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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摘录) _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摘录)铁辆1995100号 第二章 列车检修所列车检修所的任务、分类、设置 第8条 列车检修所(以下简称列检所)是车辆运用维修的基地,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所在车站列车的检查和维修,发现并处理车辆故障;扣留定检到期、过期车,以及需要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维护运用货车的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保证列车安全正点运行。 第9条 列检所按其所处位置及工作性质分为主要列检所和区段列检所。列检所的设置应根据铁路运输的需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列车到达、始发、中转及编组工作量、车流方向、机车交路、站场设置、运行区段及线路对
2、车辆的运行要求等条件。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便于车辆检修,合理的作业布局,既要保证行车安全,也要防止设点过多或重复作业。1.主要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多或大量装卸货物的车站。2.区段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少或中转列车较多的车站对分散的装卸点(包括对翻车机翻卸前后的车辆及出入解冻库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的装卸检修点)可由列检所或装卸检修所派驻检车人员负责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维修工作。3.在接近长大下坡道的车站设制动检修所。4.在主要或区段列检所之间的适当地点,须设红外线轴温探测站、处理站。在干线上要建立红外线轴温检测网(布点距离30km左右)。 第10条 主要列检所及铁路局交界口列检所的设置、撤
3、销和变动均须报部批准,铁路局交界口列检所规定为距两局分界点最近的主要或区段列检所。区段列检所,轴温探测站、处理站可由各铁路局根据需要设置,并报部备案。列车检修所的技术作业范围及质量标准。 第11条 主要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或有调中转列车,区段列检所对到达解体及编组始发的列车和加挂的车辆,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认真检查、维修,保证列车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达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1.车轮磨耗、擦伤、剥离、凹入、缺损不过限。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滑动轴承轴箱及部件齐全作用良好;轴箱盖螺栓无松动。3.侧架、摇枕无裂损,
4、旁承游间符合规定限度;轴箱、摇枕弹簧无折断(重车摇枕圆簧折断每转向架不超过一个)、窜出、丢失。4.车钩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钩提杆及座、链齐全、作用良好,互钩差不超限;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钩尾框托板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松弛,车钩托梁螺栓螺母无丢失5.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空重车位调整正确;制动软管、各塞门及手把,缓解阀及拉杆无破损、丢失;闸调器无破损;守车紧急制动阀完整,风表作用良好。6.闸瓦托吊、制动梁支柱、槽钢及弓型杆无裂损;闸瓦磨耗不过限;闸瓦、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安全链无脱落、折断;下拉杆下垂不过限;各拉杆、杠杆、圆销、开口销、U型插销(
5、螺栓)无折断、丢失。7.手制动机配件齐全、无破损。8.中、侧、端、枕及牵引梁无裂损;中、侧梁下垂、车体倾斜或外涨不过限。9.车门、车窗无丢失(包括守车);车门、平车端板(渡板)折页无折断,圆销、开口销无丢失;罐车卡带无折断;罐体及阀不漏泄。10.空车定检不过期。 第12条 由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直达列车,若途经主要列检所,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认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列车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达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1.车轮磨耗、擦伤、剥离、凹入、缺损不过限。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无裂损,密封罩及轴端螺栓无脱出;滑动轴承轴箱及其部件齐全、作用良好;
