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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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26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一、 改造工作量(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算全部节能改造工作量。达到要求的按采暖系统改造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1.对于改
2、造后,改造部分传热系数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按改造内容核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式中: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内容包括门窗节能改造、外墙节能改造及屋面、楼梯间节能改造,对应的工作量系数分别为:严寒地区40%、50%、10%,寒冷地区50%、40%、10%。2.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的传热系数仍未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计算公式如下: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未达标项的修正系数)式中:未达标项
3、的修正系数=未达标项的传热系数限值/未达标项的实测传热系数注:(1)未达标项的传热系数限值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方法参见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适应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后引起的流量及水力平衡变化所进行的必要的改造,所采用的改造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形式相适应。具体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热源及管网改造的核定改造工作量()=管网改造所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1+2) 式中:1为锅炉房或热力站计量装置安装的工作量
4、系数。对于已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1取值为70%;对于未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1取值为0;2为热源及管网调控装置安装的工作量系数。对于改造后热源及管网满足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要求的项目,2取值为30%;对于不满足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要求的项目,2取值为0。二、节能效果系数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以热源为单位,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系统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源端的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15%的,节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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