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讯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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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栋 11 层 01B)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6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盛讯达”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
2、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
3、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陈湧锐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4、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5、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5) 本人作出的上述第(2)-(4)承诺事项,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 与控股股东
6、、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三名自然人股东陈湧彬、陈坤焕、陈湧鑫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担任董事、高管职务的自然人股东李衍钢承诺 (1)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7、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25%; (3)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5)
8、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 本人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第2-5项承诺事项。 4、其他六名自然人股东马嘉霖、陈冬琼、彭剑锐、钟尉莲、张杰忠、郑娟娟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9、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陈湧锐减持意向 (1)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10、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11、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马嘉霖、陈冬琼减持意向 (1)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12、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
13、。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条件、程序及终止条件 (1) 启动条件 公司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14、下同),公司将采取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5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相关责任方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 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正式公告之日起至其实施完毕之日的期间内,如在连续5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15、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如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应遵循下述原则: 1)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16、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3)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17、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1)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 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2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 董事(
18、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后,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应遵循下述原则: 1)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
19、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3) 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 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20、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股价稳定措施的豁免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完毕后的90个交易日内,如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的,公司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90 个交易日后,启动条件再次成立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 尚未实施或者未履行完毕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因停止条件成立而停止实施的,则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停止实施后的90个交易日内不再继续
21、实施稳定股价措施。90 个交易日后,启动条件再次成立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 4、 限制条件 公司采取任何股价稳定措施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5、 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预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 (四)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 本公司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
22、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湧锐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3、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 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本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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