6、轴箱盖螺栓无松动。3.侧架、摇枕无裂损,旁承游间符合规定限度;摇枕弹簧无窜出、丢失。4.车钩及钩尾框无裂损;钩舌销无折断;钩提杆、链齐全,互钩差不超限;从板、从板座、缓冲器、冲击座无破损;钩尾框托板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松弛,车钩托梁螺栓螺母无丢失.空气制动机作用良好;空重车位调整正确;制动软管、各塞门及手把,缓解阀及拉杆无破损、丢失;闸调器无破损;守车紧急制动阀完整,风表作用良好。6.闸瓦托吊、制动梁支柱、槽钢及弓型杆无裂损;下拉杆、固定杠杆、移动杠杆、闸瓦托吊的圆销、开口销、U型插销(螺栓)、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过限。7.中、侧梁下垂及车体外涨不超限。 第13条 区段列检所
7、对中转列车须按下列检查范围和维修质量标准认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列车各部位状态能安全运行到达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列检所。1.消除热轴故障。2.下拉杆、固定杠杆、移动杠杆、闸瓦托吊的圆销、开口销、U型插销(螺栓)、闸瓦及闸瓦插销无折断、丢失,闸瓦磨耗不过限。3.车钩托梁及钩尾扁销螺栓、螺母无丢失,车钩互钩差不过限。4.中、侧梁下垂及车体外涨不超限。 第14条 对已实行机车长交路取消列检技术作业的直通列车,列检所只负责红外线轴温探测预报的热轴故障的处理。 第15条 对制动检修等有特殊要求的列检所,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查定作业范围;枢纽地区的小运转列车作业方式及范围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16条
8、 固定循环车组,在运行区间内无列检所时,各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检修期限及范围,送就近列检所检修,确保行车安全。 第17条 列检发现车辆故障,应积极组织在列车队内维修;但对处理影响行车安全的较大故障及超过技检时间影响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时,可以摘车送站修线施修,主要范围规定如下:1.轮对不良需要更换或滚动轴承轴温超过规定;滚动轴承外圈、前盖、承载鞍、轴箱裂损,密封罩及轴端螺栓脱出。2.摇枕、侧架、轴箱、心盘裂损。3.车钩、钩尾框裂损,缓冲器、从板、从板座、冲击座破损。4.主、支管、制动缸、副风缸、降压气室、工作风缸、闸调器破损。5.车底架各梁裂损、弯曲、下垂过限。6.侧、端、角柱外涨过限。7
9、.空车车门脱落、丢失,棚车门锁扣鼻损坏,棚车漏雨,敞车端、侧、门板破损影响装车。8.罐车罐体及阀漏泄,卡带折断。9.车体倾斜超限;底开门关闭不良;旁承游间不符合规定。10.车辆脱轨及其他需要铆焊施修的故障。11.守车不良影响运用。12.有撞车、脱线等事故痕迹的车辆,经检查确定为事故车辆。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的限制。 第18条 主要区段列检所对解体、编组的列车到达后及始发前,须施行列车制动机的全部试验。到达列车所在站须在列车制动机试验结束后,再进行排风作业。主要列检所对无调中转列车,区段列检所对有调中转列车均实行一次全部试验。区段列检所对无调中转列车施行简略试验。长大下坡道地区和重载列车的
10、制动机试验办法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19条 列检所应使用地下风管路进行列车制动机全部试验;无地下风管路或地下风管路因检修、故障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应利用本务机车进行全部试验。始发列车利用地下风管路施行制动机全部试验后,连挂机车仅做简略试。 第20条 列车制动机试验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全部试验:在列车尾部最后一辆车上安装试验用的风表,并确认主管风压达到规定压力;守车风表与试验风表的压力差不超过20kPa。1.漏泄试验(到达列车不做):将制动阀手把置于保压位或关闭。 第一辆车的折角塞门,使列车管系保压一分钟,列车管压力下降不超过20kPa。2.感度试验:制动阀手把置于常用制动位,减压50kPa(编组60
11、辆以上时为70kPa),全列车必须发生制动作用,并在一分钟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然后将制动阀手把移至运转位置充风缓解,全列车须在一分钟内缓解完毕。3.安定试验:制动阀手把置于常用制动位,减压140k Pa,不得发生紧急制动,并确认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4.持续一定时间保压试验(在长大下坡道前方的列检所进行):制动阀手把置于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后,手把移至保压位置,在3分钟之内不得发生自然缓解。二、简略试验:列车主管压力达到规定压力时,将机车制动阀手把放在常用制动位,减压100kPa,由列车后部检车员确认最后一辆车发生制动作用,然后向司机显示缓解信号并确认缓解作用。 第21条 经列检所所
