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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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票简称:重庆银行股票代码:60196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hongqing Co.,Ltd.(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特别提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重庆银行”、“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 重
2、要声明与提示一、重要提示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二、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约定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自愿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
3、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若其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不出售其所持包销股份。三、本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本行持股5%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承诺如下:“1、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4、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2、 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3、 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4、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
5、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支付给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重庆银行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二)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承诺如下:“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6、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按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冉海陵、刘建华、杨雨松、杨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2、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7、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 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4、 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8、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5、 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2)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3)本人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6、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
9、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黄常胜、吴平承诺如下:“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2、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
10、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 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2)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3)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11、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四)持有本行股份的内部职工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行 220 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自然人承诺:“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
12、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四、发行人持股 5%以上内资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一)持股5%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内资股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声明如下:“1、本公司将长期持有重庆银行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2、 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1) 重庆银行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
13、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4、 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重庆银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重庆银行股份。5、 在重
14、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6、 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重庆银行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同步
15、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公司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7、 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8、 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
16、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公司持有重庆银行股份小于 5%的,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第四款的承诺。9、 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0、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重庆银行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17、。”(二)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冉海陵、刘建华、杨雨松、黄常胜、吴平、杨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1、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1) 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人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18、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3、重庆银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重庆银行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不减持重庆银行股份:(1) 重庆银行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 重庆银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2) 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重庆银行的股份;(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5、如本人计划通
19、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重庆银行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20、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6、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2016 年 6 月 17 日,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特别决议案。经 201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2019 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A 股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关事项有效期均延长至 2021 年 5 月 22 日。根
21、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除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之外,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六、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根据 2020 年 5 月 13 日本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A 股上市后适用并生效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行执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本行长远发展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22、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当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关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股利分配政策”之“四、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七、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根据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9 年 5
23、 月 24 日召开的本行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结合公司章程,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一) 利润分配的顺序: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提取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和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分配。本行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
24、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三)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及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前述要求的情况下,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向本行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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