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doc(2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培训学习资料(一) 执法监察中的执法是指行政执法,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其中的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土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活动实施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即县级、市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和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在我国行政辖区的一切与国土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使用与管理等行为发生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2、组织,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功能 1.执法监察的地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贯彻中央“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总方针及“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实现国土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和
3、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从任务目标的提出到目标的实现,需要经过决策、执行、监督等重要环节,执法监察是监督环节的核心所在。因此,执法监察对于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法律、行政、经济方法手段是各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方法手段。执法监察是依法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由于种种原因,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破坏了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给国家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
4、展造成了严重障碍。因此,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效防止和坚决打击各种违法活动,对于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执法监察的功能 (1)防范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一种动态监察,贯穿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并且始终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下进行,它通过事前监察、事中监察、经常性地巡查,产生一种威慑力,使相对人不敢贸然违法,从而收敛其不规范的行为;执法监察的活动过程,也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过程,通过宣传和查处相结合的方法,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对相对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公开披露、处理一些重大违法案件,能起到一种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作用。 (2)补
5、救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执法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在相对人发生偏离法制轨道的行为时,采用制止、纠正、惩处等措施,使其终止违法行为,从而达到减轻危害、减少损失的目的。 (3)反馈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执法监察及时反馈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发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本身的不足之处,为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提供实践依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1.执法监察机构的设置 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我国土地、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走上法制轨道以来,我国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从行政管理体制上大大强
6、化了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实现了国土资源由分部门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转变。由原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共同组成了国土资源部。为了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在国土资源部设立的14个职能司(厅、局)中,专设了执法监察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也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机构模式设立了相应的专司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并逐步建立起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业队伍。另外,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比较大的行业管理部门(如建设兵团、国营农场、林场、铁路、油田、矿山)还设置了派驻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 2.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
7、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8、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包含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各
9、项: 1.土地利用、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1)土地权属取得、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2)土地规划行为; (3)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4)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行为; (5)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6)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行为; (7)建设用地行为; (8)土地征用行为; (9)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10)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 (1)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行为; (2)矿业权流转审批、管理行为; (3)矿产资源勘查行为; (4)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5)矿业权流转行为; (6)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行为; (7)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行为; (8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为。 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一、土地违法案件的含义(一)概念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形成的案件。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1)必须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单纯的思想活动不能构成违法。(2)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追究,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则不能追究。如禁止挖塘养鱼的规定。(3)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自己主管范围受理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材料立案后,才最终形成土地违法案件。(二)土地违法案件与土地违法行为的区别土地违法案件与违法行为是
11、两个概念。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所有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土地违法案件都是已经发生过的经国土资源部门立案的土地违法行为。可以说,所有土地违法案件都属于土地违法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土地违法行为都是土地违法案件。并不是所有的土地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都能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所有的土地违法行为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二、土地违法案件的类型与特征(一)分类国土资源部2005年出台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列举了六大类土地违法行为:1、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
12、为。非法转让土地的特点:土地权利发生转移。可以使土地权利的全部或部分,永久或有期限的转移,转让形式上可以是非法买卖或其他形式。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非法的。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得非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获取方式多样化,可以是直接获取价金,如转让金、租金,也可以是获取实物,如以物易地,联建分成等。该立案标准明确了六类予以立案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
13、建筑物或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非法占地非法占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表现形式有: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一个问题: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了以农村村民为特定非法占地主体的非法占地行为。该条规定的非法占地形式与第76条规定相同
14、,但由于农村村民主体的特殊性,应认为第77条为第76条的特别条款,在不符合第77条而符合第76条的条件下,适用第76条,同时符合该两条,则适用第77条。3、非法批地;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批准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4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3款,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对批准权限都有规定。非法批地有以下几种形式: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如乡镇政府批准单位或个人征用集体土地。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或7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15、批准用地的。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4、破坏耕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列举了破坏耕地的六种形式。5、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列举了五种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二)相关概念的区别1、非法批地、非法占地与非法转让土地的区别违法主体、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上不同。2、非法占地与破坏耕地的区别重要的区别之一是构成要件不同。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原则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1、2条明确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土地违法案件时,法律的规定是唯一的尺度。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要通过充分
16、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违法事实,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或主观臆断来推断。3、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是合法还是非法,属于哪一类违法行为。对案件的处理要公正、合理。4、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查处案件时,不但要实体合法,程序也要合法,不能以实体处理的正确性来代替法律程序的规定。四、案件查处的管辖(一)主管与管辖的区别与联系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主管一般是指确定国家机关各自职权范围和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问题。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案件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土资源 执法 监察 概述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