12、在车站编组始发的列车闸瓦压力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主要列检所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辆。检修回送车及因货物关闭的制动关门车,不得超过列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时按四舍五入计算)制动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列车最后一辆有自动制动作用的车辆之前不得超过一辆。红外线轴温探测。 第23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工作对保证行车安全、防止车辆热切轴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组织管理;建立的红外线轴温探测网络,应在铁路局设立监控中心,分局设立红外线轴温探测报警中心,列检所设立复视中心。 第24条 列检所、区间红外线轴温探测站对到达及通过的列车均须实施
13、红外线轴温探测,及时预报并处理车辆热轴故障。 第25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装置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安设施,各铁路局须按照红外线轴温探测技术管理规程(简称红规)制定红外线轴温探测技术管理细则,加强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的质量和正常使用。建立车辆热轴故障预报、处理制度,形成规范,明确责任。 第26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投入使用及预报热轴故障信息的标准须按规定报铁路局车辆处审批,并报铁道部车辆局备案。 第27条 列检所红外线检车员应与列检值班员(分局红外线探测报警中心与分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区间探测站应与车站值班员)及时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车辆热轴故障信息的
14、预报、通报及反馈工作。由于停电、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探测预报时,应及时通知列检值班员,由列检值班员向现场通报进行轴温触手检查,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28条 列检所的二代机红外线轴温探测装置必须上、下探相结合。列检所须对下列车辆实行轴温触手检查:1.篷布遮盖轴箱,平车侧板放下;2.轴箱上部有积砂、积煤及沥青等异物;3.上开式轴箱或上部带弹簧的轴箱;4.车轮公称直径在840mm以上的车辆或使用鱼腹侧梁的车辆;5.侧梁下部有门碰木或冬季有冰柱挡遮轴箱的车辆;6.宽侧梁的集装箱平车;7.轴检过期车,并须开盖检查。 第29条 须在红外线轴温探测记录纸带上注明车次、时间、辆数、班次、日期、热轴位置、值
15、班人员等,记录纸带须完整,并保存1个月。 第30条 红外线轴温探测装置供电电源必须与所在车站信号电源的等级一致,并设置备用电源。在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应在红外线探头安装位置的来车前方30m处的线路左侧设置禁止放水、排汽的标志牌。线路整修、施工对红外线探测设备有影响时,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有关铁路分局车辆主管部门和车辆段配合工作,未经车辆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移动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列车检修所的设备、设施。 第34条 在列检到发作业的线路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应设置固定脱轨器(电动或电控)及信号防护装置。列车前后两端的防护距离均不少于20m。列车质量监督。 第39条 列车质量监督一、在
16、铁路局交界口列检所应建立技术不良车统计分析制度,对通过交界口由邻局进入的列车要进行技术状态鉴定。在到达检查中发现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应将车次、车号、故障部位登入台账,并及时用电话通知对方列检所,分析、查找漏检、漏修责任。其鉴定范围规定如下:1.列车在途中因车辆故障甩车或发生事故。2.到达检查发现燃轴或对燃轴车处理不当3.轮对技术状态不良或滚动轴承故障需要更换轮对。4.磨损闸瓦托或制动关门车超过规定。5.车底架各梁裂折或车体外涨过限。6.车门、窗丢失,罐体漏泄。7.事故车。二、相邻两铁路局应建立交界口列检所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列车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
