验批次 检验批 19mm(英制代号3/4”) 检验批 22mm(英制代号7/8”)空心抽油杆及其接箍检验批次 检验批 35mm 检验批 36mm每个产品单元每检验批只抽检一种型号的产品,对未抽到的其他型号的
20、产品对其图纸、工艺文件等有关资料和工艺装备及销售记录进行审查。样品应在企业库房或生产线末端的合格产品中抽取,被抽检的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抽样基数(相同型号)不得少于300根,光杆产品、空心抽油杆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100根,每申证单元抽取11根样品,其中3根用于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的检验。检验单位若认为必要,有权要求对加工工序进行抽检。表3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抽样信息产品名称样品规格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样品编号生产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组人员(签字)姓 名单 位职务(职称)企业参加抽样人员(签字)样品送达检查情况说明1.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工厂留存,一份置样品箱内,一份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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