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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的管路工作人员。 第2条 管路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防尘管路、瓦斯抽放管路、防灭火灌浆、注砂、注氮管路的运输、安装、拆卸、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上岗条件 第3条 管路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管路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有关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规定。 2、有关瓦斯抽放管路的安装、维护规定。 3、有关防灭火灌浆、注砂管路规定。 4、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防尘、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灌浆、注砂的有关规定。 5、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6、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7、了解井下各种气
2、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安全规定 第5条 对防尘、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灌浆、注砂的有关管路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6条 严禁在无风或风量不足的地点从事管路安装、拆除、维护、检查等工作。 第7条 在进行正常操作时,要仔细检查操作坏境的安全状况,不安全不操作。 第8条 敷设管路时,要严格按设计施工。管路与其他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间隙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9条 在运输巷道中敷设管路时,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采取设置警戒、行车不行人等相关的安全措施。 操作准备 第10条 工作前应把需用工具、材料准备齐全。 第11条 安装前应详细检查管材、闸阀质量,进行试压试验,应无堵塞物,无漏洞。管盘
3、应完好。 第12条 下井进行管路敷设和维修时,要交运所需的材料。 第13条 软质管或较短管材、配件可装矿车运送。凡矿车装不下的管材均装花车运送。管材的装载高度不准超出矿车或花车两帮高度,并要捆绑牢固。 第14条 在电机车运输巷道运送时,应事先与运输部门取得联系,并严格执行电机车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15条 严格执行斜巷运输管理规定,并有防止管衬 脱落、刮帮和影响行人、通风设施的措施。 第16条 管材、物料运到现场后,应放在预定地点,堆放整齐、牢稳,不得妨碍行人、运输和通风。 操作顺序 第17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施工地点安全检查-验收物料- 管路的安装与拆卸(管路维护)-检查质量。
4、 正常操作 第18条 接管路时,应按照从外向里的顺序操作,逐节接入。 第19条 管子的接头接口要拧紧,用法兰盘连接的管子必须加垫圈,做到不漏气、不漏水。 第20条 管路要托挂或垫起,吊挂要平直,拐弯处设弯头,不拐急弯。 第21条 拆卸管子时,要1人托住管子、2人拧下螺钉。 第22条 接防尘管子时,应根据质量标准要求安设三通和阀门,以便冲刷巷道。所有采煤工作面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刮板输送机机道、运输大巷、回风大巷等都必须安装防尘管路,所有装载点、转载点、溜煤眼均应安装喷嘴,且位置适当。 第23条 机械触动式、电磁阀式、光电式、声控式等自动洒水喷雾装置的安装要按专门设计施工。 第24条
5、 在较高的位置施工时,要有牢固的脚手架,防止摔伤或管子砸伤。 第25条 当管路通过风门、风桥等设施时,应事先与通防部门联系好,管路要从墙的一角打孔通过,接好后用灰浆堵严。管路不得影响风门的开关。 第26条 在有电缆的巷道内敷设管路时,应尽量敷设在另一侧。如条件不允许,必须与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管路应离开电缆300毫米。 第27条 用法兰盘联接管子时,严禁手指插入2个法兰盘间隙及螺栓眼之间,以防错动挤手。 第28条 接胶管或塑料管时,接头应用铁丝捆紧、连好、砸平。每隔34米要有一吊挂点,保持平、直、稳。井下不准使用非抗静电的塑料管。 第29条 新安装或更换的管路要进行漏气和漏水实验,做到通畅、不
6、漏水、不漏气,不合标准的要拆除旧管,安装新管。 第30条 连接瓦斯管路时必须加胶垫、上全法兰盘螺栓并拧紧,以确保不漏气。安装流量计时,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 第31条 拆卸的管子要及时清点、运走,不能及时运走的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把接头、三通、阀门、螺栓等全部回收妥善保管。 特殊操作 第32条 在竖井内接管子时,应按照管子规格,先打好工字梁。操作时,必须安装工作盘和保护盘。由上往下接时,第一节管子用双卡卡在横梁上,运一节接一节,螺栓上齐拧紧,每遇横梁都要用卡子卡牢。由下往上接时,第一节管子要与平巷管子连接牢固,同样运一节接一节,遇横梁用卡子卡牢。 第33条 在倾斜和水平巷道中安装直径为10
7、2毫米或更大管径的管子时,必须先安管子托,管托间距不大于10米。 第34条 在斜巷内接直径为102毫米或更大管径的管子时,要接好一节运一节,并把接好的管子用卡子或810号铁丝卡在或绑在预先打好的管子托架上。 第35条 在倾角较大的小井、联络巷中拆接管子时,必须佩带保险带,并有专用工具袋,用完的工具或拆下的部件随时装入袋内,严防坠落伤人。拆接管子前,应先用绳子将准备拆接的管子捆住,绳子另一头牢固地拴在支架或其他支撑物上,以防止管子掉下。 第36条 正在使用的管路需要部分拆除或更换时,必须首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好。拆除或更换瓦斯管路前,必须把计划拆除的管路与在使用的管路用挡板或闸门隔开。瓦斯管路内的瓦斯排除后方可动工拆除。 第37条 在巷道中敷设管路时,如果巷道顶部没有足够的空间,可以在保证安全间隙以及不影响行人等情况下,敷设在巷道底部,但必须在巷道底部加设牢固的水泥墩,间隔要均匀,符合设计要求。 第38条 拆除或更换防尘、灌浆、注砂、注氮管路时,要等管路内的流体等全部流净后,方可拆除或更换。 第39条 发现管路损坏或漏水、漏气,要立即汇报并及时处理。 收尾工作 第40条 检查安装质量,保证管路符合要求。 第41条 清理现场,保持整洁、安全。 第42条 运走拆除的管路和配件,带齐工具上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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