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关系.docx
《第六章 劳动关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章 劳动关系.docx(5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第一节 劳动者派遣管理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掌握劳动者派遣的含义、性质和成因,以及劳动者派遣管理的方式方法。知识要求一、劳动者派遣的概念(一)劳动者派遣的含义劳动者派遣是指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者派遣协议,由劳动者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按照劳动者派遣协议为派遣机构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派遣机构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劳动者派遣现象由来已久,是非正规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关于
2、劳动者派遣现象有多种术语表述,如:雇员租赁、雇员派遣、劳动派遣、劳务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派遣等。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使用的术语是劳动力派遣。上述若干术语虽然使用比较广泛,但确有其需要推敲的方面。1、雇员租赁、人才租赁等术语,不考虑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地位,将劳动者等同于物、等同于可以随意支配的一种财产,有悖于现代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妥当的术语。2、劳务派遣这一术语失之准确之处在于混淆了劳动者派遣现象的性质:在劳务(服务)关系中,劳务供给与劳务需求是两个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劳务供给主体无须成为需求主体的组织成员即可以供给劳务;劳务过程由劳务供给主体进行组织和管
3、理,劳务供给过程中的主要劳动条件由供给主体负责;劳务需求主体所接受的是劳务行为的使用价值,即劳务成果,而不是依附在劳动者身上、可以让渡的劳动力的使用权。此外,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而劳动者派遣中存在的多重关系中的主要方面为劳动关系,应有劳动法调整。3、劳动派遣也不甚准确。劳动指的是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是劳动者使用一定的劳动工具、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作为一种人的行为和社会过程,只能对其组织和管理,不能派遣。劳动力是寓寄在劳动者身体中的一种能力,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按照一定的价格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劳动力的使用者雇主,他能够
4、与工资相交换和被使用,但是不能派遣,因而,能够派遣的只有劳动者。但是,在劳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人们在明了劳动力的本质含义的基础上,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即劳动者亦称为劳动力,所以,劳动者派遣等同于劳动力派遣。综合上述分析,我们使用劳动者派遣这一术语定义存在与劳动力市场上的前述现象。(二)劳动者派遣的性质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动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员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劳动者派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劳动者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动者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
5、关系。在劳动者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是劳动者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派遣架构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者派遣中,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机构,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机构将受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劳动者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派遣机构作为受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
6、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为的第三人接受单位。受派遣的劳动者要为派遣机构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机构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受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交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动者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综上所述,劳动者派遣中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对于受派
7、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却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前者,即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后者,即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因而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观察,它们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其运行理所当然地使用劳动法的规范。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能够组合在一起的桥梁或纽带是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协议。该协议规定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正通过这种民事关系将不完整的形式劳动
8、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合并构成组合劳动关系。二、劳动者派遣的特点(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者派遣机构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其职责是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和录用,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为受派遣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督促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收取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支付的派遣服务费;行使和履行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者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以及与接受单位订立的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与此相应,受派遣劳动者享有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
9、位是实际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获得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用工单位。其职责是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定和实施与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部劳动规则,实施其他的劳动管理事务;向劳动者派遣机构支付派遣服务费,行使和履行与派遣机构订立的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与此相应,派遣劳动者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三)劳动争议处理在劳动者派遣所形成的组合劳动关系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派遣中的劳动争议,既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也可能发生与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派遣
10、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虽然也会涉及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民事纠纷。在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与程序进行处理;在形式用人主体和实际用人单位都应当作为被诉人。在组合劳动关系的任一用人单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中,如果争议处理结果与另一用人单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前者作为被诉人,后者作为第三人。异地劳动者派遣中的劳动争议,由于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不在同一地区,就涉及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处理异地劳动争议可以参照以下原则: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动正义,由接受单位所在地管
11、辖;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派遣机构所在地或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在劳动者派遣这一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正是由于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的分离,使得在正常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的职能分割为派遣机构即形式用人单位的职能和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职能;完整的劳动管理分割为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的生产作业型劳动管理与派遣机构的劳动管理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部分。如果舍掉雇用和使用分离这个环节,组合劳动关系与正常劳动关系实质上并无差异。因此可以说,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市场主体在
12、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三、劳动者派遣的成因 劳动者派遣现象的出现及其迅速发展有其内在的深刻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一)降低劳动管理成本 劳动者派遣机构的出现是劳动管理专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生产经营型用人单位在其劳动力的招聘、甄选、考核、录用、培训、工资、社会保险等一般劳动管理事务方面需要承担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而从专业化的劳动者派遣机构获得上述劳动管理事务的服务,将实际用人单位内部的“非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剥离出去,极大地降低一般劳动管理成本,并能够集中于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从而提高自身的效益。此外,由于有劳动者派遣机构的派遣服务,可以减少内部人员储备,降低固定人工成本。企业不