17、可由相邻两车辆段、铁路分局、铁路局分别组织召开,相邻铁路局车辆处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联席会议,会后应向铁道部车辆局报告工作情况。 第40条 定检车质量监督1.列检所发现在定检保证期内,因制造、定检漏检或加修不良造成的底架各梁、轮对、侧架、摇枕、车钩及钩尾框裂损,滚动轴承温度超过规定等,由发现的车辆段处理后,编制客货车故障记录(车统113),经车辆段长、验收主任签章,一式四份,分别报部、局及责任厂、段。其修复费用向责任厂、段转账清算,责任厂、段不得拒付。2.列检所发现在定检保证期内,因定检漏检或加修不良发生各梁裂损、棚车漏雨、罐车漏油、冰冷车冰箱漏水,由所属车辆段逐级请示铁路局、铁道部,回送责任厂
18、、段改进和修复或由责任厂、段派人处理。 第三章 装卸检修所和车辆技术交接所装卸检修所 第42条 装卸检修所的主要任务:1.负责进入货场、专用线、厂矿企业装卸车地点检查车辆使用情况,监督用车单位合理使用车辆,收集散失的车辆配件。2.利于车辆在装卸线上的停留时间对装车前和卸车后车辆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同时处理对装卸货物或行车安全有影响的车辆故障。3.办理进出厂矿企业专用线的车辆技术交接和损坏车辆的赔偿手续。4.宣传爱车工作,检查爱车制度、车辆技术交接协议的执行情况。对违反铁路车辆使用规定,违章操作损坏铁路车辆或装卸货物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车辆技术交接
19、所。 第44条 在厂矿、港口、企业专用线内进行自装自卸,其装卸量每日平均在200辆以上的地点设路厂(矿、港口、企业)车辆技术交接所。车辆技术交接所的主要任务:1.负责办理出入厂、矿、港口、企业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爱车宣传工作。厂矿、企业每年须与所在地车辆段签订车辆技术交接协议。车辆技术交接所根据需要可设在铁路与企业专用线或地方铁路相接的站场上。2.车辆技术交接范围按铁道部现行运用车技术条件,由铁路车辆部门和厂矿、港口、企业以及地方铁路在签订车辆技术交接协议中具体确定。未办理技术交接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损坏车辆时,须填写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由双方共同检查确认,签字盖章,作为损
20、坏车辆赔偿清算的依据。 第45条 车辆技术交接所根据需要可设工作间,工具材料存放间和休息室等,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车辆技术交接所的人员配备标准由各铁路局查定爱护铁路车辆。 第46条 铁路车辆的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爱车工作,在装卸工作量较大、专用线较多的站区或有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的地点由铁路与有关厂矿企业各方成立联合爱车领导小组,领导站区(地区)的爱车工作,定期组织路厂爱车会议,通报爱车情况,修订爱护车辆协议和车辆技术交接协议。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爱车工作,并对损坏车辆进行统计分析。规定每年九月第一周为“全国爱车周”,各铁路局要组织好“全国爱车周”宣传工作。 第47条 各铁
21、路局要对爱车人员颁发“爱车检查证”,爱车人员凭爱车检查证在爱车区域内进入铁路车辆停留和作业的车站、货场、厂矿、港口等单位进行爱车宣传,检查和监督爱护车辆协议的执行情况和车辆的使用情况。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阻碍爱车人员工作。 第48条 装卸作业中的爱车工作由铁路部门与厂矿、港口等单位共同负责,应严格遵守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货物运输、装载加固的规定和要求。1.装车单位要严格按照货车车种、车型、用途和标记载重装车。装运超限、超长、集重货物时,应严格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禁止超载、偏载和集载。2.车辆装载的货物需要加温卸车时,严禁用明火烘烤和爆破等方式卸车。3.装卸货物时,严禁拆卸车门、车窗、端侧板
22、和手制动机等车辆配件。罐车装货时,不得将货物流溢在罐体外部,以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货物装卸后,分别由装车或卸车单位负责,将车门、车窗、端侧板、冰冷车冰箱盖、罐车人孔盖、阀盖关闭良好,并正确调整制动机空重车位置。4.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应适应铁路车辆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使用装卸机械设备作业时,不得损坏铁路车辆和威胁行车安全。 第49条 厂矿企业新设或增设翻车机时,其设计方案须征求所在地铁路局的意见,必须将铁路车辆整备,维修场地、人员、房屋、设备等纳入设计内容。新设翻车机投产前和已经投产的翻车机使用年限达到规定检测周期时,必须经过铁道部指定的检测单位和所在地铁路局车辆处共同
