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影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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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3-02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015 年 2 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影视”、“本公司”、“公司”或 “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
2、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宏亮及公司股东赵健、李钊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王大庆、张哲、北京鼎石源泉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范冰冰、赵薇、北京
4、鼎石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丰毅、霍建起、盛和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睿石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石成长”)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北京翔乐科技有限公司、刘朝晨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5、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宏亮、赵健、李钊、王大庆、张哲、郑敏鹏、付波兰、郁晖、杨智杰承诺: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期满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6、的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宏亮、赵健、李钊、王大庆、张哲、郑敏鹏、杨智杰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8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吴宏亮、赵健、李钊、王大庆、张哲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以上承诺事
7、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相关承诺人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其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吴宏亮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赵健、李钊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
8、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减持公司股票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股 5%以上的股东睿石成长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本
9、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最高可至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百。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的 80%。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减持公司股票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本企业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企业所持
10、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和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中的孰高者确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11、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2、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宏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宏亮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日内,依法购回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12、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和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中的孰高者确定。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宏亮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
13、述承诺事项为止,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予以扣除,用以对投资者的赔偿,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承诺: (1)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14、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2)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3) 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
15、依法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首先,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其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16、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50%,并且单次增持的股票数量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2%。 第二选择: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控股股东未能增持公司股票,或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单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并且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2%,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第三选择:董事(不
17、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1)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能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3)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但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分
18、别只执行一次。 3、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 启动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4、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 控股股东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控股
19、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计划或控股股东不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将自上述情况确认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2) 控股股东已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0、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方案且董事会已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回购
21、股票的替代方案,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计划决议或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回购股票的替代方案之日起 9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9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
22、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预案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6、未能履行本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如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
23、东大会提出公司回购股票的补充方案或公司回购股票的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补充方案或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补充方案或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相关当事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其每月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其应履行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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