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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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一、买卖法一、买卖法n(一)概念(一)概念n 1、买卖法买卖法是指调整买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事交易法主要涉及有形动产有形动产买卖,且主要以国际货物买卖为限。n 2、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财产而相互约定的,由一方移交财产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金的协议。n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处分处于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家。(2)构成合同要
2、约和承诺的行为一般)构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一般在不同国家完成,或者虽在一国完成,但在不同国家完成,或者虽在一国完成,但货物的交付或合同的履行必须在另外一个货物的交付或合同的履行必须在另外一个国家。国家。(3)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和惯例,是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内惯例,是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内的买卖法。的买卖法。二、买卖法的法律渊源二、买卖法的法律渊源n(一)(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 买卖法归属民法债编,货物买卖视为动产买卖,统一规定。n(二)(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 1、普通法:、普通法:由法院以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n 2、成文法、成文法:由立法
3、机关制定,成文买卖法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n(三)(三)中国法律中国法律有关买卖法的立法有关买卖法的立法 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n(四)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四)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n(五)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五)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1、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
4、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华沙牛津规则牛津规则(CIF合同)合同)3、美国1941年修订的国际贸易定义国际贸易定义 规定了各州不同的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义务。该国际贸易定义对南北美洲各国有较大的影响。4、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和托收统一规则n注意注意:上述各项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三、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公约 n(一)公约的订立和基本内容概述(一)公约的订立和基本内容概述 80年公约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二)公约
5、适用范围(二)公约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分处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际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物买卖合同。(1)营业地标准)营业地标准(国际性标准国际性标准)确定是否为国际合同,以交易当事人确定是否为国际合同,以交易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位于的营业地是否位于不同的缔约国不同的缔约国为为唯一标唯一标准准(不考虑当事人国籍、住所是否在不同(不考虑当事人国籍、住所是否在不同国家)国家)。若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且分布于不同若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且分布于不同国家,则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国家,则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
6、。为准。n (2)扩大适用)扩大适用 如果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不全是或如果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不全是或全不是缔约国的全不是缔约国的,则依据国际私法冲突规则依据国际私法冲突规则指引,如果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则指引,如果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同样适用于该合同。公约同样适用于该合同。即即公约在一公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扩大适用于营业地在非缔约定条件下可以扩大适用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交易(、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交易(6项)项)n(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约前及订约时不知物买卖,除
7、非卖方在订约前及订约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货物用于此种目的(也不应当知道货物用于此种目的(消费品消费品的交易的交易)为避免公约的规定同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国为避免公约的规定同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国内法发生冲突。判断是否属于消费品交易,应内法发生冲突。判断是否属于消费品交易,应依据买方的购买目的确定。依据买方的购买目的确定。主张不适用公约而适用国内消法的保护时,主张不适用公约而适用国内消法的保护时,消费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订约时已具消费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订约时已具有消费目的,并且这种消费目的已向卖方透露有消费目的,并且这种消费目的已向卖方透露过,卖方也知道买方购买货物的消费目的。过,卖方也知道
8、买方购买货物的消费目的。n所以,购买时出于商业目的,回国后改为消费目的的,不属于消费品交易。n对于卖方卖方而言,这种情况下欲适用公约而排除消法的适用,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订约时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买方的消费目的。n(2)经由拍卖进行的买卖)经由拍卖进行的买卖 拍卖,一般适用拍卖地的拍卖法律。n(3)根据法律当局的执行令状或其)根据法律当局的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该种买卖,是根据法院或行政机关发出的强制执行命令进行的。与正常的货物买卖差别较大,当事人之间无法正常洽谈合同的条款等,故公约将其排除在外。n(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
9、币的买卖或货币的买卖 它们被视为有价证券买卖,不属于货物的范畴,故不适用货物买卖的规定。n 货物货物指确定在合同项下供出售用的动产,即有形动产有形动产。包括未出生的动物,生长中的庄稼或其它附着于不动产上,但可从不动产上分离出来的附着物,包括矿产品,类似产品或待从不动产中分离出的产品。待从不动产中分离出的产品:待从不动产中分离出的产品:如果卖方把附着物从不动产中分离出去,则属于货物买卖。有待买方来进行分离,则不是货物买卖,而是买卖不动产。n(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船舶与飞机的买卖视同不动产买卖,须办理登记手续方为有效,区别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公约很难统一,故予以排除。n(6)电力