23、进行测试、检查和鉴定,并将检测结果上报铁道部车辆局,经铁道部正式批准后方准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 第50条 翻车机使用单位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段签订车辆检修与技术交接协议,协议应包含车辆技术交接、整备、维修和补油等内容。由于使用翻车机卸车作业需增加的铁路车辆检修人员和检修设施,以及车辆维修、补油及检测等所需要的费用,由翻车机使用单位承担。 第51条 车辆上翻车机前应整备,翻车机翻卸后的车辆,必须由所在地车辆段派驻人员进行技术检查,检查翻卸车辆技术状态及各部件损失情况,滑动轴承车辆必须开盖检查轴箱油润技术状态,要做好故障处理和补油工作。未经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整修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
24、行。 第52条 厂矿企业新设或增设散装货物解冻库时,其设计方案须征求所在地铁路局的意见,必须将铁路车辆整备,维修场地、人员、房屋等纳入设计内容。新设散装货物解冻库投产前和已经投产的散装货物解冻库使用年限达到规定检测周期时,必须经过铁道部指定的检测单位和所在地铁路局车辆处共同进行测试、检查和鉴定,并将检测结果上报铁道部车辆局,经铁道部正式批准后方准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 第53条 经散装货物解冻库解冻的车辆须由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车辆配件有无烧损,橡胶制品有无变质等情况,未经铁路车辆技术检查人员检查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 第54条 路内外各单位损坏铁路车辆(包括行车事故)时,由负责
25、辖区域内的车辆段编制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经责任单位签认以后,按规定向责任单位索取赔偿。责任单位不明或责任列铁路局、铁路分局“其他”时,由责任管辖区域内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承担赔偿费用。 第四章 专用货车专用货车的配属 第55条 为加强专用货车的管理和运用维修工作,对机械冷藏列车、长期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专用罐车,标记载重90吨及其以上的长大货物车以及其他指定的专用货车,由铁道部发布配属命令,指定铁路局、车辆段等负责管理、维修。并根据需要配备乘务检车人员。固定配属的专用货车应按规定的式样涂打配属标记,段修、辅修、轴检均由配属段负责施修;但标记载重90吨及以上的长大货物车辅修、轴检到期时,
26、由车辆所在地车辆段按期施修;厂、段修到期时,由铁道部指定的车辆段或工厂施修。 罐 车 第56条 罐车按其用途分为轻油、粘油、润滑油、食用油、水罐、液化石油气、酸碱类和液态类罐车等类别,并按要求涂打专用标记。 第57条 石油专列罐车的运用维修1.石油专列罐车应固定配属。各配属段应设有固定的检修基地,并配备必要的设备,整备及备用车停留线路和整修人员,负责对所属罐车进行辅修、轴检和定期整备。2.为保证石油专列罐车正常运行和按时检修,配属铁路局、车辆段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有计划地施行检修和整备,防止拆散编组。为保证按期进行整备及入厂、段检修,应按专列罐车周转列数和基本组辆数,在配属段配备一定数
27、量的备用罐车。3.为保证石油专列罐车运行安全,提高列车质量,配属铁路局、车辆段根据需要可配备车辆乘务检车员,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检修工具及供乘务检车人员休息和存放常用车辆配件、工具的宿营车。4.各列检所对专列罐车应认真地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应积极组织抢修,尽量做到不摘车施修,以保证其编组完整。如施行摘车修理时,摘车施修铁路局应在摘车及修竣后当日18时报铁道部车辆调度和通知配属铁路局、车辆段,并于修复后由摘车的车辆段负责办理回送手续,及时通知罐车调度将该车编入配属段的专列中,向配属基地回送。配属基地所在车站,应根据车辆部门提出的摘解计划及时摘解车辆。各铁路局不得截留、使用固定配属的专列罐车。5
28、.专列罐车在备用时,应存放在配属局的检修基地或固定的备用车站,并应加强管理,保证配件齐全。6.在以蒸汽加温罐车卸油时,进入罐体加温层的蒸汽压力不应超过500kPa,不准用明火烘烤加温卸车。 第58条 罐车洗刷1.罐车洗刷分特洗、普通洗及检修洗,其洗刷技术安全和质量标准,应符合罐车洗刷细则的要求。2.罐车洗刷工作由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根据管内装车和罐车检修计划,按年、季、月下达洗罐计划,并组织及时取送罐车,保证均衡完成任务。3.洗刷罐车时(检修洗除外)洗罐站应对罐体各配件进行检查,如发现人孔盖、垫、各阀及配件不良、丢失时应及时整修。 机械冷藏列车 第59条 机械冷藏列车(简称机冷车组)是铁路运送需冷
