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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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VT INDUSTRIAL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建鸿路 3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二零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无锡
2、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威唐工业”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
3、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锡亮及其一致行动人钱光红、无锡博翱的承诺: 1、 本人/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4、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2、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5、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若本人/本企业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4、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6、相关规定。 (二) 其他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
7、8 个月。 3、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8、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 若本人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6、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9、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减持意向承诺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锡亮及其一致行动人钱光红、无锡博翱承诺: 1、 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的 20%,在锁定期届满 24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的 40%。 2、 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威唐工业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二)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其他股东
10、承诺: 1、 在本公司/企业所持威唐工业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适当减持威唐工业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威唐工业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 若本公司/企业拟减持威唐工业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订了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11、措施的预案如下: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即“启动条件”),公司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按下述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且实施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2、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生启动条件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
12、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中,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述增持义务后顺位于公司的股票回购义务,即在发生启动条件时,应首先由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股票回购义务;在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义务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尚未消失的情况下由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 (1) 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股权公司股权分
13、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 (2)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14、进行增持; 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的50%,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6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之日起
15、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回购股票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尚未消失,则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股票实施情况后的3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措施,并于6个月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4)信息披露 义务方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
16、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二)关于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对于本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督促其签署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
17、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独立董事承诺: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控股股东、实际
18、控制人张锡亮承诺 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首次
19、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 本次发行的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20、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承诺: 因天职国际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师承诺: 沃克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5第 0784 号”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沃克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 2
21、015第 0784 号”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 承诺不越权干预威唐工业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威唐工业利益。 2、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威唐工业利益。 3、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 承诺不动用威唐工业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 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22、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威唐工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承诺拟公布的威唐工业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威唐工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 承诺切实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威唐工业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威唐工业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承诺 (一)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经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
23、股东共享。 (二)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且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 股利分配形式、优先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 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具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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