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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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公用事业法规市政公用事业法规本本 章章 内内 容容9.1 市政建设法规概述市政建设法规概述9.2 市政工程法规市政工程法规9.3 城市公用事业法规城市公用事业法规9.4 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9.1 市政建设法规概述市政建设法规概述1.概念概念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为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必备条件的公共事业,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城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直接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是城市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公共事业,也是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9.1.1 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2.分类分类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按行业分为市政工程、公用事
2、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四大行业,包括以下几个专业: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排水、防洪等。上述四大行业中包括以下几种城市的基础设施:(1)城市道路。(2)城市桥涵。(3)城市排水设施。(4)城市防洪设施。(5)城市照明设施。(6)城市供水设施。(7)城市供热设施。(8)城市供气设施。(9)城市园林、绿化设施。3.特点特点(1)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往往一项设施增加或改建都会影响到其他设施,每项设施一经确定,就不易更改。(2)市政公用事业更多地表现为服务性、公共性和公益性,即巨大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n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n城市供水管理法规。
3、n城市供热、供气管理法规。n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n城市排水和防洪管理法规。9.1.2 市政建设立法市政建设立法9.1.2.1 市政建设法规现状市政建设法规现状 1.由市政建设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决定的 2.由市政建设管理现状决定的 9.1.2.2 市政建设立法的必要性市政建设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市政建设法规和有内在联系的若干法规、规章所构成的一整套规范性文件。它们之间有区别,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我国城市市政建设法规体系是由五个层次构成的,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和地方性规章。9.1.2.3 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城
4、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9.2 市政工程法规市政工程法规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远近期结合、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进行。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9.2.1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建设9.2.1.1 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1.城市道桥养护维修原则城市道桥养护维修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与养护并重、预防和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道桥的养护和维修工作,保证城市道桥经常处于完好状态。9.2.1.2 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管理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管理2.城市道桥养护维修
5、的职责分工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的职责分工 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的城市道路、桥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桥养护维修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自用道路及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3.城市道桥养护维修施工管理城市道桥养护维修施工管理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影响交通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与交通管理机构紧密配合,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并采取保证交通安全的措施,如在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警示红灯及安全护栏,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对临时不能通行的路段,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公告。城市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管理和保护城市道路、桥涵。任何单
6、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爱护城市道桥设施。1.城市道路管理的一般规定城市道路管理的一般规定 2.城市桥涵管理的一般规定城市桥涵管理的一般规定 9.2.1.3 城市道桥的路政管理城市道桥的路政管理城市防洪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流或防洪规划的一部分。城市防洪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修建城市防洪设施是城市防洪的重要措施。1997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2.2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9.2.2.1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法规城市防洪设施管理法规城市规划
7、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对可能发生严重水灾的地区,在规划中必须采取防洪措施,由于城市防洪设施与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密切相关。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应本着轻重缓急、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堤防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9.2.2.2 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在城市防洪设施防护带内,禁止乱挖、乱填、搭盖、堆放物料,不准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堤坝进行与防洪无关的活动和修建作业,确有必要进行时,应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防洪堤防和护堤地,
8、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9.2.2.3 城市防洪设施的管理城市防洪设施的管理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和雨水输送管网的管道、暗渠、泵站、出水口、窨井及附属设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场和调蓄排水的湖塘、排污河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9.2.3 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9、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任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资金的筹措可采用国家和地方投资、受益者集资、银行贷款、依法征收税以及实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等多种渠道筹措。9.2.3.1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与设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与设计(1)在排水设施防护区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有碍维护作业的设施,严禁拆动、破坏、堵、占压、窃取排水设施的行为。(2)严禁其他管道、电缆穿越城市排水管道和附属设施。(3)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向城市排
10、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交纳排水有偿使用费,专款专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9.2.3.2 排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排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1)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其专用设施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应报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排放污水许可证后,方可接通使用。(2)排水单位应采取有利于削减污水量和污染物质的技术措施,推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发展高效、低耗能源的污水处理技术,积极发展污水综合治理技术。9.2.3.3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单位的管理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单位的管理(3)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遵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排水,严禁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腐蚀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
11、有害气体。(4)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水单位的管理,设置污水监测站,负责城市排水单位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9.3 城市公用事业法规城市公用事业法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供热是由集中热源厂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供热管网向城市供应生活和生产用热。城市煤气是由煤气厂所生产的煤气,通过供气管网向城市供应生活和生产用气。另外还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9.3.1 概述概述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12、供水工作。”9.3.2 城市供水与节水管理城市供水与节水管理9.3.2.1 城市供水管理组织机构城市供水管理组织机构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9.3.2.2 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水源(1)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2)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3)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使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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