29、藏、加温或保温的易腐货物的专用列车。 第60条 机冷车组由铁道部统一配属给有关铁路局(机保段)。运用、管理工作按铁路机械冷藏车运用维修规程办理。 第61条 列检所对机冷车组的闸瓦及闸瓦插销、车钩连接及轮对进行检查,并进行制动机试验。对机冷车组乘务员预报的车辆故障,应积极配合处理。发现热轴时,由列检所确认能否继续安全运行。 第62条 为使机冷车组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机冷车组应尽量编挂在列车中部或后部,在加挂车辆时,严禁剧烈冲撞,并禁止进行溜放调车作业。 加冰冷藏车 第63条 加冰冷藏车(简称冰冷车)是铁路运送易腐货物的专用车辆,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冰冷车的运用管理和维修工作,保证易腐货物的运输需要
30、。 第64条 各车站应按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装车,严禁使用冰冷车装运易于损坏车内设备的非易腐货物(如煤、砖、矿石、水泥等)和有毒、臭易污染车体的货物。在装卸货物或进行加冰作业时,要妥善开关车门和冰箱盖,不准硬砸硬撬,以防损坏车辆,并且要注意不损坏冰箱及车内各种设备。 第65条 为加强冰冷车的运用管理和维修,各铁路局应根据管内冰冷车装卸集结和站线设施等情况,指定车站作为冰冷车的保管站。各铁路局应将选定的保管车站的站名报铁道部备案。 第66条 卸货后的空冰冷车,应在所在铁路局指定的保站集结备用,并应固定线路集中存放,以便保管和维修。备用冰冷车必须技术状态良好,定检不过期及符合运用的条件。不得在非指
31、定的保管站、地点存放备用冰冷车。 第67条 为加强冰冷车的日常维修工作,各铁路局应根据经常停放的冰冷车数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负责冰冷车备用、解除后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使冰冷车经常保持各部技术状态良好。对定检到期或过期的冰冷车,应逐级请令,回送指定的车辆段、工厂施修。 第68条 未经保管站检查或卸车后直接调往装车的冰保车,车内设备及卫生状态应由装车站负责检查处理。 长大货物车 第69条 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维修1.各铁路局对长大货物车使用后应立即向铁道部请示回送去向的命令,以便送往经铁道部同意的车站。2.各铁路局应设专人负责长大货物车的运用、检修工作。承担长大货物车检修的车辆段,应有专人掌
32、握车辆的去向和定检期限,有计划地做好检修工作。3.长大货物车装车前、装车时、装车后,运输部门均应通知就近车辆段派检车员进行技术检查,并在检查记录单上签字,保证长大货物车技术状态良好。4.各列检所发现长大货物车厂、段修到期、过期时,应及时按规定手续扣修,并请令回送指定车辆段、工厂施修。 第70条 载重在250吨及以上的D 20、D 30、D 35主特大型长大货物车,是运输特大型货物的专用车辆,其运用工作受铁道部统一指挥。1.特大型长大货物车在运行时要按设计规定速度运行,其通过最小曲线半径和道岔须符合该特大型长大货物车使用说明书规定,在运行中(重车状态)不得施行紧急2.为确保行车安全,特大型长大货
33、物车运用时须附挂工具维修车,并派车辆检修人员担当乘务工作,负责装车前、装车过程中和装车后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随车监视车辆运行状况。3.特大型长大货物车(重车状态)在运行时,遇障碍物需绕行时,必须于绕行前,在平直线路上停车,做侧移处理后,方可继续运行。4.特大型长大货物车在运行中因发生行车、机械事故或遇自然灾害不能运行时,车辆乘务组负责人员应立即电告当地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并听从当地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指挥。5.D 35特大型车在空车状态回送时,须短连挂,并应挂于列车尾部,准许编入直达列车中。 第五章 运用有关工作国际联运车辆 第71条 参加国际联运的中国车辆须符合国际铁路联运车辆使用
34、规则或有关铁路间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1.符合国际联运条件规定的各种货车,均应在规定位置涂有联运标记“MC”。2.外国车辆进入各铁路局口岸站时,应按两国铁路间协议书规定的车辆技术条件进行交接,发现车辆不良应及时按规定填写车辆不良及不完整记录,双方车辆技术交接人员应签字。 第72条 外国车辆在各铁路局运行时,应与国内车辆同样检查、维修,定检到期应及时回送车辆所。 第73条 联运过轨的外国车辆,在各铁路局管内发生事故时,应与中国车辆同样进行调查、分析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并填写不良车辆登记簿。经事故处理委员会决定,铁路局长审核,确属车辆定检责任时,其事故损失费用由事故发生局在非生产性费用项下列支。在统
