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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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圣龙股份 股票代码:603178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Ningbo Shenglong Automotive Powertrain System Co., Ltd.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金达路 7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二十六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一、重要声明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
2、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应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7 年 3 月 13 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 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存放在该专户内。 2、 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傅毅清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资料
5、;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6、 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6、。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8、 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资金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股份
7、锁定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圣龙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罗玉龙、陈雅卿、罗力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8、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玉龙、陈雅卿、罗力成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公司股东禹舜商贸、圣达尔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东禹舜商贸、圣达尔投资还承诺:减持发行人
9、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其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文昌、黄红亮、王凤鸣、张勇、钱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
10、,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公司监事陈晓玲、黄小萍承诺:自发行人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
11、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 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价格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12、具有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 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
13、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4) 在
14、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 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 控股股东承诺: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
15、金额的 20%; 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 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 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16、的 10%;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圣龙股份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17、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
18、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 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19、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根据发
20、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
21、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
22、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2016 年 3 月,国信证券再次出具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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