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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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加快出租汽车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出租汽
2、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出租汽车企业发展。对考核结果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企业采取惩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七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安全生产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
3、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有效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税费缴纳情况,按法规规定投保情况,为驾驶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受表彰情况。 第九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一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安全生产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2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受表彰情况、社会责
4、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以及ISO9000系统认证等为加分项目。 第十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4、考核总分不低于850分。 (二)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未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 4、考核总分在700分至
5、849分之间。 (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未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 4、考核总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发生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事件; 4、考核总分低于600分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
6、实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8、未按要求建立企业劳动用工、车辆管理、驾驶员培训、车辆检修及维护、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仪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的。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乘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州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范围 第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一)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 (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有关人员;(三)
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出租汽车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设有分公司的企业,先由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分公司考核,再由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设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其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的考核由车籍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甘肃省出租汽车驾驶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车辆年度审验组织进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对下级做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或重新考核。 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
8、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车辆数;(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主要提供车辆安全事故年度汇总表及事故责任认定书;(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五)国家税费缴纳情况;(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为驾驶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
9、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为驾驶员定期体检情况。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驾驶人员统一服装及ISO9000系统认证情况;(十)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需提供文件或荣誉证书复印件等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的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其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规定
10、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采用A4纸规格,有条件的可同时使用电子文本,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四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出租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出租汽车违法违章经营时,应落实违章抄告制度。车籍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法
11、违章情况记入本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车辆所属企业。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已结案的营运车辆违章情况、社会投诉案件汇总上报所在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汇总后在本级道路运输信息网上公布企业的安全事故、违法违章行为、服务质量及车辆技术档案等数据信息,以便企业和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8月1日至11月30日进行。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每年的8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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