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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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编者按 不久前,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批准,分别以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29、30号发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各地正在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应用,现将这四个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汇刊于此,其中文句下划线者为此次修订或新增条文。鉴于版面限制,本网省略了一些比较
2、容易理解条文的“说明”或“补充说明”。 此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 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3、 三、 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补充说明(略) 第5.1.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 注: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
4、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补充说明(略) 第5.1.1A 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
5、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SUP2/SUP; 三、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说明新增条文。 一、 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
6、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 “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 mSUP2/SUP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在第7.2.3条做出了规定。 四、 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烟、排烟要求。 五、 有关最大容纳人数指标在第5.3.12条做出
7、了规定。 六、 本规范第8.7.1B和10.3.1B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做出了规定。 七、 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mSUP2/SUP。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SUP2/SUP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补充说明(略) 第5.1.3A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 当设置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 mSUP2/SUP。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SUP2/SUP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说明新增条文。 一、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不得经营,库房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二、 商业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
9、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 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 mSUP2/SUP,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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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局部 修订 条文 建设部 工程 建设 标准 公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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