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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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 /JHEM-G04 07-2012事故管理办法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巨化集团公司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本标准适用于巨化集团公司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厂、中心(以下简称为单位)。2 职责 2.1 公司安环保卫科(以下简称安保科)为公司事故管理的归属部门。2.2 各单位安全主管负责制订相应的本单位事故管理办法并实施。3 事故管理具体内容 3.1 事故分类与管理3.1.1 事故分类3.1.1.1 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操作票或误操作等造成生产装置被迫减产、停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催化剂损失的为生产操作事故。3.1.1.2 设备事故,
2、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3.1.1.3 电气事故,指电气工作中(或与电气相关工作)发生人身事故、电网事故、电气设备事故。3.1.1.4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公司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3.1.1.5 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在厂区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3.1.1.6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3.1.1.7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性或物理
3、性爆炸,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3.1.1.8 破坏事故,指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3.1.1.9 职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公司领导指派到公司外从事本公司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事故。3.1.1.10 环境突发事件,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类违反环境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和行为,在短时间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范围的生态环境状况、人类生命健康、社会财产严重损害,危及环境公共安全而超出了政府、社会和组织的常态管理能力
4、,要求政府、社会和组织采取特殊的措施加以应对的一种紧急事件。3.1.1.11 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的技术原因,造成损失的为自然事故。3.1.1.12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3.1.2 事故管理分类3.1.2.1 生产操作事故由生产科、质检科负责管理。3.1.2.2 设备事故由生产科负责管理。3.1.2.3 电气事故由生产科负责管理。Q /JHEM-G04 07-20123.1.2.4 质量事故由质检科负责管理。3.1.2.5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破坏事故由安保科负责管理。
5、3.1.2.6 爆炸事故、职工伤亡事故和自然事故由安保科负责管理。3.1.2.7 环境污染事故由安保科负责管理。3.1.2.8 工程质量事故由质检科负责管理。3.1.2.9 未遂事故由安保科负责管理。3.1.3 安保科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各车间、中心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上报,每月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保科。3.2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3.2.1 生产操作事故,根据事故性质、经济损失及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特大级、重大级、一般及微小级事故。3.2.1.l 特大操作事故:造成全厂停车72小时或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3.2.1.2 重大操作事故
6、:造成多系统生产装置停车12小时,损失日作业计划50%,单系统10O%或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2.1.3 一般操作事故:造成日作业计划损失l0以上或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3.2.1.4 微小操作事故:造成日作业计划损失小于l0或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3.2.1.5 虽末达到事故损失标准,但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经公司安委会研究认为必须升级的按升级事故等级考核处理。3.2.2 设备事故,根据经济损失和停产时间,将事故分为:3.2.2.1 特大设备事故:指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或三类压力容器爆炸以及修复费达5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3.2.2.2 重大
7、设备事故:指影响多系统日作业计划损失50%及其以上的,或大型单系统日作业计划损失100%以上的,以及修复费用达1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3.2.2.3 一般设备事故:指影响日作业计划损失在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以及其以上的事故。3.2.3 电气事故,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将事故分为:3.2.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人身伤亡,或一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伤人数合计达20人及以上的事故;2)公司供电全停达2小时及以上的事故;3)因电气事故,造成公司供水全停达3小时及以上的事故;4)电力设备及相关厂房等设施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合计达200万元
8、及以上的事故;5)因电气事故,造成生产场所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合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6)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事故性质特别严重、影响十分恶劣,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认定为特大事故。3.2.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人身死亡,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人数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2)电力设备及相关厂房等设施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合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3.2.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按前列事故分类所定事故,但不够特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标准者为一般事故; Q /JHEM-G04 07-20122)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运,引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或虽未
9、引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小时的事故;3)电气误操作事故(包括一、二次设备);4)因电气事故,造成生产场所失火,直接经济损失合计达1万元及以上的事故;5)因电气事故停供电,在停供电时间内造成多系统公司日计划产量损失达10%及以上或单系统公司日计划产量损失25%及以上的事故。3.2.4 火灾事故,根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3.2.4.1 特大火灾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3.2.4.2 重大火灾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烧毁财物直接损失30万元
10、以上的事故;3.2.4.3 一般火灾事故:除特大、重大火灾所有情况之外的火灾事故。3.2.5 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3.2.5.1 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3.2.5.2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的,以及财产损失36万元的事故;3.2.5.3 一般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的,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3.2.5.4 轻微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
11、足200元的事故。3.2.6 质量事故,根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3.2.6.1 特大质量事故:指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人身伤亡,或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3.2.6.2 重大事故是指:不合格品发运出厂造成大批退货、大量赔款并影响公司信誉,公司、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3.2.6.3 一般事故是指:1)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被装车、等级错装、混装,但未发运出厂;2) 因保管不当,或包装容器不清洁,造成产品污染和质量降等级;3.2.7 伤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将事故分为:3.2.7.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
12、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7.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7.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7.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7.5 重伤事故: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
13、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重伤事故的认定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Q /JHEM-G04 07-2012围的意见”、国家标准GB64411986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GB13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执行。3.2.7.6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3.2.8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重大环境事件(级)、较大环境事件(级)和一般环境事件(级)四级。3.2.8.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
1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3.2.8.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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