13、必为了满足某些临时性的劳动力需求而经常性的储备人员,从而降低了人工成本。劳动者派遣机构的主营业务为劳动者派遣,为社会上的各类用人单位提供专业化的一般劳动管理事务服务。由于劳动者派遣机构是通过专业化和集约化的方式进行经营,可将一般性劳动管理成本大幅度地降低;劳动者派遣机构有着自己独立的利益和责任,只有通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适应实际用人单位需要的劳动管理服务,才能保证其自身的利益。市场化的激励机制成为劳动者派遣机构迅速发展的巨大内驱力。(二)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我国劳动力市场在总量与结构上的供求失衡将会长时期地持续存在,而劳动者派遣机构具有广泛的就业信息和更为灵活、广阔的就业空间,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
14、多的就业选择机会。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方式,劳动者派遣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下述人员的就业:人力资本存量比较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短期难以找到稳定就业岗位的人员;人力资本存量比较高,就业能力比较强,劳动力市场相对比较稀缺,但不能满足于固定在某一个用人单位的人员;有一定的人力资本存量,但其内部结构不均衡,通过劳动者派遣形式积累工作经验的人员等。他们通过劳动者派遣的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增加个人的收益。(三)为强化劳动法制提供条件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劳动法获得极大的发展,劳动标准日益增多,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关注,中小企业内部制度的某些空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素养的某些缺陷
15、以及节约管理成本的要求,使其没有充分的能力处理劳动法律事务,需要专业的机构协作管理等。进一步分析,如果完善劳动者派遣的制度设计,有劳动者派遣机构的专业操作,确实可以为强化劳动法制提供条件。(四)满足外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特殊单位的需求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国企业、社团、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作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为了满足其对用人的要求,涉外劳动者派遣单位作为外国企业、社团、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所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而外国企业、社团、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与所使用劳动者间的法律关系只能处在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特别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2月的关于外国使领馆雇用中
16、国公民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还明确规定:“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与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能力要求劳动者派遣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由劳动者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征所决定,再考虑到劳动关系运行环境某些因素的作用,形式用人主体、实际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三重复杂关系在运行中的内部矛盾,极其容易出现在规范的劳动关系运行中不曾出现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必须对劳动者派遣现象强化管理,以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一、劳动者派遣机构的管理在劳动者派遣的组合劳动关系运行中,
17、劳动者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义务。派遣机构具有作为派遣劳动者的形式用人主体和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的中介组织者的双重身份,对保证组合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负有重大责任,其抵御劳动者派遣社会风险的实力和信誉都对劳动者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而应当对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它与社会、劳动者以及接受单位的利益都有直接关系,因而必须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派遣机构的责任及其承担责任的财产条件、制度条件等必须明确设定,还应避免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后,找不到归责依据或不具有承担责任条件的现象。其内容主要有:1、资格条件。劳动者派遣机构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
18、设立法人治理机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达到法定标准的注册资本,足以抵御可遇见的系统风险的风险保证金。2、设立程序。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设立应当实行许可制度。营业服务范围在一地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特许;从事异地劳动者派遣业务的,应当由派遣机构所在地和接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双重特许。取得劳动者派遣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服务。3、合同体系。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形式用人主体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定条款之外,为适应劳动者派遣的特殊需要,
19、还应增加法定条款,如接受单位、派遣期限、接受单位的工作岗位等;劳动者派遣协议应包括形式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的职责划分、责任范围、责任担保形式、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具有操作性。派遣协议应能保证派遣机构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实现方式,派遣机构有义务将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特别是,如果出现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不能履行派遣服务费支付义务时,派遣机构应负有担保责任。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派遣协议关于劳动条件的标准应保持均衡。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应推荐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派遣协议的格式文本。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为自身利益出发,应和符合上述条件的派遣机构建
20、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二、派遣劳动者的管理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用人主体,作为组合劳动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享有获得劳动给付的权利,对派遣雇员行使生产性劳动组织、指挥、管理等权利,严格履行劳动者派遣协议规定的义务。其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避免可能出现的劳动歧视问题,即单位的正式雇员与派遣雇员在地位、待遇方面的差别对待。为了协调控制派遣雇员与单位正式雇员的关系,防范和制止对派遣雇员的歧视,在管理中应当注意下述要点:1、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如参加工会的权利、民主参与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实际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标准
21、同样适用于派遣雇员。2、在同一岗位使用的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待遇的差别对称于劳动义务的差别,而不能有身份的差别。3、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的实施,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等对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一律平等。4、派遣雇员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法定期限,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当然,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的中国雇员,应
22、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应用案例派遣劳动者延先生在KDJ公司连续工作了11年,因其员工身份问题与KDJ公司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情简介:长年在KDJ公司冷藏库工作的山东小伙子延先生,因一时疏忽被KDJ公司辞退。令他意外的是,尽管自己在KDJ公司辛苦工作了11年,但是他的身份并不是KDJ公司的员工,真正的雇主是一个自己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劳动咨询服务公司。为此,延先生将KDJ公司告上法庭,要求KDJ公司补发工资并承担其11年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日前,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延先生是山东泰安市东平县人。延先生说,1994年,他经人介绍,到北京KDJ公司打工,做仓储、搬运货物等体力工作
23、。2004年4月。北京KDJ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让他们都与北京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为员工代发工资、上保险。通知还说,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延先生说,当时很多职工反对,认为自己一直在KDJ公司打工,为什么要与一个根本没有听过名字的公司签合同?但在公司的压力下,最后,员工与那家咨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此前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延先生说,他在KDJ公司工作了10年多,从未签过什么劳动合同,这是签订的唯一一份劳动合同,而且还不是和KDJ公司签的。2005年5月11日,延先生在一次配货过程中,由于过度劳累忘记贴标签,被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辞退。长年在KDJ公司冷藏库
24、工作的延先生患上了风湿病,延先生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工作11年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补缴他的劳动保险。KDJ公司不予理睬,拒不承认他们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并称延先生告错了对象。经过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延先生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延先生与KDJ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认定,而与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时间却有书面合同,因此驳回了延先生的仲裁请求。随后,延先生诉至某区法院。同年8月11日,某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KDJ公司并不承认与延先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称延先生是告错了对象。KDJ公司认为,延先生是以北京桥石劳动事务咨询公司员工的身份,受该公司派遣到KDJ公司工作的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六章 劳动关系 第六 劳动 关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