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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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规范学校和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据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的单位、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第三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全面落实规定的基础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规定及本细则中“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
2、当承担的责任。“部门依法监督”的“部门”是指学校所有具备管理职能的部门,消防监督部门只是其中之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的人,一般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组织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第五条 规定中指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具体职责是:(一)全面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四)定期组织分管工
3、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处理火灾隐患;(五)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火灾隐患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单位所辖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认真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检、自查;(四)研究解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和火灾隐患的整改。第七条 重点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单位领导、教职工和学生组成。义务消防员
4、的主要职责是:(一)参加灭火常识学习和培训,提高灭火技能;(二)协助本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应急疏散、灭火演练;(三)平时做好应对火灾的各项准备;(四)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五)爱护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保证完好有效;(六)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其职责是:(一)熟悉、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二)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组织教职员工学习灭火、逃生常识和技能;(四)定期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5、六)协助消防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所属的中心、室、所、实验室(等)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一)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落实本部门(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教学、实验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措施;(三)组织所属人员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做到“四懂四会”(四懂:懂本岗位潜在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疏散逃生的技能。四会:会报火警、会处理突发事故、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逃生);(四)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检查和巡查记录;(五)及时制止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
6、等违法违规行为;(六)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责任明确到人;(七)协助消防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条 校内经商业户负责人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承包、承租人是所经营、承包、承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一)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组织所属员工认真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安全教育;(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特殊行业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或专业机构培训;(五)经营活动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不得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营场所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六)接受消防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
7、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校内所有教职员工要对本职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职责是:(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积极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及灭火、疏散演练;(三)熟悉本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并做好防范工作;(四)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五)完成本单位、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掌握防火安全常识和报警、灭火及逃生方法;(三)不在公共场合和寝室进行危及消防安全的活动;(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五)
8、积极制止、举报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六)服从消防监督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须签订消防责任书的单位外,还应包括下列单位:(一)后勤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与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业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二)校内建筑工地、改建、扩建、施工场所,由建设方(投资方)与施工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三)其他校内合作经营、勤工俭学网点由管理单位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31日前与所管辖部门签订当年消防安全责任书;(五)各单位与学校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报各校区消防科备案;各单位与所辖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与单位消防档案
9、归档保存。第十四条“责任书签订”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单位(部门)应贯彻执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单位(部门)责任人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责任制;(三)单位(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四)单位(部门)应落实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频次;(五)单位(部门)应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灭火、疏散演练等各项活动;(六)单位(部门)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的具体要求;(七)单位(部门)对未履行职责和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部位)确定的原则是: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发生火灾后影响大的单位(
10、部位)。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具体岗位(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针对本单位(部位)的特点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演练;(五)维护和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特殊危险部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七)建立消防档案、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和隐患整改登记;(八)坚持每日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并建立检查、巡查记录。第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重点单位资料室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电器设备的
11、设计、安装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二)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等电热器具;(三)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四)电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修,要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不得使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五)各阅览室、陈列室以及图书的编目、检索、采编、加工、复制复印、照相等作业部门,要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六)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室、资料室,严禁未经审批在上述部位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七)使用易燃易爆杀虫剂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八)保持通道、安全出口的畅
12、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杂物;(九)图书馆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对住宿的学生负有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行为奖惩职责。其职责是:(一)督促学生落实公寓消防安全制度;(二)协助后勤公寓管理单位查处消防违规、违章行为;(三)定期组织学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各寝室安全员进行应急疏散、逃生技能的学习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四)定期组织协调后勤公寓管理单位、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五)及时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学生工
