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省区矿产资源税费分配制度持续创新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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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省区矿产资源税费分配制度持续创新综述 在我国自然区划分概念中,西南地区包括中国西南部的广大腹地,包括青藏高原,四川盆地、秦巴山地及云贵高原大部,涵盖云、贵、川、渝、桂、藏等六个省区市。这里拥有通江达海沿边的区位优势,拥有丰富的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优势,拥有一流的人才和科技优势以及庞大消费市场。 西南地区的优势在于资源, 西南地区的矛盾也在于资源。由于矿产资源存在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导致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获得巨大的超额利润,而留给出力区的却是贫困的经济,对环境和生态也造成影响。矿产资源开采环节涉及的利益主体有资源所有者、开采企业、矿产资源所在地。实践中, 我国制定了税费政策以维护和协调各方主
2、体的经济利益。我国学者对西南地区省份利益分配政策也做出了一些研究,文章首先讨论了矿产资源价值理论,然后分析了西南地区利益分配的矛盾问题,最后总结分配制度创新:一、矿产资源价值的研究 矿产资源价值理论来源于地租的普遍化。李嘉图在论矿山租金一文中指出:矿产资金来源于“从无需付租金的最贫瘠的的矿山所取得的资本回报决定了其他较为多产的矿山的租金”,“矿山和土地一样要给矿主支付租金”,这里的租金实际上是一种级差地租的概念。马克思发展了李嘉图和斯密的地租理论,其地租理论体系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他指出“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办法,和农业地租是一样的”,绝对地租“在真正的采掘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矿山
3、所有权的垄断是产生矿山绝对地租的原因,资源禀赋及分布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源泉。绝对地租的概念,与新制度经济中的收益(权)基本是等同的,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收入与分配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产权中的)所有权与收益权上。实际上,国外政府对其资源所有权的利益体现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对资源开采者征收权利金(租金),也有些国家采用征税的方式。但国外学者更关心这种征收租与税对资源开采的影响。萨缪尔森采用边际生产力理论来解释功能性收入分配,认为工资等于劳动的边际产品,地租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品,利息等于资本的边际产品,“在所有的生产要素中,不多不少正好分配了全部产出”。同时,他对实际收益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实际收益的来源有三:一
4、是资本收益,即供给资本所带来的收益;二是风险收益,即承担不确定性的报酬;三是垄断收益,即垄断权力所带来的收益。 国内学者主要从资源勘探和开采过程中,从经济主体的经济关心出发,以价值理论和产权理论为基础,分析矿产资源收入。许家林(2000)认为资源收益作为资源会计体系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它既有一般性会计收益的内涵,在构成上又有其特殊性。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资源收益的特征,提出了资源收益的内容应当由资源开发收益、资源综合利用收益、资源配置收益、资源储存收益和资源替代收益所构成的基本观点。朱学义(1998)论述了国有矿产资源的价值性、价值所具有的主体性、主体拥有的权益性。而郑建斌等(2000)
5、则从矿产资源潜在价值及其实现出发,探讨了资源收益在探矿权、采矿权及所有权之间的分配关系。二、 资源收益分配理论的研究 国外学者关于矿产资源收益及其分配的研究,主要沿袭了(政治)经济学中关于收益分配的理论。古典经济学家斯密、李嘉图和萨伊等人的分配理论代表了工业社会早期自由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和国家税收是古典学派分配理论讨论的主要内容。早在 1776 年,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首先提出了收益的定义,将其定义为“财富的增加”,认为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由三部分构成,即劳动工资、土地地租和资本利润,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
6、,地租和利润就是劳动创造的交换价值中扣除劳动自身价值(工资)后的剩余部分,即剩余价值。李嘉图(1817)沿袭和发展斯密的分配理论,进一步解释了土地产品收益的分配,土地产品要在土地所有者、耕种者所需资本的所有者以及进行耕种工作的劳动者这三个阶级之间进行分配。萨伊(1803)在“重新解释”和修正亚当 斯密的价值理论的过程中,提出了效用价值论,从而为他的生产要素分配论提供了一个价值论基础,“对借用劳动力所付出的代价叫做工资,对借用资本所付出的代价叫做利息,对借用土地所付出的代价叫做地租”。 国内学者主要从资源勘探和开采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出发,以价值理论和产权理论为基础,分析矿产资源收入与分
7、配。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经济利益主体包括,资源所有者、资源管理者、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经济组织与个人,因此,资源收入(收益)的分配应在各主体之间进行。晃坤(2002)从收益实现形式上分析,认为矿产资源收益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国家管理者权益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三个层次;刘欣(2003)、陶树人、晃坤(2006)从矿产资源潜在价值及其实现出发,探讨收益在矿业权及所有权间的分配关系。杨朝斌、孟宪刚(2007)从产权的界定出发,不仅探讨了资源收益在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之间的分配,同时也关注对资源所在地居民之间的收益分配。李裕伟(2004) 把矿产资源资产的产权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综上所述,我国学者大多数都从产权
8、理论和价值理论出发,也就是说,首先承认矿产资源价值的存在,其次才能获得收益,也就产生了分配的客体,同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才能有分配主体的明确,进而研究如何分配才有意义。三、 税费分配问题 1.矿产资源产权不明。陈洁,龚光明(2010)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行政权和经营权三权混淆,各种产权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并没有明确的人格化代表,资源过度消耗由全体国民共同承担。江福秀(2007)认为自1998年国务院240号令和241号令颁布以来,虽然从制度上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但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出资的“两权”,仍然是无偿取得的。2 矿产资源价值不能体现。矿
9、产资源的价值由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部分组成,内在价值指矿产资源的效用价值,即矿产资源的天然价值,对国民经济生产是非常重要的,其价值巨大。外在价值包括地租、环境补偿费、地勘费用等。陈洁,龚光明(2010)认为现行税费远不能反映矿产资源的价值,起不到矿产资源有效开发与利用的激励作用。(1)源税税率偏低。采用从量计征,只与已经开采完成的量挂钩,没有考虑可采储量,且没有给出资源价格。王雪婷,王金洲(2012)认为我国补偿费率平均1.18的费率远低于矿业发达国家的10这一标准。如此低的补偿费率,难以合理反映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8)也认为较低的资源税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
10、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 导致相关资源价格过低, 造成严重浪费。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2007)认为资源价值对西部地区的贡献未在经济发展中未体现出来, 西部地区“富饶的贫困”现象非常突出。蔡继明(2007)看来,许多矿产资源都分布在我国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极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税收,不仅不能使西部的自然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反而会延缓西部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不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大东西部之间的差距。 (2)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高兵(2006)认为资源税应当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
11、利用的自然资源。我国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十分广泛,在征收客体上,应当将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其征收范畴。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 种,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局限于矿产资源,对大部分非矿产资源都没有征收资源税。3资源税费之间关系不清,征收依据模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8)认为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紊乱。周丹,熊华丹(2011)认为计税依据上,根据规定,纳税人开采和生产的矿产产品销售的,以销售额为课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实际自用数额为计税依据, 这就使得企业对开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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