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竞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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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第六讲 竞争法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n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n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n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n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n1、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n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行行为为是是针针对对市市场场竞竞争争中中的的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行行为为而而言言的的,它它泛泛指指经经营营者者为为了了争争夺夺市市场场竞竞争争优优势势,违违反反公公认认的的商商业业习习俗俗和和道道德德,采采用用欺欺诈诈
2、、混混淆淆等等经经营营手手段段排排挤挤或或破破坏坏竞竞争争,扰扰乱乱市市场场经经济济秩秩序序,并并损损害害其其他他经经营营者者和和消消费费者者利利益益的的竞竞争争行行为为。由由于于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行行为为对对市市场场经经济济秩秩序序的的危危害害非非常常严严重重,世世界界各各国国大大多多通通过过反反不不正正当当竞争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竞争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所所谓谓反反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法法是是指指调调整整在在反反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过过程程中中产产生生的的经经济济关关系系的的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的总总称称。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用了世界各国的通常
3、做法。首先,在该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即自自愿愿、平平等等、公公平平、诚诚实实信信用用四四项项原原则则,实际上是把违背这些基本准则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其其次次,对对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行行为为作作了了概概括括性性的的界界定定,即“经经营营者者违违反反本本法法规规定定,损损害害其其他他经经营营者者的的合合法法权权益益,扰扰乱乱社社会会经经济济秩秩序序的的行行为为”。这是在吸收现代竞争法律和理论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更是一种危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揭示了其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再再次次,
4、在在分分则则部部分分又又规规定定了了11种种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行行为为,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对市场秩序影响特别大的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处罚的措施,并根据这些行为对社会影响的程度、社会公众对这些行为的容忍程度,适当调整法律制约机制。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n(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n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经营者,政府行政机关或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则应当与此无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明确规定该法规制的对象是“经营者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即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或
5、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济组织和个人。n(2)、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n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如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这一特征揭示了现代经济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互补性已经成为趋势,以维护商业道德作为经济立法的宗旨有利于加快市场秩序制度建设的进程。n(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n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已经从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领域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法律之所以把竞争行为从私法规制转而纳入具有公法性质的竞争法规制,正是说明了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
6、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不当竞争行为,共计11大类。n1欺骗性交易欺骗性交易n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仿冒、虚假表示等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使购买者发生误认误购,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n(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n(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n(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n(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仿冒行为的认定仿冒行为的认定n明确仿冒行为的法律特征
7、有利于对仿冒行为作出正确的认定。n(1)仿冒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仿冒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n仿冒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n我国法律中对仿冒行为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中的“擅自擅自”一词,也表明了这一主观上的特征。n(2)仿冒行为具有特定性仿冒行为具有特定性。n仿冒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n(3)仿冒行为具有误导性仿冒行为具有误导性。n仿冒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仿冒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n商业贿赂是指“
8、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实际上商业贿赂就是经营者在商业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实物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导致商业道德腐败,竞争秩序混乱。因此,国家把向经营者的这种“附赠”行为纳入竞争法和刑法的规制范围。n。n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实际上这也是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要件:实际上这也是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要件:n其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其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及其相关人员。n主观上是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主观上是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
9、n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n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3)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n商业回扣。商业回扣。在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被称作“回扣”的贿赂方式,即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商品价款”。其构成条件条件是:n(1)回扣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双方之间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双方之间,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及其有关人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等;n(2 2)
10、回扣是交易双方和有关人员故意进行的)回扣是交易双方和有关人员故意进行的行为。给予回扣和收取回扣都采取在账外暗中行为。给予回扣和收取回扣都采取在账外暗中进行的手段,给予回扣不记账,收受回扣不入进行的手段,给予回扣不记账,收受回扣不入账,所以它也是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违账,所以它也是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违法行为法行为n(3 3)经营者利用回扣是为了凭借与对方的不)经营者利用回扣是为了凭借与对方的不正当利益关系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正当利益关系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的目的。机会的目的。价格折扣和回扣价格折扣和回扣 的区别的区别n价格折扣也称为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价格折
11、扣也称为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以明示的方式给买方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以明示的方式给买方一定比例的减让返还以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一定比例的减让返还以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把它定性为“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的比例予以退还两种行为”。与回扣相比较,折扣一般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回扣则是支付给个人的;折扣一般在合同中直接订明,并且入账,公开给付,属于“明扣明扣”;n回扣则是在账外暗中秘密进行的,属于“