35、计事故件数时,准许列入事故的“其它”项内,但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处理手续仍需按规定逐级处理并报部审批。 企业自备车辆 第74条 凡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的企业自备车辆,必须根据铁道部颁布的企业自备车辆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统一编制车种、车型、车号。 第75条 凡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的企业自备车辆,车辆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每年必须到所在地铁路局车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同时,签订“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和“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企业自做定检的可不签检修合同)。“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和“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内容包括:车辆运行区间、期限、技术要求、检修费用、运行安全保证责任等事项。企业自备车注册登记,“自备车过轨
36、检查协议”和“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的签订工作由铁路局车辆处组织有关车辆段和企业自备车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参加进行。企业自备车注册登记卡片,“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须报铁路局车辆处备案。“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报铁路局批准,由铁路局统一安排年度检修计划,并报铁道部车辆局备案。凡没有注册登记,未签订“企业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企业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的企业自备车,一律不得办理过轨和签订运输过轨协议。 第76条 企业自备车辆过轨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时,须经铁路车辆部门的技术检查人员检查鉴定,企业自备车各部分技术状态须符合铁道部制定的规章要求。 第77条 列检所对在铁路营业线运行的企业自备车辆,应与铁路运用
37、货车同样按规定检查和修理,并保证安全。但对企业自备的专用货车(如装化工产品、放射性物品、有毒物品的货车、发电列车等)只对走行、制动、钩缓部分进行检查维修,其它部分由企业单位和承修单位负责。列车中的企业自备货车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物品时,列检所所在车站须在列车到达前,将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物品货车的车位、车号通知列检所。列检所对企业单位的轨道起重机、架桥机等特种车,只检查其附属车辆的技术状态。企业自备车辆在铁路营业线运行时,发生事故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78条 企业自备车辆长期在铁路营业线固定区段运行,而不经过铁路列检所时,可由列检所按铁路同性质车辆的有关规定,派人检查、维修。具体办法
38、由车辆所属单位与所在地车辆段协议商定。 第79条 企业自备车的检修原则上应由签订检修合同的单位承担。定检到期和过期的企业自备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轴检不得超过五天,辅修不得超过十天,段修不得超过一个月,准许顺向继续运行到企业单位(或承担检修单位)所在站。 第80条 企业单位对进入铁路营业线的自备车辆施行轴检、辅修、段修、厂修时,须经铁路局车辆处组织鉴定,认为确实具备检修条件及检修能力,检修质量标准符合铁道部规章要求,经所在铁路局同意后,上报铁道部批准。铁路局每年应对管内的企业自做车辆定检的质量、工艺、设备等检修情况,按照铁道部规定的标准进行一次鉴定,各项指标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要求。经鉴定确认不
39、具备做定检条件的,应报铁道部取消企业自做定检的资格,企业单位可委托所在地铁路车辆段检修。 备用车辆 第81条 货车备用必须符合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和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备用车的管理,保证备用货车配件齐全,在备用车基地应设基地检车员。人员设置:备用车基地内备用车数在150辆以下的设2人;150辆至300辆以上的设4人;300辆以上的设6人。备用车基地应建立专门的登记簿,每次按备用命令号、日期、车型、车号等项内容进行登记。备用车的备用或解除,必须通知所在地车辆段(列检所),并经基地检车员检查,不得将技术不良车、定检过期车列入备用车中。备用车的备用或解除时间均根据铁道部、铁路局调度命令
40、,由车站和基地检车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的时刻计算。 超限货物车辆 第82条 装运超限货物的车辆,运输部门应通知就近车辆段派员检查。检查装车前的车辆技术状态;装车时监督是否有损坏车辆现象;装车后确认车辆技术状态及检查超限货物是否影响行车安全,其各部状态须符合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车辆段还应根据货物所属单位及车站的委托,制作车钩缓冲停止器并负责安装工作,费用由货物所属单位承担。必要时,可根据运输超限货物电报的要求,指派专人添乘,监视车辆运行状态。 故障车辆的处理 第83条 凡因技术状态不良须自列车中摘下或须送往附近修理处所、货物到达站及修理工厂施修的车辆,应分别填插下列色
