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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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故那里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低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第二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2、第一节 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第六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甲级设计单位作出的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方案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注:(一)其中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沿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8层以上高层建
3、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二)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4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须另报送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第二节 建筑间距第七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第八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新建项目外东、西侧相邻现状
4、居住建筑,因其现有间距不足而达不到标准日照时数,新建建筑东、西侧向退界满足下列相关规定要求时,对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可不做日照分析。项目退地界距离(米)多层高层新建建筑915(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来控制,同时不少于间距18
5、米的要求。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间距18米的要求控制。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间距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6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居室窗的,其间距应按13米的要求控制。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高层
6、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表1高度(米)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253035东西向202530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距离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最小控制距离25-30米。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高度(米)24H4040H6060H100最小距离131825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表3高度(米)24H4040H6060H100板式山
7、墙最小间距131520塔式山墙最小间距182025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项目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1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可适当减少。另:保证满足表1规定,新建项目内间距可适当减少。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13米,并应满足日照要求。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
8、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30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第31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东(西)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28条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第30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北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32条规定执行。第32条 非住宅建筑(
9、第30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间距要求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要求适当减少,但应满足其它相关专业要求。第33条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第34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第35条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第37条 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第十六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
10、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表4文教卫生建筑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主要朝向低层653多层997.5高层181512次要朝向低层3.53按消防要求控制多层4.54.5按消防要求控制高层109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
11、除须满足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城市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为5米。(四)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为3米。(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最小退界距离主要朝向6米,次要朝向为3米。(六)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退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七)在符合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少。第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容积率不应大于表5所列值,临道路红线大于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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