13、作的副书记(或明确分工的其他领导)负责住宿学生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寝室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落实学生宿舍防火责任制,签订寝室消防安全责任书;(三)落实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四)及时纠正、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外国专家、留学生公寓及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一)负责向外国专家、留学生宣传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落实外国专家、留学生公寓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外国专家、留学生参加学校、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
14、培训;(四)及时开展公寓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定期组织外国专家、留学生进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每年至少一次。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公用楼、学生公寓(各类学生公寓)、教工公寓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一)落实各类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岗位职责,组织管理人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二) 熟悉管辖区域易发火灾部位特点,并联合学生管理部门(单位)进行消防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三)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查记录;(四)保证管辖区域楼宇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负责学生公寓内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及时制止、纠正
15、、查处公寓内一切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收缴公寓内违章使用的电热器具;(六)负责管辖区楼宇内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防止遮挡、挪用、损坏、丢失;(七)发生火情,及时组织楼内人员紧急疏散,组织报警和实施灭火。第二十二条 所有入住公寓的学生、教职员工,要主动接受公寓管理单位、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公寓内严禁用蜡烛照明和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有明火的器具;(二)公寓内除按设计使用功能配置的电气设施和学习用电脑、台灯、饮水机、手机充电器外,严禁私自使用其它电热器具;(三)公寓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公寓内的电气线路;(四)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16、线和超负荷用电;(五)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六)公寓区域内严禁焚烧废弃物;(七)公寓内严禁吸烟;(八)公寓内严禁占用、堵塞、锁闭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九)公寓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擅自使用、挪动、遮挡、损坏; (十)公寓内要做到“人走电断”,无人情况下要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开关。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单位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二)高层建筑使用单位及员工,要熟悉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位置,掌握高层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配备应急逃生消防器材(手电筒、灭火器、防
17、烟面具等); (三)高层建筑使用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和疏散路线示意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四)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五)严禁违规安装、拆卸、改动电气线路和超负荷用电;(六)严禁损坏、挪用、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七)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第二十四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管理。出租、及使用单位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使用单位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和应急灭火、疏散预案,按规定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二)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产权单位应
18、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用做学生或员工宿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四)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五)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六)严格遵守用电管理规定,禁止超负荷用电。第二十五条 共用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要遵循“共同使用、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共用建筑内各单位是自己辖区的消防责任主体,共用部分多方是责任主体,消防责任共同承担;(二)共用建筑内各单位要联合
1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应急灭火、疏散演练,每年至少一次;(三)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和纠正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四)共用建筑要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所属人员要熟悉工作区域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疏散逃生路线;(五)共用建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制定并督促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药品库、实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二)定期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及时督促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20、(三)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保管、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确定实施重点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五)定期组织实验室各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或直属单位的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由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其职责是:(一)督促落实消防法规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实验人员实验前消防安全培训;(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验室、导师、实验人员);(三)组织对本实验室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改;(四)结合本实验室安全特性,制定应急火灾事故处置预案;(五)定
21、期开展处置实验室突发火灾事故的消防演练,每年至少一次。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应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确定一名或多名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一)负责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并填写检查、巡查记录;(二)及时纠正和制止实验活动中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三)及时发现和上报实验室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四)保持实验室安全出口通畅,及时清理易燃杂物;(五)负责组织突发情况下人员的紧急疏散。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24小时以上连续性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必须确定实验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严禁实验无人值守和脱岗现象;(三)实验设备使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四)实验设备使用
22、和摆放要置于阻燃材料底座上,设备周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三十条 实验室用电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和超负荷用电;(二)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装置必须按规定敷设,各种电气设备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三)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实验室,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四)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五)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六)实验室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七)实验室内不得使用电暖风、电炉、“小太阳”取暖。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申报
23、批准后,方可使用;(八)实验室严禁使用自制及无合格证书的电器。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参加实验人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实验人员要掌握实验物质的危险特性和实验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二)实验室疏散门、疏散通道要保持通畅;(三)易燃易爆钢瓶必须放置在室外,设置专门存放地点;(四)实验室内特殊的电器、高温、高压等危险设备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五)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六)实验室灭火器材应摆放在明显方便易取的位置;(七)严禁将化学性质相抵触易产生反应燃烧、爆炸的药品混装、混放;(八)实验结束后,应清除易燃物,关闭电源、水源、气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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