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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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治理构造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 内容提要: 一、本文概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构造含义及关系,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企业法人洁理构造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指出目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构造现状及存在问题。主要有: 1 、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2 、董事会构造不合理; 3 、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 4 、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产生方式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5 、所有者缺位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 6 、科学、合理鼓励机制尚未形成; 7 、新老“三会有机结合尚需探索。 三、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构造对策: 1 、修订完善?公司法?; 2 、合理配置股权,强化所有者
2、约束功能; 3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视和运营体系; 4 、加强法人治理构造中权利组织建立,建立责权清楚组织体系及有效鼓励机制; 5 、理顺新老“三会关系,把党管干部原那么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 企业法人治理构造 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 一、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构造 一九九三年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开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制度为根底,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公司制度为主体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制
3、度根本形式是公司制,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主要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根本特征,党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清楚,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来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开展,又要坚持市场取向改革,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途径。一九九三年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益探索。一九九九年党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一种有效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收和组织更多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从而确定了公司制在现代企业制度
4、中重要地位。而企业法人治理构造是公司制核心,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根本内容,因此,只有构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构造,才能形成有效运行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法人治理构造,是指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权力制衡各项机制,它涉及企业机构权力来源、运作和权限,界定企业机构及其成员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党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构造是公司制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公司法人治理构造,这是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重塑市场经济微观根底关键所在。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构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标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5、、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制衡机制。 企业法人治理构造,具体地讲,就是标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责权边界及相关关系一组制衡制度安排或法律标准。在这个制度安排或标准下,责任和权力是受到约束,决策和管理范围和过程是有规那么和程序。因而,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相互之间不是一个纵向等级关系,而是一组委托授权关系,是制约监视关系。每一方权力和责任都受到规那么保护和约束,也就是说各方面都有相对独立权力运用空间和对应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超过
6、边界,违犯程序,滥用权力。形成相互制衡管理体制。 二、我国企业法人治理构造现状 自?公司法?公布以来,随着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构造根本形成,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中,按照?公司法?原那么,积极构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构造,初步形成了由出资方股东、法人机构董事会、监视机构监事会,企业经营管理者等层次构成法人治理构造。初步确立了出资人制度,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促进企业构建有效法人治理构造,对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有着重要促进作用。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法人治理构造,增强了所有者权益,降低了企业资本负债率,提
7、高了企业资本运营能力,整体实力及活力得到提高。虽然我国?公司法?力图按照国际惯例来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企业法人治理模式和科学、合理企业法人治理构造,而且通过多年改革完善初步取得了进展,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法人治理构造并未在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相对控股公司中真正得以确立,离标准要求相距甚远,有效制衡机制并未真正确立。企业法人治理构造中普遍存在问题如下: 1 、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很难保护广阔中小股东利益。许多改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比拟突出,虽然都成立了股东大会,但由于股权高度集中,造成股东大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国有股比例过高,控股
8、股东可以在现有法律桓架内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中小股东对国有大股东形不成有效制衡,公司法人制理构造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布,因而对中小股东有利益并没有给予应有重视,未制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那么。我国上市公司里,外部董事或董立董事数量较小,而且对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产生方式及权责无明确规定,没能起到制约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作用。再一方面,由于“一股独大。股份公司与投资股东关联交易不标准,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未完全分开,影响和制约了法人治理构造完善。 2 、董事会构造不合理,不能有效发挥其职能。董
9、事会是由股东选举出来常设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能否正确履行职能,行使职权是企业搞活经营关键,但现实中董事会职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主要原因有:一是董事会成员构成不科学,多数为同一“家族成员,即内部董事,其中也有一定比例职工董事,但聘请外部董事和专家董事那么很少,这种董事构造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容易受习惯思维影响,难以提出新颖战略观点和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影响董事会正确决策。二是没有专设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缺乏工作程序,董事长一人说了算,影响董事会职能发挥;另一方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情况比拟普遍,影响董事会职能正常发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做法看似简单方便,却容易混淆两者职能,致使把握战略决策董事长陷入具体
10、事务中,造成两者职能都不能尽善尽美地发挥。 3 、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立常设机构,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统一对董事会、总经理系统进展监视,其在法人治理构造中起着重要监视作用。而有企业监视会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其一,监事会人选和成员,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产生方式,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等比例构造不科学;其二,缺泛具体制度约束和定期检查,监视工作程序;第三,由于多数监事为兼职,且在企业中地位不明确,也影响监事会职能真正发挥。 4 、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产生方式还不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构造要求,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是企业法人代表,对股东负责,全权领导和管理公司一切经
11、营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公司授权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董事会选聘总经理,是一项重要权能,而现实中大局部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产生方式还多为上级任命,或上级提命、董事会聘任,原有企业任免制度仍在发挥作用,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层制约形同虚设。影响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权利制衡关系形成。 5 、“所有者缺位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经营授权主体,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仍然模糊不清,新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已公布正在落实,而且出资人职责分散在财政,计委、经贸委、劳动、组织、人事等各个职能部门。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必然使国有资产经营者缺泛来自于投资者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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