41、票:1.送往专用修理线的车辆插红斜线色票(车统16);2.送往车辆段的车辆插红方块色票(车统17)3.送往修理工厂的车辆插红三角色票(车统18);4.需要倒装的车辆插红“V”字色票(车统19);5.在无施修能力的地点,发现列车中的车辆有故障,但尚能运行到附近列检所施修或送往某货物到达站卸空后再扣修的不良车辆插“送往某站列车检修所”的黄色票(车统20),并在票面上注明送往场所。 第84条 第83条中1、2、3及4项倒装后再扣修的车辆,须在扣修的同时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第5项送到指定地点后办理扣车手续。 第85条 各种色票由当日值班列检人员办理插撤,其他人员不准任意插撤。但在没有列
42、检人员的车站,如发现车辆故障时,车站应负责通知附近列检所进行处理。 第86条 检修车的回送应根据命令办理,跨铁路局的须有铁道部的命令,本局管内的须有铁路局命令。凡回送的检修车须附有车辆检修回送单(车统26),并在回送单上注明准许回送的命令号。对事故车送厂、段施修时,还须附有车辆破损技术记录(车统25),回送车辆出局时,铁路局车辆调度须及时将车号及编挂车次通知前方铁路局车辆调度,同时报铁道部车辆调度。 第87条 回送的检修车应事先通知列检所进行检查和整修,必要时派检车员护送,以确保运行安全。对回送的破损车及检修车不能编挂于列车中部时,须由车辆调度与行车调度联系,以命令下达准许挂于列车尾部(每列以
43、一辆为限)。如有制动故障关门车时,列检必须采取防止车钩分离的措施。整列回送破损车时,对走行、车钩、缓冲等部分须进行整修,根据现车技术状态限速运行。 第88条 脱线的车辆一律扣入站修线按有关规定处理。货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89条 铁路货车发生行车事故,各级车辆部门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参加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输秩序。1.车辆部门接到行车事故通知后,要迅速组织人员参加事故救援工作,尽快恢复通车。2.车辆部门要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参加事故的调查,认真分析原因。3.及时逐级速报事故概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4、,车次、发站,编组辆数,事故车辆车种、车型、车号、编组顺位,破损部件部位,车辆定检,前方列检作业情况(事故发生局只报本局列检作业情况),货物装载情况,中断行车时间,切轴事故还应通报滚滑别,冷热别,轴号,滚动轴承标志板内容,沿途红外线轴温探测的情况等。经事故调查后,要将事故的详细情况逐级上报。4.发生切轴事故时,铁路局车辆处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在初步判定与其他铁路局、车辆段、机车车辆工厂、滚动轴承制造或大修厂相关时,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单位,说明事故初步情况和原因。相关单位接到电报后,要立即携带有关技术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在切轴事故发生两周内,各有关单位均须到铁道部汇报情况。
45、5.事故车及相关车辆须经车辆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准投入正常运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对事故车及相关车辆擅自进行处理或放行。6.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事故情况,定期进行认真分析。事故责任单位要按照“三不放过”的要求,查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措施,认真处理。 附件一 轮对及滚动轴承标记刻打的规定1.车辆轮对轴端标记刻打的规定:轴型基准圆直径d(mm)轴型基准圆直径d(mm)B 110 D 140 C 130 E 150图附11 轴端标记(一)1.1 新制、改制滑动轴承车轴,在车轴两端面上依据中心孔中心刻画基准圆,通过基准圆中心刻画十字线,把端面分为四等分(如图附11),形成四个扇面。刻线宽、深均为0.20.5mm。1.2 新制、改制滚动轴承车轴,在车轴两端面上依据中心孔中心刻向三个轴端螺栓孔中心刻线并延长,把端面分为三等分(如图附12),形成三个扇面。刻线宽、深均为0.20.5mm。图附12 轴端标记(二1.3 选轴端的一个扇面内刻打车轴的制造标记(如图附13),其内容包括:(a)滑动轴承车轴 (b)滚动轴承车轴图附13 轴端标记(三)(1)车轴制造(锻造)厂代号(铁道部公布的代表略号,字体高7mm);(2)车轴熔炼号码(字体高7mm);(3)锻造顺序号(轴号),从0000199999五位数字循环刻打,字体高7mm;(4)车轴制造(锻造)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刻打,各两位数字,字体高7m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