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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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的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凡从事高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均应维护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严肃性,不得轻易变更。确需变更时,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晋公交字【2009】15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公交字【2009】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
2、通知、晋公建工字【2008】11号关于要求填报山西省高速重点公路工程建设设计变更月报表的通知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任何修改、完善和调整。第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建管处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监管,专家审查、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审批后变更的基本原则,按照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违反规定,先变后报或肢解瞒报等行为的发生。第五条 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包括图纸下发)的5个月内,建管处工程管理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中标工程量清单逐一对照,及时修正核定工程量不符的工程细目,其中
3、新增工程细目按本办法程序及合同有关条款办理,其结果列入第6个月上报的工程设计变更月报表。第二章 工程变更分类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
4、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且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300万元的。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原则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1、工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如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地质变化等。2、建
5、管处或第三方提出,按程序经认可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如当地政府的建设规划或村民的要求等。3、建管处、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工程安全,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且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4、项目设计单位为提高质量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提出的变更。5、由于规划调整、功能改变、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1、节约资源、少占耕地、利于营运和环保。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3、有利于确保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4、采用适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5、兼顾建管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得因工程变更而
6、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6、经过审批的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方法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基本程序为: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批准 方案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审批签发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第十三条 对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管处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相关影像资料的整理和完善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由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影响到结构安全、环境保护的一般设计变更,报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备案。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费用在10万元
7、以下(含10万元)的由前线指挥部牵头组织方案论证;单项工程费用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技术质检部、工程管理部组织方案论证;单项工程费用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方案论证;单项工程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或较为复杂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管处处长组织方案论证评审。设计变更无论费用多少,必须集体研究,纪检部门监督,经工程设计变更领导组会审、处长批准后生效。工程设计变更领导组成员:处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工程副处长任副组长,纪检负责人监督,技术质检部、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前线指挥部等部门负责人。第十五条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建管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8、等均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提出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阐述变更理由,并提出初步的技术方案和经济比较资料。建管处、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和第三方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程序完善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方案确定程序1、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意向书,驻地监理签字认可后上报监理部。2、监理部审核后上报建管处。3、需要时建管处按照第十四条权限组织职能部室、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人员到现场调查论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会签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卡。重大、较大及较为复杂的一般变更方案,邀请有关专家召开技术、经济论证会,以确定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并形成专家意见书和现场会议纪要。4、变更方案由建管处会议研究确定。根据变更
9、规模,直接下发或上报。5、变更方案的批复不代表费用的认可。在上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一般设计变更建管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方案的决定;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建管处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程序进行上报。需要专家评审时,其所需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内。第十七条 凡图纸工程量经复核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不符或图纸有明显错误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部审查后以文件上报,建管处审批后以文件形式下文,不需变更指令。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依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卡(或批复文件)出具工程设计变更图纸。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
10、作,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较大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一般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程序1、施工单位在收到明确变更方案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卡(或批复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后,在3日内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并上报监理部;2、监理部在收到变更资料后2日内审核并报至前线指挥部初审;3、建管处相关职能部室对变更文件进行审核。4、建管处工程设计变更领导组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对变更文件会审。一般设计变更由处长批准,重大变更、较大变更按有关规定呈文上报交通运输厅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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