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新章程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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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秦顺药业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 公司在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淮北市秦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濉溪县刘桥镇丁楼村西侧隆宇佳商贸公司院内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中药材的收购、初加工(切片、烘干)及销售。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二章 股 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1个:姓名或名称:丁玉华 住所: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王庄行政
2、村王庄43号证件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的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四)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诺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210万元人民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姓名:丁玉华 出资额:210万元出资比例:100%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第十四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于2018年4月30日前缴足。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
4、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 股东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不设立股东会。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就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
5、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执行董事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丁玉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
6、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
7、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中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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