12、暗扣暗扣”。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这种暗扣作了明确的解释,所谓“账外暗中”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会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计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伪账等行为”。商业贿赂与合法的佣金之间的界限商业贿赂与合法的佣金之间的界限n佣金:是指企业支付给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中间人(包括经纪人、介绍人)的劳务报酬,是发生在企业与中介人之何,而并非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n区别之一:佣金与商业贿赂的区别在于是否明示公开,佣金的支付者与介绍人、经纪人一般订有服务合同,企业支付佣金必须公开入账,收受人也必须如实入账,依法纳税
13、 n区别之二: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必须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作为中间人即处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他既可以从买方处接受佣金,也可以从卖方处收受佣金,还可以接受双方给予的佣金。3.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n根据宣传的内容本身是否真实,可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n所谓虚虚假假宣宣传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情况作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的宣传。关于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我国广告法有较为详细的规定。n引引人人误误解解的的宣宣传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情况作容易误导购买者产生错误理解的宣传行为。经营者常常利用其宣传用语上的含混不清、隐
14、晦暗示、断章取义等方法,对购买者的购买行为进行误导。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其主体是商业竞争者其主体是商业竞争者。(2)其内容表现为虚伪不实其内容表现为虚伪不实(3)其后果是引人误解其后果是引人误解。n如何判断广告宣传的“引人误解”,通常认为,它并不取决于做广告的人对广告的理解,而是取决于受广告引导或影响的人对广告如何理解。即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以一般公众或受广告影响的人对广告的认识和判断力为标准。只要一般大众受经营者宣传的影响而对其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即可认为有关的商品宣传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15、行为n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n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技技术术秘秘密密,它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n第二类是经经营营秘秘密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投标的标底等。第三类是管管理理秘秘密密,这是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关技巧等。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商业
16、秘密的基本特征n商业秘密具备以下一些基本特征:n(1)秘秘密密性性。秘密性又称非公开性,它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是指该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保密状态,一般人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或探明。n(2)管管理理性性。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所以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管理措施进行自我保护n(3)经经济济性性。经济性也称为价值性,商业秘密的经济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业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和竞争优势,从而能在竞争中领先取胜。n(4)实实用用性性。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在工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
17、社会效益。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规定了4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n(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5、降价排挤行为、降价排挤行为n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n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8、1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判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那么这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就属不正当竞争;n下列四种行为,尽管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也就不存在违法性,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1)销售鲜活商品;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19、3)季节性降价;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n1、概念n所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交易相对人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n2、特征n(1)违背自愿原则,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如果交易相对人自愿接受经营者的搭售或其他附加条件,则属于双方意思表示
20、真实,不属于强制交易。n(2)违背公平原则,即该行为搭售的商品和附加的条件是不合理的,是显失公平的。n(3)该行为具有倚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的性质,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占据某些经济或技术优势,形成了一定的竞争支配力量,并以此限制竞争。(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n有奖销售,一般是指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条件作为奖励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n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n(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n(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n(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八)商业诽谤行为n概念n商业诽谤行为,也称
21、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n表现形式n商业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n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常用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者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者消费者的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者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进行诋毁等。(九)串通投标行为n所谓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采用协议、互通情报、相互勾结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公正性的行为。n串通投标行为表现
22、为两种形式:n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n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十)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n1、概念n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也称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n2.特征n(1)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不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及非经营性的政府机关不是强制性交易行为的主体。n(2)公用企业的行
23、为带有强制性,使被强制者难以抗拒,不得不服从安排与他人交易。n(3)公用企业实施这种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n(一)监督检查机关n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n其他部门可以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n(二)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n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n1.询问权,即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n2.查询复制
24、权,即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n3.检查权,即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关于经营者不得采取假冒或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n4.处罚权,即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n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三种法律责任形式,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处主要介绍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n(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5、民事责任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n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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