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docx
《万通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万通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docx(4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maton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Ltd. (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 1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以下简称“万通智控”、“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3、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1、 发行人控股股东万通控股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万通控股直接持有公司 10,049.53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6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万通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4、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健儿承诺 张健儿先生通过杭州万通智控控股有限公司、杭州瑞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杭州瑞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发行前)55.30% 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健儿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
5、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 担任发行人董事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杨富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38.31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241.64 万股(持有发行人股份 1,77
6、9.95 万股扣除 538.31 万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
7、;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方汉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万通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86.86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98.20 万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8、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9、长至少六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 发行人股东凯蓝投资、青巢投资及姚勇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6、 发行人瑞健投资、瑞儿投资、黄瑶芳及张黄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
10、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7、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11、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发行人监事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12、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投资者赔偿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13、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2、 控股股东承诺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
14、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且若万通控股未能履行其承诺义务的,万通控股将自违反承诺义务之日起将领取的发行人全部股东分红首先用于履行回购义务,直至万通控股将义务履行完毕时止。除为履行承诺义务外,万通控股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届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15、性文件的规定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届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程序督促发行人购回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督促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6、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届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且若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期间从发行人领薪或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义务的,则本人将所领取的薪酬的 50%和/或所获得的全部分红用于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直至承诺义务履行完毕。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
17、,本人将督促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 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造成损失的,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6、 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7、 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18、伙)承诺:“因本所为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万通智控及其控股股东杭州万通智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19、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 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 120%时(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发生变化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
20、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目的而实施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
21、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万通控股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
22、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
23、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如果前述三种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皆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协商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制定具体方案并予以实施。如果协商不成,将按照公司回购
24、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 稳定股价措施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实施完成履行本次稳定股价的承诺措施。 四、关于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万通控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万通控股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万通智控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创业 上市 公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