10、的买卖)电力的买卖 国家要求对电力的买卖必须办理登记手续。3、公约、公约不适用的不适用的与货物买卖有关与货物买卖有关的合同的合同n有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合同,除了货物买有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合同,除了货物买卖之外,还具有加工性质或其他服务性质,卖之外,还具有加工性质或其他服务性质,是否适用公约,取决于其主要性质。是否适用公约,取决于其主要性质。n(1)公约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公约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重要原材料的合同。货物的大部分重要原材料的合同。即单纯的来料加工合同及来件加工合同,加工方后收取加工费,都不适用该公约。此时,双方当事人间合同的主要性质是加工,买卖不是合同的主要性质,
11、不适用公约。n(2)对混合合同,须根据其主要性质,)对混合合同,须根据其主要性质,判断能否适用公约。判断能否适用公约。A、公约不适用于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公约不适用于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它服务的合同。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它服务的合同。B、含有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如果供、含有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如果供应货物和提供服务之间没有联系,即使被应货物和提供服务之间没有联系,即使被规定在同一个合同内,也应视为两个合同,规定在同一个合同内,也应视为两个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不同的法律(可分割的合同可分割的合同)。分批)。分批交货、含有服务性质的合同及既供应设备交货、含有服务性质的合
12、同及既供应设备又转让技术的合同,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又转让技术的合同,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处理。的合同处理。n(3)如从合同中或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如从合同中或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透露的情况中,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所透露的情况中,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所分处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则该的营业所分处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则该公约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公约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三)公约(三)公约没有涉及没有涉及的问题的问题n公约在法律上只解决了买卖双方两大公约在法律上只解决了买卖双方两大问题:问题:其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其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其二,合同成立后,双方各自享受
13、的其二,合同成立后,双方各自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n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公约未予解决。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公约未予解决。公约特别申明与下列事项公约特别申明与下列事项无关无关:n1、该公约不涉及有关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该公约不涉及有关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惯例的效力等问题。惯例的效力等问题。当事人就合同条款或引用的惯例的有效性发生争议,应按有关国家国内法处理。n2、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出货物、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出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1)货物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各国法律分歧大。(2)合同是否足以割断第三人对已售出的货物享
14、有权益规定不一。n3、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所出售货物引起的、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所出售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规定,凡属于产品责任产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产品责任不同于产品质量索赔。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品质索赔品质索赔是就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根据合同向卖方提出索赔或要求退、换货物等。前者不适用公约,后者适用该公约。公约并未排除并未排除卖方对出售货物的缺陷造成的买方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四)我国批准公约生效所作的(四)我国批准公约生效所作的保留保留 我国对80年公约提出了两项两项重要的保留重
15、要的保留:n 1、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书面形式、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书面形式 公约第11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必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这一规定,同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有冲突。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新合同法第10条已经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n2、关于扩大适用的保留、关于扩大适用的保留: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
16、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也提出了保留。适用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适用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国的当事人。(五)公约与合同、与国际贸易惯例(五)公约与合同、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关系的关系 n 1、公约与合同的关系、公约与合同的关系 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消减或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A、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完全可以在买卖合同中选定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但但如果如果当事人仅在合同中规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国际贸易惯例时,不能认为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B、合同条款优于公约规定。、合同条款优于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
17、中部分地排除公约的适用,或改变公约的任何条款的规定,但但合同当事人不能排除不能排除本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所作的声明或保留。(公约第12条)n 2、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和习惯的、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和习惯的关系关系 当某项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和公约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国际贸易惯例为准,允许当事人消减或改变公约的规定的效力的规定。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略)(略)五、五、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一)卖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一)卖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货物方式交付货物 如果合同未约定上述事
