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方案施工合同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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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实地踏勘及了解,乙方知悉本工程为甲方荣誉室展厅使用,对其特殊的安全要求及使用标准已在施工方案及选材中予以充分考虑。1、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全部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乙方只包工1.6 工程结构: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2、工程质量2.1
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2.2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3 约定标准: 3、工期3.1 总工期: 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3.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3.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 2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3.5 暂停施工(停工):因甲方原因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3.6 工期顺延3.6.1 发生
3、以下情况的,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1) 7 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 8 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2)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3.7 工期提前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提前的时间。(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
4、条件。(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设计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由甲方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由乙方于开工 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应于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由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4.2 设计变更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4.2.2 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相应调整工程价款。4.2.3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
5、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工程价款5.1 本工程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5.2 本工程价款总计(或暂定):人民币 元,(¥ 元)。此价款已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设计费、协调费、政府规费、措施费、保险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措施费、成品保护费、场地清理费、赶工增加费、保修费、文明施工费、不可预见费、税金和利润等一切费用。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5.4 工程价款支付5.4.1 预付款为工程总价的 %,支付时间为 。 5.4.2 工程
6、进度款: 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0%。 5.4.3 工程质保金:为甲、乙双方确认结算总价的 10%。如在质保期内无质量及缺陷修复责任扣款,则质保金在本工程各分项工程保修期全部届满后的 14 个工作日内无利息一次性支付。5.4.4 在甲方支付乙方款项时,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交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付款。.5.4.5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银行汇款、信汇、支票等方式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支付前,乙方需凭付款申请和发票向甲方申请付款。5.4.6 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甲方会同乙方核实计量并检验工程质量。5.4.7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
7、(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5.4.8 乙方未经监理或甲方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6、材料设备供应6.1 本工程由甲方供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双方约定编制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中应准确写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6.2 本工程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应返工重做,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3 甲方
8、提供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6.5 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符合环保、节能等标准。6.6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7、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7.1
9、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职务: 联系电话: 7.2 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 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 职务: 职称: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7.3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联系电话: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全权代表。7.4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7.5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8、双方权利8.1 甲方权利8.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8.1.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
10、务。8.1.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8.1.4 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8.2 乙方权利8.2.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8.2.2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双方义务9.1 甲方义务9.1.1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9.1.2 组织乙方
11、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9.1.3 提供施工场地。9.1.4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等已有的技术资料。9.1.5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9.1.6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9.2 乙方义务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9.2.3 安全施工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等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 。9.2.3.2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
12、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乙方承担。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费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9.2.6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佩证上岗、文明
13、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须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9.2.7 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9.2.8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要求对不合格的部分进行返工,乙方应承担此部分返工的全部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9.2.9 乙方负责自身人员、材料、设备等一切事项的各类保险,并保证不因此等原因而令甲方承担任何法律或经济责任。9.2.10 乙方已清楚本工程现场位于居民楼、办公楼附近,故乙方须遵照国家、北京市政府及甲方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
14、因夜间施工、噪音、空气污染、通道占用等带来的扰民影响等,因乙方未能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而引起的民扰/扰民亦由乙方负责调停及解决,并支付一切费用。9.2.11 乙方保证其雇佣的劳务工人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北京市从事施工及工作的一切合法手续, 并保障甲方不承担因乙方未能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而引致的罚款、诉讼及后果损失。10、工程验收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10.2 竣工验收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
15、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 7 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 28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10.2.2 甲乙双方在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0.2.3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10.2.4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图纸等。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质保金除外)。10.2
16、.5 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监理/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仅为形式上的验收,鉴于本工程的质量要求,乙方同意在该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后,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事故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甲方亦有权在质保金中予以相应扣除,乙方不得以甲方验收合格、已过保修期等为由而拒绝承担该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1、违约责任11.1 甲方违约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接到乙方提交的书面请款报告后的 14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从第 15 日算起,甲方按该笔应付未付金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1.2 乙方违约乙方有下列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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