18、项,则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的买卖法的规定交货:1、交货方式、交货方式 交货交货是指自愿地移转对货物的支配和占有,即由卖方把对货物的占有权移转给买方。(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指卖方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占有和支配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2)象征性交付(拟制交付)象征性交付(拟制交付):指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如仓单、提单等交给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其他交货方式其他交货方式 a.简易交付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由于合同生效而完成的交付方式。b.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指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标的物时,双方当事人签
19、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c.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指标的物被第三任占有时,向买受人让与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方式。n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 (1)各国法律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各国法律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大陆法大陆法规定,若买卖合同未确定交货地点:A、交付特定物的,则卖方应在定约时该特定物所在地特定物所在地交货。B、交付非特定物的,应于卖方卖方营业地交货(日本规定在买方营业地交货)。n 英国法英国法规定,一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买卖双方在定约时已经知道该特定物在其他地方,则在该特定物所在地特定物所在地
20、交货。(2)公约关于)公约关于交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规定(第的规定(第31条)条)如果合同如果合同未未规定交货地点,规定交货地点,但所交货物涉所交货物涉及运输的及运输的,卖方将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即视视为交货为交货。按公约67条,从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运输风险也转移至买方。如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且该合同项下的如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且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又属于如下三种货物之一:特定物,或是从货物又属于如下三种货物之一:特定物,或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出的货物,或是尚待生产或制造特定存货中提取出的货物,或是尚待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对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对前两种前两种货物的交货物的
21、交货地点应当是订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的该批货地点应当是订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的该批货物的所在地;对货物的所在地;对最后一种最后一种货物的交货地点应在货物的交货地点应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已知道的将来制造、生产地。订约时双方当事人已知道的将来制造、生产地。在其他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交给买方处置交给买方处置,是指卖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为,使买方能够取得货物。例如,做好交货前的准备工作,将货物适当包装,刷上必要的标志,并向买方发出通知,让其提取货物等。如果卖方已把货物交给仓库或承运人照管,则卖方将有关单据(如提单或仓库单据)交
22、给买方,即认为已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3、交货时间、交货时间n (1)大陆法大陆法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时间没有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即时交货。如果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买方不能要求卖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交货,卖方却有权提前交货,但应当事先通知债权人(买方)。n(2)英美法英美法 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果合同未约定交货时间,则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如果买方授权或要求卖方将货物运交买方,则卖方为此目的而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交给承运人,推定为已向买方交货;如果卖方同意在货物出售地以外的其它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腐烂、变质的
23、风险;关于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规定外,一般应由卖方承担卖方承担。英美法还规定,一般不准提前交货不准提前交货。n(3)公约公约对交货时间的规定对交货时间的规定 如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如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该期间,则除有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意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二)卖方提交单据(二)卖方提交单据和安排运输及通知的义务和安排运输及通知的义务n1、卖方提交单据的义务、卖方提交单据的义务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
24、向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公约明确规定,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A、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货物有关的单据,他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B、如果卖方在上述规定的时间之前已移交了单据,他可在该时间到来之前纠正单据中的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但卖方行使这项权力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按公约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n2、卖方安排运输和通知的义务、卖方安排运输和通知的义务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事宜事宜,卖方还应承担下述义务:(1)如按合同或公约规定,卖方需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但但货物并未打上标志,也未
25、以填写装运单据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将货物确定在该合同项下,则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发货通知。(未将货未将货物特定化物特定化)n 卖方将货物特定化将货物特定化的的方法: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如卖方未按上述办法或其他办法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须向买方发出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卖方将货物特定化,是货物的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移转于买方的必要条件必要条件。n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安排货物的运输输,他须负责订立必要的运输合同,用适当的运输工具,按照通常的运输条件,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n (3)如果卖方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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